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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及启示

作者:康书生 鲍静海 李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17

  (五)墨西哥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墨西哥的支持金融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等等。在改革的过程中。墨西哥逐步实现了农业资金供给的多元化。它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户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在墨西哥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业保险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墨西哥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目前,墨西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有五家保险公司,除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外,其它四家为商业保险公司(兼做农业保险业务)。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它的最初资本金由墨西哥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免税,它的保费收入占全国农险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墨西哥还有其它四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这几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及其他经济政策(如农业信贷政策)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墨西哥农业保险的推广主要是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按照规定,农民只有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才能获得其需要的贷款,这就使得一部分种养业保险实际上是采取了强制的措施。因此,可以说墨西哥的农业保险也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

  二、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小结

  1.各国都建立了比较发达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支持农业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各国情况不同,但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健全,既有政府的金融机构又有民间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还有其他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及私人借贷等,它们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共同支持农业的发展。如美国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这些金融机构在相互竞争中求生存,在分工中实现互补,共同促进美国农业的发展。

  美国互助合作性质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建立后,逐渐取代了商业金融和个人信贷在农业信贷中的地位,尤其是联邦土地银行在长期信贷中有明显的优势。但商业金融和个人信贷在短期农业信贷中人占重要地位。政策性金融即联邦政府的农业信贷机构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等则主要是为了推行政府的农业政策,满足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发展。印度既有合作机构如合作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又有政府的机构如地区农业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且印度的商业银行也已涉足农业领域。可见。这些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协同运作,可以满足农业发展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推进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各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都提供比较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

  通常情况下,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或无力提供低利贷款,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一般由它向农业提供低利贷款,弥补农业信贷资金缺口,满足农业资金需求。而且它还提供特别政策性贷款、补贴或补偿,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为支持农产品价格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和补贴补偿等。日本的此类机构提供农业现代化贷款、土地整治贷款等。而合作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都得到了政府在财力上和优惠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因此利率比较低,贷款条件比较宽松,如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向农民等提供的贷款,韩国的农协提供的贷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等。

  3.各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都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

  各国政策性支持农业发展的机构资金不同程度地依靠政府。除政府资金外。还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由于有政府作担保。因此筹资能力比较强。另外,还可以向中央银行和其它机构借入资金,如印度、韩国的农业信贷机构均可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以扩充资金实力,也可以向国外借款,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外国政府、外国金融机构等。而合作性质的支持农业发展的机构则主要通过社员入股的形式筹集资金,也可以由政府资助。各类机构筹措到资金后,通过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发放补贴等形式把资金运用出去。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发放的用于农民家计、农村社区发展的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发放土地改良贷款等,极大地支持了农业的发展。

  4.各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大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农业生产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因此,农业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各国政府对农业金融的支持,一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提供信贷资金;二是向除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其它支持农业发展的机构提供补贴、税收优惠、担保等等,如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免交存款准备金、不交税等等,如印度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的绿色革命以推行现代农业技术为中心,辅之以农业信贷、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这不仅保证了农业资金用于农业。还为非农资金转向农业打下了基础。

  5.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正常运行

  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同时,美国还把农业金融的运作融合到其它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从而使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有法可依;印度于1963年颁布了《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这些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有效的促进了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作用发挥。

  6.各国大都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

  各国大都把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如美国1938年就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开始试办农作物保险。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高额补贴及其它优惠政策,对保护农业生产者免遭自然灾害侵袭起了很大作用。从1974~1975年开始,印度综合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推出了农作物保险计划。墨西哥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办农业保险,并成立了专门的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即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除此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等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及其他经济政策(如农业信贷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并且通过判定法律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要更好地支持农业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

  美国等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发展很快。这与它们拥有健全的农业金融体系是分不开的。这些国家的农业金融体系一般都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还有商业金融机构及一部分私人借贷组织等。这些机构之间分工合作,如政策性金融主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为农产品购销储备、农业机械化、土地改良等特定经济目标服务;合作金融主要服务于农户;商业金融为工商业服务;显然,它们的分工协作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农业资金需求。与它们相比,我国农业金融体系还不健全,造成了我国农户和农业企业融资的困难,从而不能更有效地支持农业的发展。

  2.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必须从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

  从外国的经验来看,支持农业的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多样化:一是通过政府拨款,美国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的资本金最初都由政府提供,后来才全部退还;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优惠利率存款。二是发行债券和票据,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之一就是发行债券。三是吸收存款和向其它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主要是吸收会员存款。借款则包括向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外国金融机构等借款。而目前我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应当积极拓展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3.政府的支持是农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力支撑

  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政府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政府不但制定了优惠的政策,如提供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还直接出资支持农业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从而保证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正常运行。如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墨西哥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免税。而我国不但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村资金还大量通过金融渠道流失。从而使用于农业的资金更少,资金的缺乏导致一些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无法实施。

  4.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主要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运作也不例外。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保障它们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而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专门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可以说没有。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以规范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行为,使它们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有序地为农业发展服务。

  5.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国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大都有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并且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过大。成本较高,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动。而且,各国大多都制定农业保险法,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如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订、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墨西哥曾分别于1961年、1981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总法》和《农业保险和农民生命保险法》。就目前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接受农业保险,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予以扶持。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村、农业及农民的利益。

  注释:

  ①该论文是河北省软科学课题(05457269) “整合农村资源,提升我省金融服务三农的对策研究”的主要阶段性成果之一。

  ②吉昱华、吴振宇:《发展农业保险的主导思想及政策选择》,http://www.ciic.cn/ReadNews.asp?NewsID=632,2006-9-9

  ③美国、 日本的农业保险,http://www.antic.agri.gov.cn/DesktopModules/Infoall/Infos/ThisInfo.aspx?c=1&ItemID= 12659&mid=0,2005-7-28

  参考文献:

  1.邱美琴:《我国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支持作用研究》,南京:河海大学,2005年。

  2.韩刚:“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国际比较与启示”,《世界农业》,2005年第1期。

  3.陈峰燕:“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 《兰州学刊》,2005年第1期。

  4.史福厚:“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比较研究”, 《广西农业科学》,2005年第4期。

  5.赵怡:“国外农村金融的发展经验及启示”, 《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4期。

  6.白钦先、郭翠荣:《各国金融体制比较》,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7.王萍:“农业保险的海外实践与借鉴”, 《浙江金融》,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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