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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准则制定的态度及对策探讨

作者:杜兴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08
[摘要]本文首先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几乎不参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的反常现象,然后立足于公司治理生态危机,从管理当局报酬现状及与业绩的非相关性、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畸形等方面尝试对该现象进行解释。本文认为对该问题的研究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会计标准制定程序的公允性,最后针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非理性现象提出建议,并进行反思。

  [关键词]管理当局 会计准则 公司治理生态

  一、比较及深度的忧虑

  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这已经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所证实,也是得到会计界广泛认可的一个论点(Zeff,1978;WattsandZimmerman,1978、1979)。所谓“经济后果”,归纳起来主要具有如下的内涵:(1)会计准则是一份公共契约,旨在敦促企业通过一套通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谢德仁,2001);(2)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限制了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3)遵循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会影响各个相关利益集团的决策行为和既得利益(Zeff,1978)。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的特征,往往导致不同的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而对正在制定中的会计准则保持密切的关注,甚至参与到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去,提出支持与否的意见。由于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主要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我国会计准则(包括已制定的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的态度问题和利益趋向、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准则制定普遍保持有一份“理智的冷漠”的态度②,几乎不参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葛家澍、刘峰(2003)曾指出,在查阅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所保存的第一、二批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时,发现主要的反馈意见大致来自二个来源:(1)高等院校和部委;(2)各地财政局所组织的座谈会记录。令人惊讶的是,竟然未见到来自于上市公司(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反馈意见!!时隔六多年,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多大改变,为此,有关领导呼吁我国会计界和企业界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广泛参与意识!

  按照WattsandZimmerman(1978、1979)的观点,对会计准则制定提供反馈意见要么出于科学性考虑,要么出于利益考虑;会计准则除了技术性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性,且后者比前者对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引自葛家澍、刘峰,2003),也直接关系到已制定的会计准则能否在企业实务中得以顺利实施。不管这个结论是否完全适合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具体情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学术界大多是利益中立的,而且学术界缺乏利益驱动的特征决定了其对会计准则反馈的意见多偏重于定义、逻辑的严谨性和会计准则制定中如何借鉴国外相关准则的研究成果角度,无法体现鲜明的经济动机,因此很难替代企业界、尤其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准则的意见。

  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会计准则的历史最长的国家,其第一份公认会计原则(GAAP)颁布于1937年。在65年左右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共颁布了51份会计研究公告(ARBs)、31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Os)和14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几乎每一份会计准则都要举行听政会,邀请会计界、工商界的人士进行质询或争论,因此也就衍生了会计信息利益相关集团对规范会计信息的会计准则的游说活动。其中比较典型的游说案例包括1962年关于“投资贷项”(In vestmentCredit)会计处理的递延法(Deferredmethod)和流尽法(Flow-throughmethod)的争论与游说活动;1979年美国公司针对SFAS33“财务报告与物价变动”增加了高昂的簿记成本(Book-keepingcost)而进行的游说活动(葛家澍,2001)。美国公司频繁的游说活动使其国内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经受了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导致了从1938年至今,美国的准则制定机构完成了了从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到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再到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更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近年来也面临着来自不同国家、地区和跨国公司的诸多游说活动,尤其当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5年7月获得了证券委员会国际化组织(ISOCO)的支持后,其颁布的核心准则(Corestandard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 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FRS)就成为企业跨国上市融资时需要提供财务报表的编报基础,因此就引发了前所未有的游说活动(葛家澍,2001)。

  鲜明的对比迫使我们思考如下的问题:尽管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历史较短,至今只颁布实施了17项会计准则(含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尽管中国和美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但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会计准则具有技术性,这决定了无论哪个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都是作为“限制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自由度的一种约束机制”而存在的。既然如此,在我国理应也存在着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行为,然而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正在制定的会计准则几乎保持一种“理智的冷漠”态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准则态度的成因剖析

  根据逻辑,若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几乎不对会计准则进行游说,那么就合乎理性地可以推定存在着如下情况:会计准则对管理当局的报酬不存在“敏感性”的影响。进一步,我们可符合逻辑地推演出如下几种可能的情况:(1)管理当局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或虽然管理当局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相关,但会计准则对管理当局报酬绝对额和相对比例的影响幅度,不足以对管理当局形成应有的激励作用,促使他们去参与正在制定中的会计准则;(2)管理当局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好坏相关,但是管理当局可以借助于“内部人控制”,通过操纵作为衡量其经营业绩替代变量的会计信息的生成,来粉饰企业业绩、攫取报酬,而且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等公司治理生态的各个环节未能很好地起到监督的责任。这需要结合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生态(EcologyofCorporateGovernance),从逻辑上层层递进地进行论证。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其管理当局往往并不是从人力资本市场或经理市场中通过选择企业家的机制所严格遴选的,而往往是依靠母公司指派或行政任命的形式来完成的。那么,管理当局的报酬很可能事先已经确定(如既定的行政工资级别),可能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并无直接的联系。魏刚(2000)的实证研究结果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以国有企业改制为主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管理当局的报酬不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其次,即使上市公司的业绩、乃至管理当局的报酬可能因新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受到影响,但是由于管理当局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决策往往取决于其报酬“边际变动”的敏感性。根据世界上最大的收入咨询公司WastonWyatt公布的数据,我国企业管理当局的工资水平从绝对额上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只相当于美国的5.68%),从相对额上与一般员工的收入也未拉开大的差距,这很可能导致管理当局理性地预期到,制定中的会计准则对其报酬的边际影响并不足以为其提供参与会计准则,改善个人效用的激励。

  第三,即使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可以影响企业的业绩,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报酬体系的非市场化———体现为非货币性报酬与货币性报酬比例的失衡,这导致管理当局往往并不愿意通过直接参与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来改变会计准则对其货币收入带来的不利影响,而是选择从非货币性报酬方面得到“补偿”。实际上,由于货币性报酬的偏低,往往与管理当局的劳动付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比例失调,所以相当一批国有企业的管理当局转而寻求非货币性收益,包括地下收入、灰色收入和过度的在职消费。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满意状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32 .7%的人对收入(货币收入)多寡无所谓,这些不正常的情况的主要解释可能是企业管理当局已经从非货币收益中得到了足够的补偿。

  第四,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可以影响企业的业绩、从而影响了管理当局的报酬、且管理当局对报酬的影响也具有敏感性,但管理当局在失衡的公司治理生态(EcologyCrisisofCorporateGovernance)下、在不确当的会计信息披露责任下往往选择与注册会计师等进行合谋,而非直接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譬如,管理当局预测到如下的状态时,就会“义无返顾”地选择合谋: ,其中 代表管理当局选择披露真实、公允会计信息时长期利益的贴现,W代表合谋获得的短期利益,S代表被资本市场识破所带来的潜在损失,P代表合谋被发现的概率。

  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生态很可能促使“合谋”现象的出现,原因在于:

  首先,当存在活跃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市场时,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和声誉可能因一次的造假而毁于一旦,造假成本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称性,迫使管理当局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如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来试图改变对其报酬带来不利影响的会计准则中的具体规定。而在一个缺乏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在管理当局靠行政任命的局面下,事后惩罚机制的淡漠(如易地作官等)使得管理当局可能有恃无恐。

  其次,注册会计师面对市场细分、利润摊薄、竞争加剧的局面,往往选择了铤而走险的策略,同时为被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如管理咨询、内部控制审计等),不自觉地丧失了独立性,从而滑向了与管理当局进行“合谋”。但是我们看到近年来,虽然我国的银广夏、琼民源等一系列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都曾涉嫌操纵企业的利润和财务欺诈,但这些公司及其负责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却如履薄冰地延续下来(或者进行了改头换面),然后再有下一次……也许我们必须期待我国也能够颁布象美国总统最新签署的《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一样的法律,以“乱世用重典”的气魄来威慑财务欺诈。也许还要再加一句:执法必严!

  总之,当管理当局的报酬结构单一、总体货币收入状况较低、管理当局往往转而寻求从非货币收益中得到补偿时,当管理当局的收入并不是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而定、而是过多地依赖于行政规定时,经营业绩的好坏将无法影响管理当局的效用,那么管理当局自然就不关心反映其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对约束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漠不关心”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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