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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代覆实司的几个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7-21

关于元代覆实司的几个问题

  金代开始出现覆实司这一机构,职责为审查核实建筑用材与工匠价钱[1](1237),而后元代继承并有所发展。但《元史》中关于覆实司的记载,在机构沿革与职责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就前者而言,一是罢废经过不明,使人对其发展不明就里;二是品秩不一,既有正五品,又有从五品;三是记载不全。就后者而言则是职责变化不清。笔者希冀借助其他文献如《经世大典》及《元典章》等相关资料,尝试对以上问题做讨论梳理,并对其他问题稍作涉及。

  一、覆实司的机构沿革问题

  《元史》中有关广谊司的记载见《百官志》:

  大都留守司,秩从二品……其属附见:

  ……

  广谊司,秩正三品。司令二员,正三品;同知二员,正四品;副使二员,正五品;判官二员,正六品;经历、知事各二员,照磨一员。总和雇和买、营缮织造工役、供亿物色之务。至元十四年,改覆实司辨验官,兼提举市令司。大德五年,又分大都路总管府官属,置供需府。至顺二年罢之,立广谊司[2](2284)。

  这段材料讲明了广谊司的机构沿革及职责,从中可以得出:覆实司作为广谊司的前身,至元十四年时改立,直到至顺二年才罢废,其间似乎一直存在。但从《元史》的本纪部分来看,明代史官在照抄《经世大典》中“广谊司”条时,显然经过一部分删削,如《元史·成宗纪》载:

  (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丁未朔……壬申,立覆实司[2](389)。

  既然覆实司在至元十四年就已存在,那么至元三十一年为何又立?而且覆实司办验官前用一“改”字,似乎说明此前还有一机构在覆实司未立之前负责相关事务,那么这又是什么机构?幸清人自《永乐大典》中辑出《经世大典》部分篇目,使得我们可以大体知晓明代史官删削前的史料原貌:

  国初,以安庆佩金符为覆实司官。至元十四年,改为覆实司办验官,兼提举市令司,秩从五品。二十五年罢。三十一年复置,为提举覆实司,秩如旧。置提举、同提举、副提举、提控案牍、司吏、秤子等。仍减户、工二部司计、司程、主事、令史、译史、禀差等员,以其禄廪给。至大德五年,又分大都路都总管府官属,任供需事,置供需府。凡和雇和买、营缮织造工役、供亿物色,必令覆实司估其直,而供需府给之。至顺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罢供需府及提举覆实司,立广谊司,以总其务。秩正三品,命中书右丞相撒迪领之,置司令二员,秩正三品。同知二员,正四品。副使二员,正五品。判官二员,正六品。佐幕置经历、知事各二员,照磨一员。司官司令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首领官经历二员、知事一员、照磨一员[3]。

  原来,国初时即有覆实司官,且任职者佩有金符。又,正因为其在至元二十五年罢废,所以才会有至元三十一年复立覆实司的记载。而且分属大都路都总管府的覆实司及至顺二年所罢废的,是后来至元三十一年复立的提举覆实司,并非覆实司办验官。覆实司办验官有司令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下有首领官经历二员、知事一员、照磨一员。这与后来复置为提举覆实司的官员设置有很大不同。同时将此段再对之《元史》诸志,笔者发现还存在其他抵牾,如覆实司品秩虽不见于《元史·百官志》,但在《选举志》中有载:

  (至元)二十三年……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2](2108)。

  从前引《经世大典》材料看,此一覆实司确为《百官志》有载之覆实司办验官。但据《经世大典》,覆实司办验官应为“秩从五品”,《选举志》却记为“正五品”,到底是覆实司品秩变化还是其一记载有误?

  笔者认为元史记载或许存在问题。因为自《经世大典》叙述看,前文写有覆实司办验官“秩从五品”,而后至元三十一年复置时写为“秩如旧”,倘若如旧不是如从五品之旧,至少应该在中间说明品秩的升降,否则行文是有歧义的。换句话说,假如在至元二十三年乃至更早一些,覆实司办验官的品秩升为正五品,复置提举覆实司时“如旧”为正五品,这与《元典章》是不相符合的:

  从五品

  ……

  外任……诸职……

  诸提举司达鲁花赤、提举

  都城所 富宁库 覆实司……

  ……

  从七品

  ……

  外任……诸职

  ……

  同提举

  覆实司……

  ……

  正八品

  ……

  外任……诸职

  副提举

  左右八作司 覆实司……[4](325-339)

  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元典章》所记官品的具体时间,但是如果“如旧”为正五品,那么《元典章》所记应当在《经世大典》里有所反映。《经世大典·序录》云:“参酌唐、宋会要之体,荟萃国朝故实之文。”且“中书左丞张有谅、御史中丞赵世安,以省台之重,表率百司,简牍具来,供给无匮”;又“其书悉取有司之掌故”[5]。有如此丰富的公文档案,又按分门别类按年月叙事,缺失官品升降似难以说通①。这样来看,《元史》记载或许存在一定问题。通过参对《元典章》,我们正好可以将至元三十一年所复立的提举覆实司官員品秩复原概貌:提举覆实司提举从五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正八品。

  考虑到《百官志》前7卷主要史源《经世大典》仅记载到文宗一朝,所以我们不禁进一步追问:广谊司之后的建置是否发生变化?笔者检之《顺帝纪》,其载:   (元统二年)三月己丑朔,……罢广谊司,复立覆实司[2](820)。

  答案是肯定的,不过覆实司第二次复立后应当再无变化。另外,据《元史》史源的相关研究②,《百官志》前7卷参考《经世大典》,第8卷顺帝事所依据主要为时政记科记录,即所谓“自元统、至元以来,颇有沿革增损之异……惜其掌故之文,缺轶不完,今据有司所送上者,缉而载之”[2](2327)。遂此一罢废为何并未添补入第8卷志中,是相关记录委实不存还是明代史官疏漏所致,值得进一步探讨。现兹就上文所谈作一简表,以明机构沿革:

  以上厘清的只是机构沿革问题,接下来还需进一步讨论覆实司与广谊司的职责问题。

  二、覆实司与广谊司的职责问题

  据前文所引《经世大典》材料,大德五年后的提举覆实司职责为“凡和雇和买、營缮织造工役、供亿物色,必令覆实司估其直,而供需府给之”,之后废罢而置广谊司“以总其务”。那么在这之前及自此之后的职责如何呢?首先可以肯定,在此之前不任“供需事”。《元典章》中关于覆实司的记叙如下:

  〈讲究织造段匹〉

  ……

  一件:为分拣应有造作生活好歹,体覆丝料尽实使用、不使用的,更官司和买的呵,估计价钞上,先立着覆实司衙门来。在后,尚书省官人每罢了衙门,交工部官人毎就提调着来。如今,工部官人每说,「用着的衙门有。」俺的主事等人每里,减了,交那俸钱立覆实司衙门呵,工部、户部里余剩的人每里头,减了,立覆实司呵,怎生?奏呵,「那般者。」圣旨了也。钦此[4](1682-1683)。

  《元典章》所记,应为至元三十一年立提举覆实司之事。这段记载不仅与《经世大典》的相关记载吻合,而且有些地方更为详尽。两相比对,我们可以大概复原覆实司第一次罢立的经过:至元十四年,由覆实司官改立覆实司办验官,其司职责是区别手工制品优劣并加以区分、审查原料是否尽实使用及在官府和买事上进行价格估算。至元二十五年时,尚书省官员将覆实司废罢,交由工部相关人员负责上述事务。如此运行六年之后,也就是到了至元三十一年,工部官员经过审度,认为还是有设立覆实司的必要,遂上奏请求复立,同时在户、工二部进行人员裁减,以所省之俸料作为覆实司官员的俸料。皇帝同意了工部官员的请求,下旨立为提举覆实司。

  这样我们不仅对覆实司第一次罢立有了明晰的认识,还可以了解覆实司办验官的职责所在。而在元统二年罢广谊司、复立覆实司后,职责并不清楚,或为与前立提举覆实司同。其职责变化,略作下表:

  这里还需要简单说明一下估价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有明确记载的广谊司谈起。《元史》在广谊司设立的下一月,即有:

  冬十月甲辰,……丙寅,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2](792)。

  可见,大都路先定“时估”,然后每月的初一、十五两日送往广谊司,以备在估算时进行参照比对,进而拨款。所谓“时估”,其实就是物价申报制度。有关这项制度最早的记载在中统五年(1264):

  钦奉诏书内一款:雨泽分数,诸物价以钞为则,每月一次申部[4](918)。

  在《至元新格》中,则对“时估”申报有详细叙述:

  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身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州,由本路申户部,并要体度是实,保结申报。凡年例必于本处和买之物,如遇物多价少,可以趁贱收买者,即具其直,另状飞申[4](918-919)。

  可以看到,“时估”的申报流程是:由“行人”每月评估城市物价并对物价变化做出解释,之后逐级上报至户部。在这一申报过程中相关官员要进行核查。根据相关研究③,在路府州县城市,相关事宜由路府州县官负责。而在设置宣慰司的地方,则由宣慰司负责,必要时廉访司官员也要参与,而且不同地区的核查办法及人员构成并不是统一的,可能存在某些因地制宜的差异。总之,无论是腹里地区还是其他地方,都需要经过层层申报,将物价汇总到户部,以备估算时加以参照。在改属大都路之前,应当是覆实司(第一次废罢时为工部)与户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从而对有关织造缎匹事进行价格估算。改属并立广谊司后,大都路可直接将“时估”送往广谊司,后者以前者为参照进行价格估算。依前文《元典章》所载大德五年之前覆实司的职责并不仅仅限于估价,还有核定手工制品优劣与原料使用情况的职责,不过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探讨。顺便言之,出任覆实司官员的人物,可考者有赵曼龄与谢好古。此二人皆曾任覆实司提举。前者由彰德路林州知州升户部司计,后因户部人员裁减、新立提举覆实司后,改任覆实司提举[7],后者为曾任刑部尚书谢让之子,但其官路履历不明[2](4111)。

  总之,通过如上梳理,覆实司与广谊司的面貌得以更加清晰的展现,而自国初至元末虽经两次废罢但仍旧复立,亦显示在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及其他事务上不可或缺的作用。

  注释:

  ①关于《经世大典》的研究颇多,专著有苏振申《元政书经世大典之研究》(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4年)且较为系统,论文有王慎荣:《〈元史〉诸志与〈经世大典〉》(《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2期,第72-78页)、魏训田《元代政书〈经世大典〉的史料来源》(《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102-105页)、周少川:《〈经世大典〉辑佚考论》(《文史》,2016年第2期,第173-201页)等。

  ②《元史》史源的相关研究,参见陈得芝:《蒙元史研究导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王慎荣:《元史探源》,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其附录收有市村瓒次郎:《元朝实录及经世大典考》、余元盦:《元史志表部分史源之探讨》);陈高华:《〈元史〉纂修考》,《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第115-129页;方龄贵:《〈元史〉纂修杂考》,《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2期,第161-172页。

  ③关于元代物价申报及相关问题探讨,学位论文有李春圆《元代物价和财税制度》,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韩慧娟《元代物价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周永杰《元代亦集乃路的物价问题》,宁夏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期刊论文有李春圆《元代物价申报制度小考》,《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117-123页;周永杰《元代亦集乃路的物价——以黑城出土文书为中心》,《西夏学》2016年第1期,第295-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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