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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分析

作者:王华民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17

  (三)服务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采购人采购的服务应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及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会议、培训、牧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

  目前服务类采购主要集中在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及政府机关的公务消费上,其中主要是会议、会务接待及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其他服务类项目还未涉及,采购的范围还很窄。

  由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的范围很宽,采购对象具有多样性、地域性、抽象性以及周期长等特点,涉及的采购内容非常复杂,其政府采购的可选方式也是多样化的。除公开招标外,还有如目前在大连市实行的印刷、车辆的维修、加油等招标投标定点采购。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都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尽相同,实践中多数政府服务类采购项目如会议、公务接待、设计咨询、信息服务等很多由预算单位自行分散采购,这类采购项目还需要逐步规范。

  三、目前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甚至有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上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总结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清。有些地方忽视了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二是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采购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执行。但在实际中,有的地方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因素驱动,将达到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回避公开采购。

  三是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大,对采购目录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自行变更为其他方式,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监管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也不能严格把关。

  四是采购方式混用。有的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中明明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又向供应商发放邀请函;有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在评标时又就某一项内容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还有的在招标中进行几次报价。

  针对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增加了管理难度;采购人员概念模糊,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观念淡薄,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预算单位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等等。

  四、解决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最终是要通过范围和规模来体现的,范围越广,规模越大,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以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就越大,效果就越明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真分析、研究各领域项目政府采购的现状,探索各类项目政府采购对策,是我们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方面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严格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政府采购要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把该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等同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规范各类采购的操作行为,正确应用各种采购方式

  在每个方式的应用上,既要考虑项目的数额,也要考虑具体项目的特殊性,更要考虑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决不能简化程序,更不能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混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原则的体现。

  (三)严格监管,保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尤其是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避免审批中的随意性,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对于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实施合并采购

  一方面,可对采购项目实行纵向合并,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如产品的类别、性质、功能等基本相同或相近,应尽量进行合并。另一方面,对可采购项目实行横向合并,在集中采购的实务操作中,打破单位、行业甚至地域的限制,实现同类采购项目跨单位、跨行业、跨地域合并,更大程度地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

  (五)零星的货物类项目及服务类项目推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

  对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车辆消耗性项目,零星急需的计算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空气调节器,办公用纸等采购项目可积极推行协议供货,条件尚不成熟的实行定点采购,协议和定点供应商的确定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结束后要签订中长期的采购协议,明确采购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而把零散的、潜在的和不确定的项目集中起来,扩大采购规模,体现规模效益,同时也应防止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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