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经济行为的伦理限度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6-28
由此可见,作为因“求利”而存在的企业,要想获利、获多利、获长利,一方面必须以利他为手段,通过不断改进技术,改善管理,节约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生产或提供可以满足他人需要的产品或劳务,从而使自己的私人劳动能顺利地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自己的价值创造和谋利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必须立足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自觉承担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整个社会的应有责任,努力使企业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防止自身成本“外嫁”,潜心营造企业能够长期获利的社会氛围。反之,如果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仅从满足一己私利出发,那么企业的求利行为就难以实现,或即使实现,也难以持久。因此,企业在求利过程中不仅不可以排斥“利他”,而且必须依赖“利他”,这是不以任何企业的个体意志为转移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求德利他”是企业一切经济行为的约束力和外在规制。
三、均衡——企业经济行为的 理性抉择
即然作为个体协作组织的企业因求利而存在,而求利又必须以利他为手段,那么,当求利利己的目的与求德利他的手段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企业是否会为了利己而不择手段,或为了利他而不惜损己?还是努力寻找求利与求德的均衡点呢?在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即以求利为目的的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存在一个伦理限度?
德国著名的经济伦理学家科斯洛夫斯基曾对企业如何对待求利与求德的关系作过考察,并将其分为三类:一是“行为人能够无条件地按照道德进行交易。他把道德行为和个人行动都视为经济利益,把公共利益机为他个人利益,即他按照道德进行交易不受其他人的影响。”这类企业往往把求德与求利绝对等同起来,甚至可以为了求德不惜损害自身的利益。这类企业所作出的行为选择虽然在道义上值得称颂,但由于偏离了企业经济活动本身的直接价值指向,因而在经济活动中缺乏现实性和普遍性。二是“个人能够无条件地按照道德进行交易。如果其他人或大多数人也这样做,他准备遵守道德规则,如果他感觉只有他一个成了‘傻瓜’,他就自己破坏规则”。这类企业并不是康德式的义务践履者,它往往把求利置于求德之上,认为求德必须得利,也就是说,企业是否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要求从事经济活动,是有条件的,而这个条件从根本上讲就是不得损害企业求利的最低限度。三是“如果所有的人都得到了较好的待遇,个人还可以理解,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规则,最佳情况是所有其他人都遵守规则,只有他自己不遵守规则。”这类企业在行为选择上极具投机性,是典型的“逃票者”,既希望享受因社会整体道德秩序良好而使自己的交易成本有所降低所带来的好处却不愿支付任何代价,又企图获取由于自己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违背而使别人的交易成本有所提高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却想逃避惩罚。
根据科斯洛夫斯基对企业作出经济行为的道德条件所作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权衡,往往会选择第二种情况,总希望通过自己对社会道德规范的遵循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将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予以排斥。因为第一种情况即求德不计成本的非现实性,必然导致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而第三种情况即求利不择手段的反道德性,也会使企业因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而加大成本支出,从而丧失竞争能力,同样会被淘汰出局。然而,就第二种情况而言,企业在经济行为的选择中自觉求德择善也并非没有条件、没有限度,这个条件和限度就构成企业一切经济行为的伦理限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始终面临着作为两种既互相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行为变量——求利与求德的内在紧张和矛盾:一方面,从短期来看,企业之所以愿意为社会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是因为社会有这方面的需求而企业可以通过满足这种需求来获利。只有当企业的供给与社会的需求处于数量相等的均衡状态,企业才会停止供给。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企业之所以愿意遵守社会交易通则,选择善的行为方式,甚至为了长远获利而暂时牺牲一些眼前利益,是因为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得失、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之后认为:短期违德求利有可能受到社会惩处,会影响企业长期生存发展,因而在行为选择上并不是最优的,除非社会处于完全的失范与失序状态。由此可见,无论从短期还是从长期来看,企业求德择善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尽义务而尽义务,而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企业在选择善的行为过程中总是不能获利,那么,它就不会在活动中持久地去求德,也就是说,企业求德利他是有限度的,而这个限度就在企业因求德而发生的边际成本支出等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上。这个均衡点不仅决定了企业经济行为的道德基础和伦理限度,而且也决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植根土壤与“条件极值”,是企业增进经济利益与提高道德素质的逻辑与现实的切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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