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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WTO时代中国保险中介机构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作者:王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0
一、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界定。

  “核心竞争力”最早由两位美国企业几应战略管理学家帕拉哈德和哈默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提出来。他们认为,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内部经过整合了的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协调各方面资源的知识和技能。它是企业长时期形成的,蕴涵于企业内质中的和企业独具的,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竞争优势,并使企业长时间内在竞争环境中能取得主动的核心能力。它包括企业品牌优势的扩张、产品技术的创新、市场销售的拓展、人力资本的聚集、企业文化的感召、整体资产的增值以及对上述各类能力要素资源的整合和运用能力。它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模仿性的特点。

  保险企业是经营保险产品的特殊企业。从理论上讲,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研究成为保险企业竞争能力研究和战略噶理论的重要内容;从实践上讲,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针对保险企业的业务品种多元化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强调以核心竞争力为导向重构保险业的发展策略,研究如何实现价值和利润的最大化。

  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不同于一般企业之处。首先,保险企业无法依靠市场的分割或垄断为基础建立核心竞争力。其次,保险商品无法申请专利,竞争对手是否推出这样的产品取决于对手的模仿能力和对产品市场前景的判断,产品创造价值的多少,不但取决于产品的设计,还取决于服务的构成及附加服务的质量,模仿者能够依靠更优质的服务来战胜创新者。以新产品为手段构建核心竞争力是不可靠的。第三,出于金融监管的考虑,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企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要公开和透明,便于监管者和可二胡对该产品的掌握和批判,这同时也为竞争对手模仿带来便利条件。换句话说,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保险产品与服务的竞争更多地体现为“品牌”的竞争。所以,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于对手所模仿和获得的素质。如独特的企业文化、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状况等方面。这些素质是创立“品牌”的条件,以此才能够形成保险企业强大的竞争力。就保险企业经营性质而言,其“核心竞争力”应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强大的品牌塑造能力;适应市场细分的、定价定位合适的产品开发能力;完备的市场拓展体系与能力;灵活的市场反映和风险防范、控制、处理能力;强大的资金运用和增值能力。

  二、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在中国加入WTO五年,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不再受中国合资公司的有关要求和限制。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的现状是不争的事实,原本可以借鉴和效仿西方的发展模式,慢慢着力培育与发展,但在当今竞争日趋白热化,经济日趋全球化的开放浪潮冲击下,已不允许我们“而今迈步从头越”了,WTO虽然是一全球贸易组织,但其本质上的开发性决定其成为当今开放浪潮的先性者,必将对我国至今开放程度不高的保险失察功能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保险中介市场因发展滞后更是如此,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进而通过有所为来抵御和化解这种冲击。加入WTO后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巨大的保险中介市场拱手相让。20世纪90年代,中国保险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保险收入从1980年的6.2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1年的2109.36亿元人民币,增长300多倍,近二十年的平均增长速度达36.7%,保险公司总资产3800多亿元,可见我国保险市场的容量是惊人的,而保险中介时常与保险市场的共生关系决定了保险中介市场容量也是颇为可观的,据统计,这种比重一般在15%左右,亦即每百元保费收入或赔付中将产生15万元左右的中介收入,据此推算,去年我国保费收入和赔付总计约为2700亿元左右,保险中介市场的收入大约应在400亿元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中介收入还将不断增长,如此可观的市场“钱”景,理所当然吸引了众多外资保险中介机构以身试法,大量业务非法流向境外。而我国保险中介体系不健全,供给主体形式单一、结构失衡、数量匮乏等现状决定了保险中介市场无法如原保险市场般预先抢占大部分市场分额,建立一定的抵御力,整个保险中介市场如同不设防般,任由经WTO合法进入的众多外资保险史介机构长驱直入,市场将拱手相让。

  (二)“以市场换技术与人才”的开放原则难以实现。加入WTO后,根据无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要求,国内保险中介机构将逐失去保护伞,和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但我国中介机构起步晚、规模小、经验少将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优胜劣汰,在市场上生存都很困难,更别说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营理念,恐怕到时“市场”、“技术”两头落空。

  (三)保险中介人才将大量流失。由于我国保险中介发展滞后,中介人才教育也相对落后,造成目前专业保险中介人才奇缺,外资保险中介机构进入后,必将实行“本土化”策略,以丰厚的报酬与良好的发展前途广纳保险中介人才,其后果是本已稀缺的保险中介人才资源纷纷流向外资中介机构,对本已处于竞争劣势的内资保险中介机构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形成恶性循环。在知识经济时代最关键的竞争是人才竞争,人才的流失如同人体“失血”般最具杀伤力,对这方面的冲击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准备。

  (四)对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提出严峻挑战。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由于主体单一,业务内容简单,因此只需运用一般金融监管手段便绰绰有余,譬如1999年经过一番专项清理整顿后,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加入WTO后,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业务内容日趋丰富复杂,且外资保险中介机构所遵循的国际惯例肯定会与我国的国内法规条例相冲突,如何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监管,如何去协调规范创造出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市场环境,对尚缺乏经验的保监会而言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同样面临着机遇,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险种的千差万别及一些险种费率市场化,经纪公司需求将会增大;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我国市场,将需要更多的代理公司为其拓展业务;保险业务的增多,理赔业务将增加,公估公司前景光明。

  第一、入世会促进中国保险企业加快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步伐,从而使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日趋明显。

  中国入世,保险业逐渐开放,意味着国际保险“巨无霸”的纷涌而至;它们的进入,必将带来先进的保险理念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国内的保险企业要想与这些国际保险企业有效抗争,必须首先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包括注重效益的管理模式。过去,中国保险企业自己养一批保险展业和理赔队伍,成本很高。而国际的通行做法是,企业和个人投保时不直接找保险公司,而是通过保险中介人。欧洲市场80%的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既避免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直接利益冲突,也减轻了保险人的成本开支的压力。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中介人都有好处。因此,中国入世,中国保险企业将会欢迎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的介入,保险中介的服务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日趋明显。

  第二、中国入世将拓展中介机构的生存空间。

  保险观念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将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国外保险产品的开发不完全是保险公司开发,由保险主管部门认可。有关险种的费率制定也不是固定的和统一的,国外有些保险产品的开发是由保险人与中介机构之外的第三者(如保险服务公司)进行,由保险主管部门认可,有些是由保险人与中介人共同开发后在保险当局备案。有些高风险的产品和费率完全是由市场决定,只要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及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合约,保险产品即行有效。中国入世,国际上的做法将逐步在中国推广。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产品开发的愿望将会逐步实现。费率也将由市场决定,从而给中国保险中介机构留出更多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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