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
三、强化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的对策
1、提高对法职人员监督工作的认识。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这些规定明确地强调了人大常委会不仅要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而且也要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这是人大无可争辩的职权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真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对所有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监督档案,使之形成全面的跟踪式的监督体系。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法职人员,要与例会通知一样,至少提前15天告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提供任职的有关材料,使其有充足的时间调查了解被任命人员的情况。
2、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应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阶层,直接接触基层群众,能够广泛地了解群众的反映,把群众的监督变为人大监督,是提高监督效力的最佳途径。另外,为加强对法职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的了解,应该广泛动员人大代表积极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因为监督权最终是由人大代表行使,因而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定期旁听庭审情况,直接了解法职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旁听既可起到监督作用,促进法职人员公正司法,又能全面具体地了解法职人员的素质,为人大的监督和任免提供可靠依据。
3、加强人大信访监督的信息反馈。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人大信访工作已经成为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信息渠道,要充分发挥人大信访监督的作用,建立信访监督的信息反馈制度,配合相应的人事监督档案,及时将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出的司法人员的问题,反馈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对法职人员监督的参与依据。
深入开展对法职人员的评议。人大代表开展评议活动,是强化人大监督的一种好形式,通过代表评议,可以达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褒奖优秀,惩戒平庸,弘扬清廉,惩治腐败的目的。各级人大要把评议活动扩展到对法职人员的评议,每年有选择地评议一部分法职人员,使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变成一开个经常性的工作。
4、 坚持个案监督和错案追究制度。最近几年,各地普遍建立了个案监督和错案追究制度,这是强化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要充分发挥其制约功能,运用强制手段纠正错误,追究责任,对徇私枉法、贪赃索贿的法职人员,敢于查处,敢于撤职,使人大的撤职权真正发挥效力。要提高人大常委会对重大案件的监督规格,对社会关注的显失公平的案件,要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纠正问题的同时,严厉追究责任人的法纪责任,以此来提高人大监督的法定效力,促进司法机关和法职人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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