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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与税制改革

作者:杨元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1

  1.2003年以来我国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出现的过度投资,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投资自发增长的市场因素。也有地方行政干预、投融资管理体制不到位等非市场因素。其中,非市场因素对过度投资的影响更为明显。而增值税转型只会对市场因素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只要能对非市场因素进行有效的控管。投资规模及增长是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

  2.实施增值税转型后进项税款的抵扣范围仅仅只是扩大至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机器设备的投资额仅占很小部分。2006年一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1608亿元,其中设备工器具购置2306亿元,仅占19.8%。另外。许多行业不在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内,如近年来投资增长过热的房地产业等,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产生任何推动作用。

  3.从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情况看,虽然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整个东北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但是实施增值税转型的8个行业并没有显示出投资过热的迹象,甚至8个行业的投资增长还出现了远低于该地区全行业投资增长的现象。如2005年第二季度东北地区8个行业投资额比上季度增长53%。而同期全行业投资额比上季度增长496%,远远高于8个行业的增幅。

  4.从增值税的税制内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是毛增加值。在这一税制安排下。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张,不仅可以带来更大的工业产值。而且可以获取更多的增值税利益。而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就越多,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可能影响其增值税利益。因此。从这一层意义上讲,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不会导致投资过热,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地方政府盲目扩张投资规模的税收利益动机,对抑制地方政府主导下的投资过热,将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与吸引外资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既定的改革方向,对此。各方面的改革呼声很高。但同时社会上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优惠政策的调整是否会给我国引进外资带来较大冲击,也存在着一定的疑虑。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1.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决策中的重要程度。一般而言,一国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三是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四是东道国内部的产业集群因素。即一国特定产业的集中程度;五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东道国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根据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政局和法律制度、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2005年10月,我们曾对深圳市150户具有代表性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税收优惠在外商来华投资决策的考虑因素中仅届于第5位,排在劳动力成本低、政治经济稳定、土地及其他资源价格低廉和市场潜力较大四个因素之后。

  2.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后优惠政策的影响力。对于这一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衡量:

  (1)改革并不是全部取消外资税收优惠。而是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使调整后的优惠政策更加注重经济质量的提升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这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的导向上,将由简单地追求数量增长转变为注重质量引导。

  (2)一国税制的竞争力应从多个方面综合衡量。除了税收优惠外,税率水平、税基构成等都是重要因素。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与周边国家相对较低的税率水平保持一致、合理确定税前扣除标准等,也同样可以使税制在优惠政策减少的情况下依然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3)将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照顾。

  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仍可享受现行制度承诺的优惠。这基本上照顾到了现有外资企业的既得利益,不会带来较大的外资存量波动。1994年,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流转税方面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后平稳实现内外并轨也能较好地证明这一点。

  鉴于以上考虑。有理由认为。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并不会对吸引外资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只要制度设计合理,政策调整到位,不仅不会影响税制对外资的吸引力,而且还将对提升外资质量。优化外资结构、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的战略安排

  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面临的两大任务,需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为了更好地将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控制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战略安排:

  (一)在年度间合理安排改革内容,逐步释放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宜分年度实施,以分散减收压力。二是对单项改革也可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实施到位。如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可以分年度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金的比例,逐步实现全额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全面实施前,可以就其中某些税制要素先行调整,如提高或放开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提高企业捐赠支出以及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等,从而避免改革一步到位对财政收入的压力。

  (二)配套推出其他一些税种的改革,实现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安排

  在实施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中,可以配套推出一些对财政收入具有增收作用的改革措施。如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适用范围、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改革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

  (三)在财政资源的配置中统筹考虑税制改革成本,通过合理的预算安排消化税制改革对财政收支的影响

  可以在财政支出预算总体框架中事先安排税制改革成本。统筹配置财政资源。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使国家财政由于税制改革而承受的压力得以有序释放。通过这种战略性的安排,财政上耗用的只是暂时的机会成本,从长远来看,税制改革后税制的优化,将从制度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和税源的壮大,最终必将带来财政收入更大的增长。

  因此,尽管实施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会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是这不足以成为推迟改革的理由。只要通过合理的方案设计和战略安排。就可将税制改革的力度和财政的可承受程度较好地统一起来,从而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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