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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比较分析

作者:高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4

[摘 要]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大量学者与实务工作者以实证或规范的研究方法揭示了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现状及危害,并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本文主要探讨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异同,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控制 内部人控制 比较分析

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既然大股东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存在内部人的控制呢?或者反过来说,既然内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存在大股东的控制呢?本文拟通过对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异同的比较分析来解开这个谜,并总结控制大股东控制与控制内部人控制机制的异同,为解决实践中存在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内涵的比较分析
(一)大股东控制的内涵
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收益。具体到股东内部来看,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
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二)内部人控制的内涵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公司管理人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①
从所有权角度来说,内部人不是公司以及所使用资产的所有者;从目前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看,股东会、监事会、证监会或者其它的监督机构都没能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的监控,结果给内部人提供了权力寻租和侵占资产的机会,导致内部人既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又掌握着相当大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内部人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经营企业,对股东——所有者来说并非有害,因为内部人一般都是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职业经理人,由这部分人管理企业,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委托成本来获取公司收益,得到所有者的好处。但是,“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内部人可能会利用其实质上的经营决策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逆向选择,或者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导致企业资产收益率下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有时是同一的控制
一方面,从董事长的来源与地位来说,在目前非流通股股东占据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如果董事长来自第一大股东,并在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往往会运用自己的权力将相关董事安插进管理层,造成大股东架空内部人的格局,进而牢固地控制着整个公司。纵观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状况即可发现,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长既是大股东的发言人,又是内部人的代表,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就形成了以大股东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
另一方面,从董事会的组成及结构来看,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一直占绝对优势,来自公司外部的董事要么“醉翁之意不在酒”,要么威信太小没有发言权,结果造成董事会受“内部人”控制的结局。有人直言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其背后重要的原因就是“内部人控制”在捣鬼。这就是以内部人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
以上二者在实践中谁居多要视各个公司、或者各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而言。就长期来看,大股东与内部人总是处于一种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合作的复杂的均衡之中,当大股东与内部人经过多次重复博弈“合谋”起来之后,则会共同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手法或行为的比较分析
(一)大股东控制破坏资本市场、侵蚀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法
在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当国家股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会产生政企不分,导致企业目标政治化,公司治理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演变为大股东的“金库”,大股东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联手,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终为保留公司形象与在资本市场上的相应资格,编制出虚假报告欺骗中小股东;当不法分子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将不可避免存在公司治理的缺陷,导致大股东疯狂地掠夺公司财产,并通过编制虚假报告掩盖其侵吞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发展。
以上两种大股东控制主体不一样,但控制手法大致相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手法之一,是庞大的集团先注册登记一个同名但性质不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公司,由集团注入资产推动股份公司上市融资,集团顺当地成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第一大股东,然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分红等各种方式将资源回送给集团,留给市场的上市公司最后经常只剩下一个债务负担相当沉重的 “壳”,这个债务“壳”却要中小股东一起来负担。
手法之二,是大股东勒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债务担保或质押,结果大股东将担保或质押来的资源挥霍殆尽,作为担保或质押方的上市公司最终被一同端上被告席偿还大股东的债务。现在ST尤其是PT公司的问题大多源于此,如曾被作为公司购并经典案例的“恒通”收购“棱光”。
手法之三,是通过大量的关联方交易或重组,将集团的劣质资产,或者价值很低的资产通过所谓的“评估”跃身一变成为优绩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以抵冲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欠款或直接套回上市公司的资金,金额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如典型的“粤宏远”为其评估的公司“反水”事件。
  (二)内部人控制影响公司治理、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即内部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公司管理层大权独揽,但又缺乏职业经理人的受托责任感,则管理层必然能够轻易地控制和操纵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导致公司决策和公司运作以内部人和关键人为核心,无视委托人权益,进而在公司治理中滋生侵犯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行为之一,是企业管理者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更多地以追求个人报酬最大化替代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如在公司业绩低下时,为了达到薪酬计划规定的考核标准,不顾价值实现原则随意处置公司资产,创造利润;而在公司业绩上升期间,非理性地压制销售或购置资产,人为地致使公司丧失价值升值的机会,遭受额外的代价。如鸿昌股份,公司资金“有相当一部分被公司领导以投资、合作为名拆借,总计10多家公司拆借的近2亿元资金至尽有去无归”,② “由于急速、盲目的扩张,导致对分支机构控制乏力,以至于用于扩张的银行贷款变相地被中饱私囊,使其最终资不抵债”。③ 行为之二,是企业管理者受内部职工压力的影响,更多地把追求企业内部人的收入福利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如采用屡见不鲜的巧立名目报销和发放奖金的做法,人为地增加经营成本,使所有者的收益减到最小。我国目前很多行业或企业虽然财务报表反映亏损,经营者“叫苦”,但内部人的收益却居于社会中较高的档次,有的甚至高出平均水平很多倍,形成股东投资颗粒无收,公司内部人员却进行高档的在职消费的怪现象,即通常所说的“穷股东、富职工”。这足以说明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多么严重!
行为之三,是企业管理者出于提升自我人力资本价值的考虑,更多地把追求个人地位作为首要目标,导致经营上的短期行为或信息披露不规范。如在公司遇到改革或重组良机时,担心个人职位被贬或过度担心风险而阻挠改组,在遇到于个人升迁有利的机会时却不顾长远目标或不顾风险而冒然行事;对于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不作预警分析或隐瞒不报,造成公司处于上升期的假像,达到升职的目的,最终侵害股东利益。
由以上分析可见,从各自控制的表现手法和矛盾双方来说,大股东控制时,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实质是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矛盾;内部人控制的股权分散问题,是股东作为委托人与公司管理层作为受托人之间的矛盾。大股东控制后侵蚀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内部人控制后侵蚀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二者作用的对象不同。
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表现也有一个共同点:由于控制均会造成对他方利益的损害,因而大股东控制也好,内部人控制也好,在控制过程中,都会利用制度法律的真空逃避监督,造成“未控制”的假像。当控制被提出质疑后,往往通过操纵信息披露来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
三、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形成原因的比较的分析
(一)市场细分过程和结果的差异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有着与小股东不同的投资目的。大股东掌握着更多的资金,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拥有控制权进而取得收益。而小股东往往并没有真正的投资意识,他们更关注于公司股票的短期回报而非长期利益,以从股票交易的市场差价中获取投资收益。这样,资本市场细分的结果形成了一批投资集中、要求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和大量投资力度相对小、只要求取得短期利得的小股东。由此可见,大股东控制是在资本市场上与小股东经过投资力度及投资目的的细分过程形成的。
在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终极所有权,理当对公司的经营负责,但市场上股东不会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而是委托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这就形成了股东投资、公司内部人经营的细分。比如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从理论上来说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是直接所有者,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一个机构,具体有哪些部门行使所有者职能,并且能切实有效地行使职能始终是一个正在逐步探索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通过代理人——最终形成内部人——来掌控公司的运行。由此可见,内部人控制是在资本市场上内部人与所有者经过委托代理的细分形成的。
(二)市场博弈过程与均衡结果的异同
从资本市场的分布来说,大股东相对集中,与公司的沟通渠道便捷,而中小股东分布在各地,结果行使股东权利成本高于因此可能的收益,成本不经济,因此中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博弈的过程中往往不是积极地行使股东权利,而是有利就收,没利就“用脚投票”, 选择出让股票。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中小股东或者因为没有足够的精力来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因为缺乏相应的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的选择是在大股东的选择既定——大股东按公司的收益获取较大的收益份额的情况下的最优选择,这种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在公司的大政方针以及重大事项中大股东占优,即大股东控制。
从公司治理的方式来说,股东是资金以及资源的所有者,其身份、地位决定他是从宏观上掌控企业,尤其在多方投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而股东直接经营企业的成本可能高于因此获得的收益,成本不经济,而内部人受托专注于公司的运营,获取代理收益。因此所有者在与内部人博弈的过程中往往不可能达到事无俱细面面俱到的控制,他们的选择是在内部人的选择既定——内部人按公司的绩效获取较大的薪酬——的情况下的最优选择,这种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在公司的实际决策权中内部人占优,即内部人控制。
四、控制大股东控制和控制内部人控制机制的异同
就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形成的条件来说,大股东控制源于股权分散,在单一投资者的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大股东控制问题的;内部人控制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投资者兼任经营者的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纵观历史的发展,投资者委托他人经营早就发生,而股权分散是在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的资金富裕者,他们欲将自己的资金投资出去获取投资收益的时候才出现的。因而可看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早于股权分散,即内部人控制为体早于大股东控制问题的产生,伯利和明斯1932年就有论述:“事实上,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经济权力的集中,已创造出许多经济帝国,并将这些帝国送到新式的专制主义者手中,而将所有者贬到单纯出资人的地位”。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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