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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比较研究

作者:刘毅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22
 金融机构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其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发展。从整个金融监管的体系来看,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是全方位的、外在的监管,维护金融业正常运行的秩序、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但其监管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实施谨慎经营来实现;金融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在于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防止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的消极后果;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的作用则在于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稳健与审慎经营,这是金融监管目标实现的关键,也是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所在。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已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作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也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稽核检查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建立内控机制的基本原则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关键之一,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是关系到内部控制能否真正发挥控制作用的关键。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来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性原则。要使内部机制充分发挥控制作用,在各部门和各岗位得到贯彻实施,其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有有效性,即各种内控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要真正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此外,执行内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拥有超越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了使各种风险控制在许可的范围之内,建立内部控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容易发生的问题,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补救。审慎性原则是建立内部控制的最重要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控机制必须全面、完整,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部门,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点。如果在业务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失控,即使其他各个环节控制再好,也有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只有坚持全面性原则,才能使内部控制完全发挥作用。

  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它控制的是整个经营过程,因此,与其密不可分。从整个业务过程来看,各个环节都是整个业务的一部分,它们之间在操作上有连续性;从控制上来看,各个环节的操作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核查、相互控制的关系。因此,在建立业务过程内部控制时,要保持各个环节的相对独立性,即坚持独立性原则。同时,内部控制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必须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直接的操作人员和直接的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一条向最高管理层直接汇报的渠道。

  及时性原则。是指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改善要跟上业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设新的业务机构和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必须树立“内控先行”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创新的领域,也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监管当局没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制度,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业务变化的新特点,适时进行修订,保证不落后于形势。

  二、巴塞尔核心监管原则的内控规定

  巴塞尔委员会近若干年发布的几乎所有文件,都贯穿了加强银行内部控制的精神。

  1998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各成员国经验和其早期出版物所确定的原则的基础上,针对银行失败的教训,颁发了一份旨在适用于银行一切表内外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评估框架(征求意见稿)》。它“描述了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各基本要素,提出了若干原则供监管当局用于评价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活动应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高级管理层必须建立适当的控制结构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对各个业务面的控制活动予以规定。包括对不同部门适当的业务控制,对实物控制,定期检查遵守风险限额的情况,审批和授权制度。复核和对账制度。高级管理层在任何阶段都必须确保银行的所有领域遵守了事先制定的政策和规程。同时高级管理层应确保职责适当分离,职员不被委任相互冲突的职责。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各个方面,应加以识别,设法改善,并密切监视。

  二、内部控制的实施操作状况应该始终得到有效地监督。高级管理层应不间断地监视银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效果。对关键风险进行监控应是银行日常经营的一部分,包括按要求进行单独评估。应由经适当训练、有能力的职员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效、全面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的一部分,应直接向董事会或它的审计委员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一经查出,应及时向适当的管理层报告,并应立即得到解决。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三、金融监管当局应适时对内部控制系统作出客观地评价。金融监管机构应要求所有银行,无论规模大小,都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此系统应与其表内表外业务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相一致,并反映银行环境和状况的变化。如果监管机构认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不充分(如未能符合本文件所包括的所有原则),即应对该银行采取措施,以保证内部控制系统及时得到改善。

  三、德国典型全能银行制下的内控制度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风骚。其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德国的银行业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银行除了经营传统的业务外,还兼营保险证券投资等其他非银行业务。然而,银行的兼营业务与银行业务是分开进行单独核算的,所以政府对其监管也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如对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日常监管,由联邦保险监管局和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来实行,而联邦金融监管局,则负责对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除外)实施监管。它们均隶属于财政部。此外,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央银行)、州中央银行协助联邦金融监管局实行业管。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和中央银行既明确分工,又互相配合,构成了德国完备和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健全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长期以来,德国非常重视银行内控机制的建立,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各银行均都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有关制度,主要是建立内都市计机构、风险管理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

  1、内部审计机构。各银行一般均没有内部审计部,通过内部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银行所有权人可以监督经理人,以此实施有效的监管,防范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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