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收费问题探析
审计收费中包括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在具有明确法律赔偿责任时,它将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作为未来法律赔偿的事前计提。而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时,它将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因此,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基础通过高回扣来获得审计合约,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审计回扣不可避免。
四、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
关于审计质量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DeAngelo[1]提出的,即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中某一特定违约行为,并对已经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联合概率。依照这一定义,我们来分析一下审计收费中普遍存在的审计回扣现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我们假设,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中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为P1,对已经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概率为P2,审计质量为P,则P=P1.P2.审计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为F1,预期损失费用所形成的机会成本为F2,事务所合理的利润为E,超额利润为E0,政府定价为G,折扣率为g,在正常情况下,G=F1+F2+E+E0.根据上文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几乎为零,所以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近似于F2+E+E0-G.g.审计回扣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下:
1、G(1-g)≥F1+F2+E.审计回扣放弃了超额利润E0,说明政府定价偏高,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机会获取超额利润。此时,审计回扣带动了审计市场上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由于有效保证了F1的回报,并且获得了正常的利润,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P1和P2都接近于100%,审计质量很高。
2、F1+F2+E>G(1-g)≥F1+F2.审计回扣放弃了超额利润和正常利润E+E0,但因审计风险很低,会计师事务所仍能获得较高利润F2+E+E0-G.g,从而可以保证审计质量。此时,我们认为P1接近于100%,P2值比较大,审计质量就比较高。
3、F1+F2>G(1-g)≥F1.审计回扣放弃了所有利润来源F2+E+E0.如果g比较小,会计师事务所仍能获得确保审计质量的合理水平的审计收入,此时我们仍相信P1接近于100%,但P2值不大,审计质量不高;如果g比较大,会计师事务所获利很少,审计师就会考虑削减成本从而可能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此时,P1值不高,P2值低,审计质量低。如果审计客户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舞弊倾向,可能期待低报价使审计师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减少审计资源的投入,这种情况下审计师难以深入调查,并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4、F1>G(1-g)。审计回扣不仅牺牲了所有利润来源F2+E+E0,而且将审计收费降至有形直接成本F1以下,审计资源耗费成本无法完全弥补,属于恶性竞争,严重影响审计质量。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会因亏损而倒闭,所以其必然寻找弥补这种亏损的渠道,那就是进行多样化经营,如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等。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回扣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审计质量的降低,市场上合理的竞争带来的审计回扣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但过度的审计回扣必将影响审计质量,而且那些坚持客观意见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被那些屈服于业务利益的会计师事务所淘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扰乱审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杜绝恶性竞争。
五、结论
目前,我国审计市场上审计回扣现象普遍存在,这固然与审计竞争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谈判劣势有关,但法律赔偿制度的缺失带来的低审计风险,使审计费用中的预期损失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利润,也为审计回扣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行性。虽然审计回扣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过度的审计回扣会使审计质量大打折扣。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具体措施上还需要进行完善。一方面,制定审计收费标准时,应该成立集体审议制度,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等各个方面的建议,选择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确定价格标准,合理界定F1、F2和E,最后交集体审议机构通过。另一方面,审计回扣的隐蔽性有许多弊端,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明折明扣。根据G(1-g)>F1+F2计算g,得到所允许的折扣率范围,使我国的审计收费采用政府制定标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来运作。
2、建立健全法律赔偿机制。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风险水平,需要在诉讼条件的放宽、举证责任的修正及赔偿风险的提高等方面完善法律赔偿机制,消除审计回扣存在的可能空间。比如根据“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双管齐下”的原则,建立能够鼓励甚至是激励审计报告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一种由审计报告使用者组成的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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