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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成长与主体的缺席——二十年代初收回引水权的尝试

作者:李恭忠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23

五、引水权再次出让


1922年修订引水章程受挫后,收回引水权运动又出现了一个回潮,那就是北京政府允许德籍引水人重返中国引水业。

1917年,中国政府对德国宣战,天津港德籍引水人林德被废除引水资格。一战结束后,他要求恢复其在该港的引水资格。经过反复交涉,北京政府特地恩许,于1922年将林德的引水执照发还,但规定他只能引领中、德、奥、苏、挪威和瑞典六个国家的船只。[21]

1924年3月,另一名德国人德斐南要求加入上海港引水业。上海港务长一开始拒绝了他的申请,但德斐南找到了德国驻上海总领事,并由后者将情况呈报德国驻华公使。德国公使于是照会北京政府外交部称“不得以其籍隶德国而有歧视之处”。[22]

本来是很正常的事,但德国人过去与其它国家一样,在中国享受惯了条约特权,现在被取消了此特权,竟然认为是遭受歧视,在中国政府面前鸣冤叫屈!

可是,北京政府外交部似乎很愿意扮演“青天大老爷”的角色,竟然咨会税务处说:“……此次德船主要求充当引水职务,如果资格相符,即可准予充当,未便因其为德人而故加歧视,相应咨行贵(税务)处查照,令行总税务司转饬沪关理船厅遵照,以示公允。”[23]

上面的话明显反映出,外交部毫无主权观念,也没有维护国家主权的责任感。要么他们对于引水权一无所知,但更可能的是,他们明知引水事关主权,却不愿因为这个问题惹上麻烦。经历了1922年徒劳无功的修改引水章程行动,北京政府有关部门在引水权问题上又变得淡漠与麻木了。

1924年5月5日,税务处据此训令总税务司,要他饬江海关遵照办理。总税务司接到训令后复文提醒说:外国人在中国领海内充当引水人,本是各条约国家享有的治外法权的一部分;而根据一战后中德两国之间签订的新条约,德国在中国不再享有治外法权,因此“中国并无允认德国人民在中国领海内充当引水之必要”。所以,总税务司建议,可以由中国政府答复德国人说,凡该国不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者,其人民不得在中国从事引水业;或者干脆回答说,已经命令江海关按照有关章程办理。[24]

总税务司当然有维护条约国家在华特权的意图,不欲让德国人再来染指此种特权。但他这番话却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北京政府确实对引水权问题很不敏感,总税务司则以晦暗的语言向中国政府提示:引水事涉治外法权。至于治外法权是不是与主权有关,以及引水是不是与主权有关,就要中国政府自己去琢磨了。

税务处接到此呈文后,立即咨会外交部。但外交部的回答却是:“查外人在中国领海内充当引水,系属技术事业,与治外法权无关。”[25]因而,外交部同意采纳总税务司的第二种建议。

看得出来,外交部官员确实是在有意推诿责任。不承认引水跟主权的联系,只视之为“技术性事业”,就可名正言顺地将之推给海关办理。外交部与总税务司一样,都没有使用“主权”一词,这可能是因为当时“主权”一词易引起公众的震动和焦虑感,且往往与政府官员的责任相连。相比之下,“治外法权”一词却较不为一般人所熟悉,因而让使用者和接受者都更感到平静。外交部官员与总税务司在这一点上倒是“心有灵犀一点通”。不过,双方使用这一词语替换技巧的潜在目的却又不同。后者是为了强调应该维护条约特权的专属性;前者不使用“主权”一词,则是为了让自己在推卸责任时,减少一份责任感和道义上的负担,做得更加轻松、自然。

乍一看,这种现象十分奇怪。但如果注意到当时北京政府的真实情况,就不令人感到奇怪了。当时中国正值多事之秋,中央政府成为各路军阀争夺的对象,各部门大小官僚都忙于争权夺利或固位自保,又有几个人来关心国家主权的收回和维护?另一方面,外国人控制下的海关,却自成体系,以“照章办事”的姿态,维护着外国势力在中国引水业中的特殊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主权”便成了无主的“孤儿”,自然无从得到保障。

总之,在1920年代初的中国,虽然有少数政府官员和引水界人士出面,促使政府进行了收回引水权的初步尝试;但从总体上看,一个真正认识到引水权的重要性、并愿意全力收回引水权的政府,还没有出现。也就是说,引水权观念已经成长起来,收回引水权的重任也已经提出,但引水权的“主体”却仍然“缺席”。主权观念与权利主体之间的断裂,决定了这次收回引水权尝试的失败。

注释:

[1] 引水(引水人)也称领港或领江,1976年之后改称为引航(引航员)至今。为了叙述方便,除了个别地方,本文均采用引水(引水人)这一名称。
[2] 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拟呈立法院之《引水法草案》,1945年7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679(海关总税务司署全宗)——1093卷。
[3] 英国外交部档案第17/499号,阿礼国致斯坦莱第269号函,1868年11月5日。转见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Belfast: William Mullan & Son Publishers,1950.),第313—314页。
[4] 此数据由中国航海学会引航专业委员会提供。
[5] 梁廷枬:《粤海关志》,卷二八,夷商三,页二、三。
[6] 这个过程比较复杂,当另文论述。
[7] 闽海关税务司法罗格呈总税务司的报告,转引自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从刊编委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3页。不过,托马斯自己并没有捞到好处,福建水师“扬威”号一发炮弹,正好击中他所在的法军旗舰“伏尔他”号,当场将他击毙。
[8] 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00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59页。
[9] 乔治·菲利浦:《上海引水公会大事记》(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Shanghai,1932.)。此为编年体书稿,编者乔治·菲利浦为上海港持证引水人,时任上海引水公会经理。该书藏于上海港务局档案馆,原书未编页码。
[10] 税务处令总税务司第1088号,1921年8月6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2.本文引用的上海海关档案,为上海港务局1960年代的抄件,由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供,特此致谢。
[11] 总税务司呈税务处第1243号,1921年10月7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2.
[12] 税务处令总税务司第1128号,1921年10月4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2.
[13] 总税务司呈税务处第1246号,1921年10月13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2.
[14] 参见李恭忠《〈中国引水总章〉及其在近代中国的影响》,《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
[15] 《水先案内规则案》,昭和十五年二月十日编,第五章,第六节。该书系抗战时期日本人调查中国引水业的内部著作,作者及出版信息不详,原件藏于辽宁省档案馆。
[16] 同上。
[17] 同上。
[18] 《关于中国及上海港引水历史的备忘录》,1922年11月17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7.
[19] 税务处令总税务司第1504号,1922年10月28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4.
[20] 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
[21] 姚焕锐:《本会之过去与将来》,见《冀鲁区引水公会周年纪念刊》,天津,1948年版,第3页。
[22] 税务处令总税务司第582号,1924年5月5日。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21.
[23] 同上。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24] 总税务司呈复税务处第177号,1924年5月13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21.
[25] 税务处令总税务司第752号,1924年6月3日。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见上海海关档案(一)7—5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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