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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与税制改革

作者:杨元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1
一、当前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提出了转型改革和制度统一的新要求

  200G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建议》)对我国今后5年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做出了全面的部署,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以及努力建设和谐社会这六项重点战略任务。这些战略任务的实施,都不同程度地需要税收发挥其积极的宏观调控作用,因而也对今后一段时期的税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即:必须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对税制改革进行全面的审视和科学的规划。就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而言,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认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之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

  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结构不合理和增长方式粗放。必须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从优化产业结构中求发展,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中求发展。”按照这一思路,《“十一五”规划建议》对推进信息化、发展高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发展能源工业等做了专门部署,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对照这一要求,现行增值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还存在许多与之不相适应之处。在增值税制度方面:首先,对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从事精深加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装备制造业、能源工业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部门的发展;其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失衡,影响到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资金的低成本流动和有效再配置;第三。对进口机器设备的过度优惠,直接削弱了国产重大装备制造产业的竞争力。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方面。偏高的法定税率、外资化的导向、成本费用扣除的不完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区域限制、较低的资源环境保护支持力度、优惠政策体系的结构失衡等,这些都难以准确体现《“十一五”规划建议》的要求。

  (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

  《“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坚持实施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应在经济政策等方面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倾向。这更加充分地体现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应坚持的“东中西”地区良性互动、统筹推进的发展思路。以此来审视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已有的区域性税收扶持政策中。大多数政策制定的背景主要是基于不同时期特定区域各自发展的现实需要。而较少地着眼于区域间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长远要求。依据这一背景制定出来的区域性税收扶持政策。虽然对促进某些区域的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类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区域差异安排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增值税制度方面,这类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目前,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施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对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非常必要的,作用是积极的,但同时也对其他地区同类行业造成了待遇上的不公平,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运行产生了一定影响。由此可见,在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已由鼓励部分地区优先发展向统筹区域协调发展转变的现阶段,消除或逐步消除税制中不合理或者不宜长期存在的区域差别待遇安排,已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要求。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之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

  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加以确立,是《“十一五”规划建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这项国家战略的确立,进一步对经济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资金和物质要素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人力资本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关键要增强创新的推动力和提高创新的产业化率。审视现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制度,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缺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外资优惠安排,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免或退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等,对内外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创新活动的战略安排差异,形成了明显的负调节效应。增值税的调控范围过窄,非增值税适用范围的科技创新活动的产业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税收障碍: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购置机器设备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得不到充分扣除,不利于本国企业对高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的吸引和使用,不利于企业提升技术水平。无疑直接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

  《“十一五”规划建议》强调指出,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引导外商投资方向,在扩大开放中重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赋予了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新的内涵。在产品竞争、资本竞争、技术竞争、制度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也有必要按照这一要求重新加以审视。在税收优惠待遇的制度安排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商来华投资普遍给予十分优惠的税收待遇。毋庸置疑,这对我国引进外国资本。技术和人才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生产能力转移和全球范围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加速,发达国家将大量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加工工业,尤其是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低端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如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停止了本国的焦炭和煤炭的生产,转而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生产基地,扩大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等。在这一背景下,现行粗放型的税收优惠安排,对于防止发达国家将我国作为“资源输出基地”或“初级加工基地”,难以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优惠安排向东部发达地区倾斜的特点,也不利于外资布局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在增值税制度方面,生产型增值税也使得本国产品在与外国产品的竞争中不能享有公平的税收环境,即:在国际市场上,本国产品不能以完全无税的状态参与竞争;在国内市场上,本国产品要承担着比进口商品高35%的增值税负担参与竞争。

  综上所述,为配合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是必然的选择。

  二、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需要考虑的两个重点问题

  根据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在研究推进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改革中,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全面、重点地加以考虑:

  (一)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与防止投资过快增长

  近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因此,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是否会导致投资过热,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会对投资产生一定的推动效果。但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过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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