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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博弈、亚瘫痪状态与村庄公共治理

作者:陈潭/刘祖华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2-07

三、 精英博弈矩阵演绎与“亚瘫痪”状态

村庄场域是村庄精英博弈活动的空间和载体。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一个场域由附着由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它包含各种隐而未发的力量和正在活动的力量的空间及其相互争夺的行为。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村庄精英也是亚当·斯密假设下的理性“经济人”,他们进入村庄权力体系有两个方面的预期效用:一方面是利益预期,对于个人来说,通过权力的运作不仅得到了应得的工资报酬,还可以通过职权获取一些无形的资源,如村庄福利的发放权、村庄土地的审批权、利用国家政策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等;另一方面,是精神预期,在传统乡村文化网络中,村干部与老百姓眼中“当官的”身份对应,是农村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的体面事,通过权力“光环”也可以抬升个人地位和声望,如被邀出席和组织村庄的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家族成员没人敢欺负等。在村庄精英系统中,不论是治理精英还是非治理精英,不论是村支书还是村主任,其介入村庄权力体系都是有着利益预期和精神预期激励的,因而非合作博弈及其困境在所难免。 
                                                                                                                          (一)村庄精英博弈矩阵演绎
为实现各自的利益,在村域场落中村庄精英根据掌握的资源优势和影响力,采取各种不同的“受益最大―损失最小”的最优策略组合,进行一场理性的非合作较量,构成了村庄精英博弈矩阵(图-1,图-2):
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 资源、影响力与策略均衡 村支部(村支书)村委会(村主任) 能力、资源与策略均衡
强 弱 强 弱
资源、影响力与策略均衡 强 A(竞争) C(妥协) 能力、资源与策略均衡 强 Ⅰ(对峙) Ⅲ(村委过度自治)
弱 B(合作) D(竞争) 弱 Ⅱ(村支部专权) Ⅳ(“混战”)
(图-1 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博弈矩阵)      (图-2 治理精英内部博弈矩阵)
为便于分析,我们把村庄精英的互动博弈行为分为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的体制内、外博弈与治理精英中村支书—村主任的体制内博弈两大块进行阐释。                      
1. 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的博弈演绎  
在B类型与C类型村庄中(图-1),由于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之间力量相差悬殊而比较容易达成默契与妥协使竞争格局模糊化。B类型村庄中,治理精英掌握丰富的优势资源,在村中拥有高人格、高动员力和高权威而较易于协调非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也有自知之明而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出现强势稳定的村治局面(即我们说的“红旗村”、“先进村”)。在C类型村庄,治理精英明显处于弱势状态,即通过乡政府任命或村民选举产生的治理精英没有足够能力完成政务,因为处于强势状态的非治理精英“不买账”,甚至利用其影响力在村民中进行负动员,给治理精英的工作开展制造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治理精英只有“屈尊就驾”,采取主动上门、迁就、妥协或与非治理精英建立人情关系来博取他们的支持,双方达成某种互惠的默契,村庄干部成为傀儡,村级班子成为“影子”政权。而在A类型与D类型村庄中,治理精英阵营和非治理精英阵营势均力敌,形成较为明显的“两军对垒”的竞争格局,引起了我们研究的兴趣与学术的自觉。
A类强—强型村庄当中,村庄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势均力敌,力量相当。在这种矩阵中,可能出现多种变数不定的情况:
在经济发达特别是矿产资源丰富和土地增殖快的村庄,进入村庄权力体系当村干部能带来更大收益,利益驱动下,非治理精英对村庄权力表现出更大积极性。于是会在村民选举过程中,采取多种手段,动员、收买村民,开展拉票、买票活动,欲通过非正当手段进入村级政权。非治理精英的行为引起了体系内治理精英的利益损失,治理精英必然会求助于外部支持体系――乡(镇)政权进行干预,因此,此法不一定能奏效。然而村庄资源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制度性资源转换为市场资源过程中产生的巨额收益的引诱下,不可避免地要为争夺资源而发生利益冲突,于是,非治理精英常常会联合起来制造一些障碍,使治理精英无法开展工作。同时积极寻找村庄政治城堡的缝隙,抓住治理精英的某些过失(如村级财务不清、村干部贪污腐败等问题)有意放大,制造不良氛围,诋毁他们的声誉,使村民对治理精英失去信任感,破坏治理精英的内部支持体系,削弱乡(镇)政权对治理精英的认同感。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无法取得一致性无能完成国家政务和维持村庄秩序,上压下顶困境中的治理精英已显得几分“疲态”,在非治理精英释放出潜藏已久的巨大的政治能量冲击下也只能易位于非治理精英,村庄班子“改朝换代”。然而逊位的治理精英们又怎能容忍既得利益的丧失与下台后的冷言冷语以及一系列诸如财务清理等对自己历史的清算活动,他们也会利用下野后的余威如法炮制,重新争夺村级政权和村庄资源,或带头抵制上台精英的“新政”,村庄权力运行不畅,出现精英对峙的僵局。
另一种情况是治理精英面对非治理精英的咄咄逼势,转而向村庄黑恶势力寻求帮助,扶持黑恶势力进入乡村权力组织,“痞子驱逐精英”,通过恶人治村达到政务和村务完成及利益的实现,成为村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甚至直接充当村庄黑恶势力的领头人物,出现精英“红黑蜕变”(于建嵘,2003)。乡(镇)政府在完成政务的利益诱导下,也会表示默认,但最终是“引狼入室”,村庄权力组织成了农村黑恶势力的大本营,权力运行规则远离国家法理轨道,村级权力肌理异化变质,村民自治也名存实亡。
在经济欠发达的村庄(如纯农业型、集体经济缺失的“空壳村”),非治理精英进入村级权力要付出巨大的机会成本,如外出打工或经商比在村庄当干部经济收益要大,当村干部可能破坏原有的“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而带来个人经济活动的损失,同时,随着村庄集体经济的消失殆尽,不少村委会负债累累,进入村级班子既无利可图也难有作为,他们往往不热衷于村级权力。一番理性权衡,非治理精英最佳的行动策略是给治理精英留“面子”、给自己留“后路”,另辟蹊径或远走他乡寻求利益。进而导致的后果是,越是村庄的精英、能人越远离村权,越是中庸之人反倒跃跃欲试(吴思红,2003),出现“精英断层”的结局,为村庄治理埋下了隐患,这也正好解释了目前部分农村村干部后继乏人的问题。
D类弱—弱型村庄中,村庄非治理精英细小分散,其资源优势与社会影响力、动员力的辐射范围仅限于邻里街坊或村民小组,他们在民主制度的诱惑与村民的鼓动下对村级权力表现出跃跃欲试的政治心态与半推半就的行为倾向,然而即便他们被村民选举为治理精英,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也会因为缺乏有力,无法统御全局而倍感为难。体制内的治理精英虽然没有遭遇高大威猛的非治理精英挑战,但自身治理权威资源的缺失也使其对村级治理失去信心和积极性,面对人数众多的非治理精英及其缺乏道德感与责任感的竞争行为,要与他们达成协商一致不仅要付出巨大的交易费用,而且要承担由于非治理精英在村民当中缺乏说服力可能出现协议瓦解与失败的风险成本。在当前村庄内部充满紧张和干群关系紧张的背景下,治理精英既无力直接面对广大村民维持村庄秩序,也无能完成国家政务对上负责。基于政治阅历与训练的经验,治理精英现实的可能是,学习和掌握“踩钢丝”与“摆平衡”的游戏规则及“两头应付”的替代性游戏规则,以适应身处国家与村民夹缝之中的两难境地(吴毅,2002),如在执行上级政策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或“歪曲政策、为我所用”,在完成国家政务(如税费上缴、计划生育)时顾及乡梓情谊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村庄经济发展与公共物品建设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无为现象等。乡镇政府在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面对治理精英这块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也只有依靠与其建立私人感情,想凭借面子、感情等非制度化资源去实现日渐失落的科层化权威所无法达到的行政目的(吴毅,2002),而这种行为恰恰给了治理精英玩游戏的鼓励与误导,使治理精英这种“磨洋工”的行为更具援引依据而进一步普遍化。
2. 治理精英系统内村支书-村主任的博弈演绎
随着村组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村庄权力体系分化为自上而下的以党支部为代表的体制性权力和自下而上的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内生性权力两大阵营,产生了村支书与村主任对立和矛盾的导火索。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说过“政治就是指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分配的努力,这或是发生在国家之间,或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团体之间”(韦伯,1998:55),村庄权力体制内围绕权力和利益分配而展开的“斗法”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村主任依据村组法要做“当家人”叫板村支书,村支书则援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力保“一把手”宝座,在权位冲突中,村庄班子人马围绕不同竞争者被“组织”到渭泾分明的团体或派系中,甚至“隔岸观火”的非治理精英与“蒙在鼓里”的村民也被卷进来,导演一场村庄政治风波。根据村支书与村主任素质、能力和权力欲的对比,可以分为四种博弈态势(图-2):强—强型、强—弱型、弱—强型和弱—弱型。
(1) 在村支书与村主任强—强型博弈中,二者力量相当、不相上下而互不相让,出现“双驾马车”: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别由两派人把持,他们谁也不服谁,但同时谁也“吃”不了谁,各定各的调,各唱各的戏。相互内战消耗了村庄班子的整体能力,致使国家政策受阻、村务建设耽误而引发干群关系紧张,而有的干部因为本身“屁股夹了屎”②,结果拔出萝卜带出泥,揭露出村庄丑闻和干部腐败案,村级权力体系岌岌可危、濒临崩溃。
   (2) 在村支书与村主任强—弱型博弈中,村支书凭借乡镇政权的组织资源优势与长期以来掌握的绝大部分权力,以及利用权力互恩互惠形成的个人人际关系网络在博弈中处于强势状态。“党领导一切,村里的事书记说了算”,村支书利用自己掌握的一切资源压制、排挤村主任,大搞一言堂,对村委会工作包办代替,把持村务不放,村主任处于无权的尴尬地位,村庄自治功能弱化。
   (3) 在村支书与村主任弱—强型博弈中,由高大威猛型的非治理精英经过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在村中拥有较大的影响力,村支书则处于弱势,难与村主任在能力上抗衡。“主任是全村村民选的,他支书才几个党员选的,那算老几”,村主任打着“代表村民意愿”的幌子越权行事、独揽大权,不把支书放在眼里的事时有发生,甚至排斥村支部的领导,村务重大决策不让村支部参加。村支书无力相与争雄也自动放弃领导,从此大权旁落、不问村政,出现村委过度自治的局面。
(4) 在村支书与村主任弱—弱型博弈中,体制内的治理精英均为弱势人物,村中工作无人负责,村庄不能为村民提供有效庇护,村庄内部关系充满紧张,村中各种非正式权力潜流涌动,各类非治理精英趁势而出,村庄可能陷入一场“混战”之中。
(二) “亚瘫痪”状态:村庄政治实态的地域性解读
作为民主制度与湘南G县特定乡村场域背景相结合的村庄精英博弈形态及其影响下的村庄政治效能多少有点不尽人意。无论是治理精英—非治理精体制内外博弈中的A类、 C类与D类矩阵博弈结果,还是治理精英体制内村支书—村主任博弈形成的强—强型、强—弱型、弱—强型和弱—弱型关系,都不是村庄政治的理想状态。村庄精英非合作博弈所导致村庄秩序的“亚瘫痪”状态印证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M.olson)演绎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1995),村庄公共治理无法正常开展,村庄公共产品输出不足,使村庄精英博弈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之中。我们应该看到,在缺失完美制度设计和适宜制度环境的村域场落,由于乡镇干部、村庄精英与普通村民在行为上都存在偏差,他们上演的实际上是一场不规则的博弈游戏,可以说“亚瘫痪”状态是制度短缺的一个产物。 
然而乡镇政权面对这种病态并未产生积极回应,压力型体制下名目繁多的政务已让他们焦头烂额,又哪有精力来反思与回应。况且县级政府以政务完成(主要是保财税、计划生育、社会稳定“三票”)为全部内容的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机制,怂恿着乡镇将权力下移到村庄,在没有中间人的情况下与农民直接对话,甘冒违背村民自治精神的风险。于是对付村庄的这种“亚瘫痪”状态,乡镇政府多半采取“拖”的办法,能拖一天算一天,“反正在这干不了一辈子”。 但令人头疼的是这种病态犹如被推倒的多米诺骨牌具有强烈的连带示范效应和传染性,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资源掠夺性质的农村,良性运行的村庄因政务的完成,反而丧失了更多的资源,而处于“亚瘫痪”状态的村庄反而因为政务无法落实而普遍获利。于是良性运行村的非治理精英往往籍此来动员普通村民,反对治理精英的村治导致政务和村务受阻,使这种病态如流感般在当地蔓延开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无疑,这种蔓延将直接削弱国家的控制能力,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在G县调查过程中,许多乡镇干部就向我们反映,村干部“磨洋工”现象已在村庄之间倍受推崇、争先效仿,直接导致村级负债和乡镇负债如滚雪球般加重,甚至出现村干部截留、挪用村民上缴税费的腐败现象。据沙村所在的镇财政所给我们透露的数据,2001年农村费改税之前的1995年—2000年6年时间内,该镇各村欠下的各项税费累计达210万元之多(许多债务已成为“无头债”、呆帐、死帐),而该镇政府负债也已达430余万元。
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到,村庄“亚瘫痪”状态的成因与国家制度安排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强行实施,乡(镇)政府与村级权力组织的关系由领导成为指导关系,削弱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影响,减弱了乡镇政权对村级权力的整合能力。非治理精英通过选举和罢免途径,加快了村级组织更迭速度,使村级权力结构的稳定性能有所下降。当然,仅从精英博弈视角来考察村庄“亚瘫痪”状态的成因与解读村庄政治实态是不全面的,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业增收困难、农民负担过重等经济性因素与农村文化活动的贫乏等文化性因素也不容忽视。
 
(三)沙村风波:村庄精英博弈与亚瘫痪状态的实证分析
村况:沙村地处G县H镇,属于该县煤矿大镇行政中心所在地,省级公路穿村而过,是该县有名的富裕村。沙村现有人口1940人,耕地面积920余亩,人均耕地不足5分田,村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到矿区打工、从事运输业和开店经商。村庄有6个村民小组,由刘、雷、李三姓村民和一些外地经商户构成。
各路精英:该村支书刘渊(应调查对象要求,以下人名皆为化名)已连续任职20余年,在村中关系盘根错节,与矿区和镇政府的关系也相当密切,平时生活简朴,在村中颇得人缘和村民尊敬。村会计雷光荣是3组、4组雷姓600村民的代言人,也是支书刘渊的妹夫,在村中与人合伙开了两条“煤垅”(小煤窑),家底颇厚,“起码也有6位数的存款”。村主任李直是该村第一个百万富翁,在公路旁经营一家私营加油站,1995年村民选举当选为村主任,是个心直口快的人。村庄还有两个人不容忽视,一个是村庄地痞恶霸团伙头目李南国,李南国外号“李疤子”,1992年因为盗窃矿区电缆被判刑5年,出狱后纠集村庄“混混”和矿区马仔自立为王,为矿区老板充当打手,靠收取地盘费和保护费起手发家,但李从不允许手下欺负本村村民,甚至在村民受外人欺负时,还会为其打抱不平,在村庄的口碑也不错。但与村支书刘渊的关系较僵,因为李一直怀疑92年偷电缆的事是刘告的状,总想伺机报复,刘对李的行为并不感冒。另一个是退伍军人雷军,据说市里某领导是他的远房亲戚,95年退伍后利用在部队学的驾驶技术买了台东风大卡从事运煤业,几年时间赚了几十万。村里许多年轻人都向他拜师学驾驶搞运输发了财,在村里年轻人中间威信较高,但在1998年村委换届与原村主任李直竞选时以40票之差败阵,一直耿耿于怀。支书刘渊倒也蛮欣赏他,于是98年后把他培养入了党以平衡他的失落感。     
楔子:由于矿区一直占用该村的耕地,每年都有安排村民进矿当工人的上矿指标。村支两委以往的做法是“留足自己的(子女、亲属),照顾困难的”,其余的以每个指标4000到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掉,通过瞒报、隐报指标,村干部每年可分得8000—12000元左右。来当地开矿的老板每年也要来“进贡”,村支两委班子成为密不透风的利益集团。由于信息封锁,村民倒也相安无事。2001年在修建村庄排水沟工程中,支书刘渊一人做主在没告诉主任李直的情况下,将工程承包给某老板。李直知道后,认为里面一定有“猫腻”,想到自己受到排挤,坐了“冷板凳”,一气之下与刘渊闹翻了。
行动:嗅到消息的李南国看到报复的机会来了,加之几年打打杀杀的生活经验告诉他需要一个合法的外衣,对村庄权力垂涎三尺的李开始了行动。他的手下们迅速在村民中进行煽动,大肆暄染村庄黑幕,“××收了老板××钱”,“××贪污受贿××钱”,或真或假的路边消息主导着村庄舆论,被鼓动的村民联名上告到乡镇政府要求查清账目。村支书刘渊一夜之间名誉扫地,成为村民唾骂的对象。然而乡镇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后,并未调查出水沟工程中刘渊有受贿行为(确实也没有)。村民认为是当地政府包庇了村干部,抵触情绪高涨,政府各项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且危及矿区与当地村民的关系。村民被“组织”起来到县级部门上访,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了专案小组进行调查,刘渊的受贿案没查出什么,但瞒报上矿指标的黑幕却查了个水落石出。
结局:上级部门收缴赃款10万余元,并将赃款返还到新成立的村班子,才将事态平息,而这场闹剧中,李直也退出赃款20000余元。村庄原班人马几乎全部涉案,村庄班子进行大调整,乡镇政府在充分尊重刘渊的意见下,任命雷军为村支书,精心策划下,李南国被当选为村主任,2002年全省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李南国及其团伙被一举端掉,去了他“该去的地方”。风波后的村民仍心有余悸,对新的村庄班子心存戒备,下台后的原村庄干部也心存不甘,不愿积极配合新班子开展工作,村级治理一直处于“亚瘫痪”状态。
问:你觉得你这样做划算吗?
答(李直):现在有点后悔,当时觉得受了排挤,我也是堂堂的村主任呀!我能没气?只想着把他(刘渊)搞倒,谁知自己也牵进去了。不过这事迟早得捅出来,那么多人想当干部……
问:当时怎么没想到与李直通通气?
答(刘渊):就那么些小事,我一个书记还得事事向他(李直)汇报,那谁是一把手?
问:村里现在工作还好做吧?
答(雷军):不好做呀,老百姓防贼似的防着我们,老干部怪我们抢了位置,也对我们有怨气,哪能做成事呀……。
                  四、精英博弈视角中村庄公共治理变革的制度取向
民主制度的嵌入改变了国家传统自上而下高度一元化的村治格局,中国乡村治理进入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型的变革时期,中国乡村民主在国家强有力的推动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制度供给的短缺也导致了乡村组织明显的不适应,“亚瘫痪”状态就是一种表征。我们研究的目的不是通过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怀疑来为过去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的怀念甚至再回到从前提供依据,而是要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寻求弥补缺陷的方法与路径,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的完善来促成理性秩序的达成。制度的作用在于对权力进行明确的配置,而较为均衡的权力配置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实现均衡需要对可能扩大的权力给予限制,这些限制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权力分配不致失衡,而政治进步正是通过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结构,将冲突和竞争引至和平、公开、可控的秩序过程(张静,2002:212)。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能够增进参与各方的利益,力求将各方引入共赢或多赢的合作博弈结构中。在精英博弈分析框架中,村庄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乡镇政府与村民四个主体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为偏差,我们认为,当前乡村治理应从规范四者行为的角度进行制度创新。
(一) 明晰治理责权,建立村支两委协调均衡机制
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村务管理权,而党支部则依据1998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强调党支部对村务工作的核心领导权,而村务管理权与村务领导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迭的,如村务决策权、财务审批权等,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没有就村委会和支委会具体职责权限作出明确划分并对村务工作运行机制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何增科,2003)。界限模糊的责权分配产生了“相互性问题”,村支书与村主任陷入“科斯悖论”③之中而不得自知,“有利的事抢着干,没好处的事无人管”。因此合理界定村支两委的责、权、利关系,形成产权明晰、职责明确、权力均衡的制度配置是解决矛盾的关键。 
1、强化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地位不可动摇,这是一切制度设计或制度创新的可能性边界。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搞好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村支书应从具体的村务工作中脱离出来,把重心放在村庄规划、村务决策等全局性问题上来,对村务决策,村支书要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村主任要适当放权,充分调动村主任在发展村庄经济方面的积极性。
2、强化村委会自治功能,加强组织与协调职责。村委会是村庄社区一切公共事务的承担者和组织者,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唯一载体。村民自治权力也是村庄非治理精英争夺的主要对象,只有进一步加强村委会在公共物品提供上满足村民多元需求的功能,才能保证其职能真正履行。特别是在选举候选人确定机制上,要实现决定权由村支两委向村民的真正下移,如建立候选人预选制度、候选人全体村民投票提名制度等。同时在村务管理上既要尊重村民意见,也要充分听取村支部的意见,而不可偏颇偏废。
3、建立村支两委制衡的权力分享机制。一种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张维迎,1996:17).在村级治理制度建设中,我们一方面要通过保证党支部特别是村支书的领导地位和书记的“一把手”权威来调动村支委特别是村支书的积极性,防止产生村支书“撂担子”和“支部滑坡”现象,另一方面要通过让村委会特别是村主任分享村务管理权即保证村民的知情权来赢得村委会与村民的合作,防止“一言堂”等过度专权现象,如建立村务决策联席会议制度、财务审批“两支笔”制度、村级事务定期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
(二) 拓宽民意渠道,完善非治理精英吸纳机制
    村庄非治理精英处于治理精英与村民之间的隔离带,他们一方面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另一方面又代表着部分村民的集体利益,其非正式权威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乡村治理的效能取决于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能否取得一致。我们应该看到,在村庄共同体中,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村民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关键是建立一套能够有效整合三者利益的吸纳机制。一是体制吸纳,通过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经济能人、老干部等非治理精英纳入村级组织和村务管理活动中赢得他们的支持,如将经济能人、退伍军人、乡村文化人等有影响的精英分子作为后备干部或培养入党,成立村级治理顾问委员会,邀请老干部、在外退休返村定居的国家工作人员入会,为村庄建设献计献策、发挥余热。二是利益吸纳,建立村民意见箱、民主议政日和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使村民能够在村级组织体系和体制内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组织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当然,对于那些进入村庄组织寻求个人利益和那些图谋不轨的黑恶势力、宗教组织的非治理精英应进行孤立、打击。
(三) 扩大民主参与,加强村民监督机制
 村民是村级权力的主人,可以简单的认为,村民与治理精英是委托—代理关系:村民是委托者,通过民主选举的模式,将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的权力交予治理精英代理。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最大的问题是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治理精英可能利用信息的独占性来为自己服务,村民由于信息短缺而无法监督,滋生治理精英腐败的土壤。要保证村级组织的健康运行,就必须提高村民在治理中的参与积极性,扩大参政议政面,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是规范村务公开制度,推行村务“阳光工程”。村庄重大决策要交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村庄财务开支要定期公布。二是提高民主理财能力,加强理财人员财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杜绝村级班子人员进入理财小组任职,保证民主理财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对普通村民的教育,注重村民民主意识和民主技术的灌输与教育,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加强民主操练和洗礼,培养农民独立的政治品性和宽容精神,加强农民理解国家政策和讨价还价能力,拓宽农民话语空间和满足农民利益诉求渠道,提高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整合能力,真正实现完全由农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
(四) 规范政府行为,建立乡镇仲裁机制
乡镇政权应主动退出村庄公共权力领域和改变权力发挥方式,由过去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向“裁判员”角色转变。当前乡镇政府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政府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关系要加强,但这主要是组织路线的领导,而不是过多地干预村庄具体公共事务,更不能籍此来排斥和否定村民自治。二是要规范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其自治性质决定了与国家政权体系的分离,不再是后者的直接组成部份,也不是行政组织,因此政府不应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而是以法律等间接手段实行宏观调控。在处理村支两委矛盾关系时,乡镇政府应以“中间人”的第三者身份出现,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调解和仲裁,而不宜偏袒任何一方(多半是偏护村支部)。同时,对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也要端正“指导”态度,充分赋予村委会在村务管理上的自主权,不宜管得太死,如现今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就有难脱过分干预之嫌。三是要强化政府对广大村民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引导村民致富方面的经济功能,“运动员—裁判员”的转变并非基层政府搪塞公共问询与推卸行政责任的托辞。而笔者最为担心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乡镇在处理与农民关系中正式权威的非制度化运作趋向,如村民到乡政府办理身份证、流动人口证、结婚证等证件时,必须以当年农业税完税清单为准才能办理,否则,就不予办理。国家任务的完成成了乡镇政府与农民的一笔交易,基层政府的赢利色彩越来越浓厚,这种政府异化行为应当引起执政者的重视。
当然,要真正规范基层政府行为,理顺四者关系,改变现有县乡管理体制,使基层政府从压力型体制的窠臼中拔离出来,才是根本之策。否则,一切精美的制度设计都是徒劳。
                     
五、 结   语

首先,从精英博弈视角来考察村庄权力运行状况和村庄政治实态以及拘泥于小范围的地方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全面的,“亚瘫痪”状态也仅是一种地域性现象,不应成为我们对法律化的村民自治制度的怀疑和否定而裹足不前的依据。加之精英政治理论其自身存在的忽视民主国家人民参与政治的要求和能力以及这种参与对政治影响的缺陷,精英博弈分析框架应该更具工具性而非理论性,我们在分析中也深感到民主政治中“人民当家作主”与精英政治中“少数人统治”这一悖论的矛盾煎熬与痛苦。从另一种角度来看,民主制度所引发的村庄精英博弈与竞争,也正昭示着社会民主与政治文明的大步前进,其民主洗礼与操练及监督功能的实现是令人鼓舞的。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乡村民主“路漫漫,其修远兮”,仍需在理论与实践中“上下求索”。
其次,村庄经济建设与村庄政治改革在村庄公共治理中应该并驾齐驱。“政治不兴,实业万难兴也”,村级组织的健康有序运行对农村经济发展举足轻重。同时,村庄丰富的经济资源更易形成村庄精英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能促进国家任务和村庄公共事务的完成,加强村级权力结构的稳定性,推动村庄政治的稳步发展。
再次,在民主市场尚不完善,民主技术尚不熟练的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乡(镇)政权对农村社会的必要控制(甚至对部分村庄选举操纵与控制的默认)是迫于现行体制压力下的现实无奈的选择。尽快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把政府行为纳入到法律政策的框架内,使乡镇政府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行使权力,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让农民逐渐熟悉和习惯民主的操作规程,生发出一种基于长期基层民主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妥协精神,培养出农民理性独立的政治品格,应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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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精英博弈 亚瘫痪 村庄 公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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