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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精英对欠发达地区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09
政治民主化是公民在最大程度上广泛参与相关的政治活动及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政 治权利,我国农村民主建设的开展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由于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 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农村民主建设的开展不可能齐头并进,欠发达地区落后的经济 文化决定了其民主建设开展的困难性。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对欠发达地区农村民主建设 的困境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村民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受当地乡村精英的影响很大,乡村精 英对村民起着示范和影响的作用,然而这些乡村精英对目前农村政治却保持一种低姿态 ,鉴于他们的特殊地位,我们认为应该对乡村精英进行社会动员和必要的政治培训,把 他们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把其经济文化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从而带动全 体村民最终实现村民自治,不失为一种可行方法。
      一、目前村民自治的现状
  村委会是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从性质上讲,它不属于一级地方政权。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除少数拥有村办 企业的行政村外,大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和集体财产丧失,变成了“空壳村”。村委会 自治组织体现的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它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试行)》的颁布表明了中央对村民自治的高度重视,但“试行”二字为一些地方继续 推行村公所体制留下了空间,云南省便是典型。中共中央[1993]7号文件决定“为减少 管理层次,乡镇不再设置派出机构、村公所”,云南省在1999年全面实现由村公所改为 村委会,对于这一制度变迁的运转如何?我们通过深入调查发现云南的村民自治存在以 下三重困境,第一:村委会自治功能不突出。从理论上讲,村公所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 构,其权力直接来源是乡政府,其工作性质是行政性的,村委会是自治性的工作机构, 工作性质是村民的自我管理与服务,其权力来源于村民,由村公所改为村委会,这是一 种体制和管理方式上的转变。从功能上讲,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 代表村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要求,即“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村委会应积极配合乡镇行政工作的开展,即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考虑到政府在村级并未设立 派出机构这一现实,村委会听从乡政府的指导、维护乡政府权威是可理解的。目前一些 地方基层权力瘫痪,农村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自发成立了各种组织形式,村民对村 委会维护自己利益的要求和乡镇行政对村委会维护自己行政权威的要求目的往往不一致 ,甚至会尖锐对立。村委会在代表两种不同层次利益的选择中间,处于两难境地,由于 习惯于传统的行政领导,就仅向或主要向行政指令方向发展自己的行为,并在实际运作 中牺牲另一方面的功能目标,这样村民便成为受害者。当我们问到“村公所改为村委会 有何不同”时,90%的村民回答“改与不改一样,换汤不换药”,在与村干部交谈中得 知,村公所与村委会前后的变化只是换了一个牌子,同样的一套人员编制,同样的工作 方式。第二:权力机构与常设机构关系的非正常化。在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中,由村民 组成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属于权力机构,村委会属于常设机构,在村民会议与村 委会的关系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 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我们调查发现,村民会议权力机构的地位并不 突出,甚至可有可无,村民会议不经常召开;当问到村民“您参加过村民会议吗”,51 %的人表示从未参加过,而45%的人表示参加过一两次。村委会成员并非按照严格的民主 选举程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上面定调调,下面划圈圈,比如选村委会干部时 ,由村党支部选出的代表挨家挨户抬着选票箱,选票上已有候选人名字,村民只需勾划 就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监督和制约乏力,甚至无所谓监督和制约,可 见在当地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原则并不明确。第三:基层政府与中央政府的 “拉锯式”博弈。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趋于弱化,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行, 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基于顺乎民意、减轻财政负担等因素而作出的制度选择,同时以村民 自治制约监督基层政府,以免基层政府滥用权力。而在村民自治得不到中央政府更多关 注的地方,村乡干部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胡作非为显然就有更多的便利性与可能性 ,也难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成为村民们评价当地政府的口头禅,当问到怎样看 待国家推行的村民自治政策时,村民回答“中央的政策是好的,可一到地方就变了样, 只希望把中央电视台所宣传的政策贯彻到底,贯彻到我们身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 这种无形的、遥远的博弈,实际上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严重障碍,降低了中央的威信, 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方面,当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普遍存在 “分工不分家”的现象,即形式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具体工作方面各有侧重,但是实质 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同为一家”,村务决策权往往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共享,两者之 间无突出矛盾。
      二、乡村精英的地位与影响
  乡村精英指的是农村中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享有较高地位和影响力的村民,他们具 有较强市场经济意识或具有某方面特长而获得较高经济收入,具有较高文化和道德修养 ,有较高威望,他们德高望重,受到村民的尊敬,这些乡村精英可以影响和左右村民思 想与行为。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了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可 是,农民并没有多少市场意识,他们多数都是随波逐流,头年种什么赚钱,第二年便蜂 拥而上,边疆地区几乎没有乡镇企业,集体经济处于瘫痪状态,不能为村民提供最基本 的公益服务,利益的驱动使村民们越来越把眼光放在经济收入较高的乡村精英身上,另 外具有某方面特长的人如从医、建筑包工头也成为村民们追随的对象。当问到“在贵村 您最佩服的人是谁”时,80%回答“有文化勤劳致富的人”,可见乡村精英毫无疑问已 对村民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1)村委会与乡村精英的关系。我们与村干部的交谈中得知,由于村委会权威的缺失, 农村工作很难开展,有时不得不请乡村精英出面合作,乡村精英赞成的大多数村民都赞 成,乡村精英反对的他们也反对。而当问到“为什么不把这些精英纳入村委会委员时” ,回答是“现在村民对村干部都视之以冷漠的眼光,多年来干群关系的复杂使得村里有 头脸的人都不愿当村干部,一个本来名声好的人一旦当上村干部后名声就变坏了,似乎 一当上村干部就戴上了‘与人结仇’的帽子”。而当问到目前乡村精英的影响时,回答 则是“现在村民生活水平低,人人想致富,对于已经富起来的乡村精英,村民们佩服他 们这也是很正常的事”,可见乡村精英在事实上影响着村民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对村民 起着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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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发达地区 农村 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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