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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影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17

新旧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影响

  

  俗语有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方圆是结果,规矩是过程,若要得到正方之方和浑圆之圆的果,则种因过程守的规与矩就是不可或缺的利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席卷下,在会计领域,我们如果不能成为发起者,那就只能成为追随者。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要求,最终,中国也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威胁主权的情况下,也就在2006年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本文主要对新准则1号存货来进行论述。

  存货作为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通常占全部资产的较大比重,在商品流通企业中更是如此。存贷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的真实性。由于存货成本与营业成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货计量正确与否会影响到损益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下称新准则),将存货作为第1号 。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通常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在界定存货范围时应注意的是,存货一定是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耗用的。加工企业自行进行工程建造不属于其日常活动,因此为工程建造而储备的材料物资不属于存货范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会计上才能确认为存货:第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资产确认的重要条件之一。比如,已经出售但还在本企业存放的产成品,因所有权已转移,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确认;在运输途中尚未到达的存货,其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因此应作为存货确认。第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是资产确认的另-项基本条件,成本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比如,企业和供贷方签订购货合同,在购买活动尚未实际发生时由于不能可靠确定购货成本,也不能将之作为存货确认。

  关于存货,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较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旧准则是不允许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而新准则规定,那些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它将导致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侦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

  2.新准则对于部分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因债务重组而增加的存货,允许以其公允价值计价,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实存资产质量,正确衡量经营业绩。

  3.新准则对于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没有明确规定,原因在于现代制造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被广泛应用,直接人工比重大大减少,间接费用大幅增加,如仍延续采用原传统成本中按直接人工等标准来分配的方法,则分配结果容易失真。

  4.新准则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量,保留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先进先出法。它是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假定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以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的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发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对旧准则进行修订,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减少了可供选择的方法。先进先出法下,期未存货成本比较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更加符合实物流转顺序。但是,对于存货进出比较频繁的企业计量工作量很大,而且当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价值。如在物价持续上升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其发出存货的成本偏高,期末存货价值偏低,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减少。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相当期利润。因此,新准则取消两种发出存货成本确定方法对相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市场价格的走向。

  加权平均法。采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比较简单,对存货成本的分摊比较折中。但是,采用这种方法,在物价波动幅度较大时,计入本期成本的存货费用和期未结存的存货价值都与实际不符,影响当期损益和期末存货价值的正确性。

  个别计价。个别计价法下,假定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完全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期末结存存货价值和收入存货的价格相同,该法适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目的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

  5.取消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期)摊销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实物资产的内部控制,避免账外资产的形成。新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利的保证。

  尽管对于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有各种各样的争论,如:2006年5月,英国《金融时报》和普华永道英国分部的一份报告初稿都指称应该放弃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做的努力,言下之意是一个错误的决策越早放弃则损失尚可最小。尽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在会计准则方面仍有自己的特色。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包括购置已备出售的商品,或持有以备再售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而新准则中无此规定;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确定存货的采购成本时应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项目,即按净价法入账;而新准则规定存货按照总价法入账,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和其他物料,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成本超过可变现净值,那么材料就应减计至可变现净值。换言之,材料重置成本成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而我国的新准则无此规定。

  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对不同利益集团有着不同的影响,因而导致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因此会计准则制定中要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准则制定机构应包含不同的利益关系人。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下,新准则诞生并对经营者行为加以约束,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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