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听证与公共政策民主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2-07
公共政策调查:公共政策民主的技术基础
旁听和听证,是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依赖,是公共政策民主的制度基础。从“关起门来决策”、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旁听和听证,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中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旁听和听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载体和切入点,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民主诉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旁听制度和听证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从而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旁听制度和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因为凡作出可能要影响他人权利的决定时,决策方有义务听取他人的意见。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旁听制度和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就是说,公共政策民主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公共政策调查就显得尤其重要。
如前所述,旁听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就需要旁听代表有一定的时间就所讨论和决策的公共政策议题展开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执行工作者、普通老百姓等多方面分散型公众的意见,了解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等若干群体型公众的看法,这样有利于开展有质量、平等的、并能提高公共政策决策水平的公共政策对话。从现实状况来看,旁听代表的公民意识、参政意识都是相当强烈的,参与旁听的积极性非常高;但从一些地方的旁听制度规定来看,对旁听公民的义务规定远大于权利,且旁听的目的性不甚明确,因而旁听公民颇多怨言。旁听公民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显得意义不大,不可能形成正常的公共政策对话,因此也就表现得“形式多于内容”。要能真正地体现公共政策民主,就有必要明确旁听公民的调查研究权利。
同时,听证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真正体现公共政策民主,也必须要求开展细致而又深入的调查研究。因为听证代表的发言不是其个人的发言,而是代表整个群体的发言,因而有必要广泛听取其他有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发言更具代表性、更全面、更符合实际。大众传播媒介也必须配合听证代表,公正、客观地反映民意,进行科学的民意调查。就价格听证会来说,消费者代表针对听证内容更应该开展公共政策调查,要了解和熟悉行业的成本状况与经营实际,从而有利于改变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状况。监管者也有必要聘请专家智囊机构和行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与质询,这样更能保证公共政策听证的客观公正性、可信度和质量。有了公共政策调查作基础,就更能形成对等性的公共政策辩论,更能发挥和体现公共政策民主。
公共政策调查是公共政策的民主技术。公共政策调查从形式上划分,可以分为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直接调查是指直接接触而开展的面对面调查,如面谈等;间接调查是指通过中介而开展的非面对面的调查,如委托调查等。从调查方法上划分,公共政策调查可以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四种。全面调查即普遍调查(普查),是一种专门组织的一次性资料收集方法;重点调查是在调查的对象总体中选取一部分重点对象进行的调查;抽样调查是从调查对象总体中抽出一部分作为样本进行的调查,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典型调查是在对调查对象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有较高代表性对象进行的系统而深入的调查。具体说来,在公共政策调查中我们一般较多使用访问、问卷、电话与E-mail等形式而开展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这些公共政策调查形式与方法极大地丰富了作为民主手段的旁听与听证内容,更好地落实公共政策民主,从而加速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