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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语境下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建构

作者:佚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1-13

三  西方文化对中国现代民族精神建构的启示

    文化与民族精神的培育、建构与弘扬密不可分。一个民族的存在、发展,除了物质方面提供的保障外,还需要靠在此基础上孕育出来的精神方面维系和充实。民族精神是随着文化的发展发展而来,它是民族精神的灵魂与核心,也是其深层次的内涵与特质的集中体现。西方文化主要是以希腊的科学精神和宗教精神为两大支柱;东方文化则以儒、道两家为支柱。中西方文化虽然有很大的差异,但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点,这使得两种文化之间的融通与对话成为可能。而在全球化语境这个特殊背景下,建构中国现代民族精神尤其应该从一个新的角度审视自己的文化,即把西方文化当作一面镜子,在比较与对话中审视和反思自己。

    首先,自然生存条件。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生存在世界上必须首先解决的基础性的问题。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带给我们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财富的日益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诸如环境、生态危机的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也日益认识到,解决环境污染生态危机问题,不能仅仅依靠物质技术手段,还必然使人类意识提升到自觉层面。从价值观上正视自然,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建立起新的伦理情谊关系,这样人类才会热爱、尊重和敬畏自然,从而为解决危及地球自身以及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提供可能途径。西方传统的主客二分式和强调主体性的哲学在现代已被超越,在人与自然关系、生态问题上颇具影响的诸如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大地伦理、森林伦理等绿色哲学、绿色伦理,还有后期的海德格尔哲学(当然比生态哲学要深刻得多),都认为人并不是世界的中心和万物存在的目的,人类仅仅是世界的成员之一。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认为人是宇宙中的存在者,人应该以感恩之心对待宇宙,包括宇宙中的其它生命,生态体系就是人和其它生命共同的家园。正如人对人的奴隶制必须废除一样,人对物的奴隶制也必须废除。由此我们看到,人与万物之间的关系不是占有、征服、改造与利用的关系,而是不同世界成员的关系,他们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因此人不仅要关心人,还要关心动物和植物,关心所有生命,关心生态整体,把尊重自然看作一种责任,使我们的功利性生存转化为诗意的栖居。这种思想应被借鉴到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建构中。自然生存环境和条件对民族的性格、社会心理及整个民族文化精神起着非常重要的决定作用。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固然表现其民族的精神状态,也现实化到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情感方式中,但民族精神中不能不包含对自然的理解和态度。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在其文化进程中既受自然的束缚,又能超越束缚。人类利益只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一个小部分,因此人类应该主张人与自然合一(不是中国传统哲学最初的天人合一,而是更高级意义上的合一),在改造和顺应、尊重和保护自然中保持张力与平衡,从内心升华出热爱、认同、尊重自然的精神。

    其次,法律道德体系。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西方人信仰的基督教,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及其实在法的制定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基督教就没有西方法律制度。它的影响不仅在表层意义上,比如有些仪式来自宗教,更是在内在精神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有着内在的历史关联和思想关联。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美国现代法学家庞德指出:“宗教观念在美国法律的形成时期常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考虑清教,我们就难以得到美国法制史的完整图画,也就无法理解上个世纪的美国法律。”[7]宗教和法律都是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人的行为起到规范和制约作用,所不同的是,前者控制人的内心,后者制约人的行为。西方法律制定中所倡导的“人性升华”、“良心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对个人主义、个体的尊重和重视,并且能使外在的法律规则内化为人们的内心自觉。宗教和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行为规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宗教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西方的道德。西方的道德核心是个人主义,西方的法律核心也是个体本位,法律、道德和宗教是协调一致发展,构成了一个相对系统和稳定的体系,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大体是一致的。这一史实对我们现代民族精神的建构有一定启发意义:正确处理法律、道德与民族精神之间的协调关系。这三者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民族精神是最终目的,法律是手段,道德是核心,它们指向共同的价值目标,因此必须在这三者间保持平衡。民族精神作为一个民族的内在灵魂,它的建构固然离不开每个社会个体对它的认同和接受与个体的文化创造活动,但同时也需要法律为之提供必要的保障,需要人们的道德自觉为之提供一定的支撑,法律与道德应该在现代民族精神的建构中各司其责,两者既要相互分离,又要相互作用。民族精神激发道德力量,推动道德建设,道德力量支撑民族精神。既要把民族精神外化为人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道德原则规范内化为人们道德自觉,又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使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社会主体必须具备高度的自我意识和自觉的参与意识,在文化和道德实践中把握民族精神的真正内涵。

    第三,主导价值取向。价值观念作为社会意识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它根植于不同的经济、文化、政治等社会基础,同时又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核心精神的体现。中西两个不同地域缔造了两种不同的文明,也衍生了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当前全球化浪潮对各国传统价值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和冲击,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与多样化的趋势。建立在古希腊理性主义基础上的西方文化中的价值取向是重个体,重物质价值,由此形成个体本位崇尚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以社会个体利益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准和依据。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到亚里士多的“理性”认识论,但丁的“人性即理性”,都表明了西方价值观中重个体和个体理性的特征。价值观的呈显与价值取向的维度对我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建构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任何民族的文化都要倡导某种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将对这个民族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精神导向作用。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价值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价值体系的建构方式,一个民族的睿智和发展潜力就体现在建构价值体系的方式中。一个民族的价值应该是体系性的组合,而不是处在绝对的两个极端,如认为中国的集体主义就应该只讲社会国家的整体利益而西方的个体主义就应该只强调一切从个体出发。西方的个体主义价值并不是一味强调个体,否定社会和整体的利益,他们也强调公众利益、社团利益和集体利益;中国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也并非只强调社会集体利益,同时也应该强调个人利益和需要的满足。正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价值体系非此即彼的表征形式,使得中国传统价值观注重集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忽视人的个性张扬、自由创造能力的发挥。如果我们以体系性的组合来看身待民族价值,从不同的价值组合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中西方的价值差异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民族及民族精神的差异,从而能够在差异中正视自己的问题所在。中国的民族精神中没有自由的因素或少有自由的因素,往往抑制或扼杀了人的创新精神,漠视人的主体性,当下的中国缺乏的也正是对个性自由的重视。自由是理性的内在原则(黑格尔),也是自我责任的承担。因此要关注人的自主性、独立性及选择性,倡导在民族价值体系组合中群体价值共识基础上的个体价值的张扬,尊重人的个性及追求,从而使个性摆脱内在及外在的束缚与压制,个人的智慧与能力得到充分展现,人个自由意识得到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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