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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式

作者:陈天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5-31
【内容提要】文章提出中国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和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政府主导主要表现在由政府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向和准则、实施制度供给、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和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而渐进性则主要表现在从增量改革逐渐向存量改革过渡、从局部改革逐渐到整体性推进和先易后难的变迁进程。文章还论述了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和渐进式制度变迁各自的优缺点。

   【关 键 词】制度变迁/政府主导/渐进

   所谓制度,如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思所表述的,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25~226页。)。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注:苗壮:《制度变迁中的改革战略选择问题》,《经济研究》1992年第10期。)。而所谓制度变迁方式则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等的总和”(注: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制度变迁指的是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过程。

   一、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大致上可以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方式。诱致性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而强制性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4页。)。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变迁方式受制于有着特定偏好和利益的制度创新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代表国家的政府,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因而,“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1页。)维护基本的经济结构,并通过提供其他的一系列规则来减少统活国家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在中国的集权式政治结构中,政府(本文在运用这一概念时,广义的和狭义的混合使用,但更多的时候是指广义的政府——国家)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对比优势,而且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因而,中国的改革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和时间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此外,中国在破除计划体制的同时,市场体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计划和市场都不完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资源配置的效率,需要政府以制度创新衔接不完全的计划和不完全的市场。因此,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政府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向和准则。中国的制度变迁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无论怎样变迁,都不能背离一个基本路线,这就是由中共十三大所界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基本路线的核心同时也是最具操作性的实质内容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改革开放。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任何制度创新主体所追求的目标都是自身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而核心领导者在制度创新决策时首要的目标就是维护和加强其政治权威,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并使公开地和潜在地反对自己的政治力量降到最小,以维持其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一切制度变迁都是在上述基本路线的范畴内进行的,一切违反和损害基本路线的行为都受到禁止。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偏好于采取“试错式”的渐进改革方式,其目的就是要使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和深度控制在预期有利于巩固和增强共产党政治权威的限度之内。

   第二,政府以制度供给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实施制度供给。如根据既定目标和约束条件,规划体制改革,包括确定改革的方向、原则、形式、步骤和突破口等;根据改革的总体方案,调整所有权关系,开放市场,调整产业政策,制定新的规则或条件,建立一套新的行为约束机制;建立惩罚条令和程序,约束社会的各行为主体在政府设定的制度规则范围内活动,否则,要受到一定的违规处罚;统一思想观念,即建立一套可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意识形态,以减少新规则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阻力,降低交易费用。

   第三,政府设置制度进入壁垒,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诱致性的制度安排是微观主体在感知到获利机会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之间的合作,形成自愿性契约而完成的。任何人可以通过比较一项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率,自主行使进入或退出权。但是,在我国,制度创新方案是根据政府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来评估和选择的,即使微观主体感知到获利机会,如果没有政府的许可或授权,也不能自主“进入”可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创新,也难以“退出”由政府作出的制度安排(注: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兼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手段,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进入权,如限制市场准入权和政治体系进入权等,使制度创新活动被控制在政府所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偏离政府设定的制度变迁轨迹的情况的出现。

   第四,政府有选择地放松制度准入条件,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并提高其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我们说中国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这并不否认中国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由微观主体自愿的合作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自愿的安排,是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对制度创新的需求方实行一定的进入许可的条件下发生的。“取消一种带限制性的政府政策的效应,相当于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6页。)。哪些制度创新被许可,哪些制度创新不予许可,均由政府根据自己的效用和偏好来决定,所以,微观主体的自愿安排始终控制在政府手中。“不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现必须通过政府的强制实施,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必须通过政府放松约束才能够实现”(注:苗壮:《制度变迁中的改革战略选择问题》,《经济研究》1992年第10期。)。而且,自发性的制度安排一般规范化水平和制度化水平较低,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完善(注:郭小聪:《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理论:作用与地位》,《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1期。)。中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创新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创造的、不规范的制度安排,后来由于地方政府的作用,才使其逐渐规范起来。但它仍是“一种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其本身还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制度和组织缺陷,隐含着一些重大而长期的基本矛盾”(注: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著:《改革面临制度创新》,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85页。)。最终由中央政府借助社会科学界的力量推动土地制度创新的发展,提出了“永佃制”,其制度化水平远远高于土地承包制,为土地使用权和经营主体提供了长期化和稳固化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形式(注: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著:《改革面临制度创新》,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91页。)。

   通过上述4个方面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虽然也发生过一些曲折和困难,但基本上沿着中央政府的预期稳定前进。从到目前为止的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这一条道路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究其原因,首先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发生了积极作用:

   第一,政府对制度变迁路线的确定,使制度的演进可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出现大的波动。政府通过法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并通过各种努力调整和改变中国传统集权体制下被人们奉为圭臬的旧的理论范式,建立新的理论结构,赋予基本路线新的内容,然后借助各种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灌输,“以使反对两个基本点的力量降到最小,使由此引起的理论摩擦和政治摩擦降到最小,进而使组织摩擦或整个社会的摩擦降到最小。”(注:胡汝银:《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载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一个人们广泛认同的信仰和理念,要维系它的统一、稳定以及政府的权威,是难以想象的。因为,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1、379页。)。意识形态通过价值观、态度、观念等,影响人们对制度安排的判断、理解和支持。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基本路线作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它符合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意识形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公开的或默认的)。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一个基础,才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避免出现类似于东欧国家那样的社会动荡,为其他制度安排提供了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

   第二,解决制度短缺,快速提供变迁过程中所需要的制度安排。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统治者要制定一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如统一度量衡、维持社会稳定、安全的一系列规则以及一套旨在促进生产和贸易的产权和一套执行合约的执行程序。在个人之间自愿合作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将无法解决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所谓外部性,实质上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问题。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外部性,即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有一部分好处被别人拿走了;另一种情况是负外部性,即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有一部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或别人。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是制度安排并不能获得专利。而所谓“搭便车”则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成本)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利益)的行为。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品等的存在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由于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人们可以简单地模仿由别人创造的合约方式或制度安排,而无需付费。这样,制度创新就缺少激励作用。因为,“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这个问题暗含的意思是,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1页。),出现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以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代替个人自愿合作性安排,实施制度供给,实现制度均衡。由于政府拥有强制力,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一项制度安排,减少了个人之间漫长的组织和谈判时间,并凭借其强制力以及通过税收等手段克服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保证制度供给的顺利进行。

   第三,降低制度安排的成本。在个人之间自愿合作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需要制度创新者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组织和谈判,以便得到这群人的一致性意见,从而需要花费较多的制度创新成本。而“国家具有使其内部结构有序化的相应规则,并具有实施规则……的强制力”(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106页。),使“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注: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2页。)。而且,政府的制度安排还具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4页。),使其可以比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低得多的费用实施制度安排。

   尽管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存在着上述种种优点,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7页。),它也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1)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很难适用于所有地方和所有领域。政府(中央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不以一致性为原则,而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自上而下地予以落实。但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区之间的资源禀赋不同,社会环境和发展机遇也不一样,如果整齐划一地推行中央的制度安排,就有可能违背一些地方的利益,这些地方就可能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这些制度很难有效率。这是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原因之一。(2)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方式容易抑制个人自愿合作的制度变迁的产生。制度安排有两种:一种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另一种是第二级制度安排,具有个人契约的性质。一般而言,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主要是创设、修改和完善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安排需要大量的费用和多个主体的“一致同意”,要借助于政府的力量。而第二级的契约制度安排,则具有经济性、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特点,涉及的主体少,所需费用低于基础性制度安排,因此,它应是个人之间的事。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的一些活动已渗透到了契约性制度安排方面,出现制度供给过度的现象,如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等。其后果必然是不利于契约性制度变迁的培育和生成,阻碍市场化的发展和完善。(3)政府在制度变迁中拥有过大的权力,会导致制度寻租现象的产生。如一些人抓住指挥部门经济的行政权力不放,力图维持“垄断租金”;一些人利用价格双轨制及审批特权牟取私利;一些人利用手中的部门管理权力实行各种摊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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