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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6
按照德国史家尼布尔的说法,罗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时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区的  移民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个特定等级,与“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  对立(注:尼布尔:《罗马史演讲录》(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  第1卷,伦敦1847年版,第48页。)。
  关于罗马平民的身份问题,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由于观点、方法不同,提出各种不  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为公民”这一问题上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根据尼布尔、  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贵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库里亚  组织之内。然而,英国学者拉斯特则认为公民集团自古以来就包含了贵族和平民。他们  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贵族是元老院显贵,平民则是普通大众。(注:拉斯特:《论塞尔维  乌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载《罗马研究杂志》(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页。)
  有趣的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都能从古典文献中找到证据,说明文献本身存在着相互矛  盾的地方。这是因为古代罗马史家大都缺乏历史发展观念,没有注意到平民是一个发展  、变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纪的平民与公元前五世纪,甚至王政时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他们笔下的早期平民和贵族的身上往往带有后世平民与贵族的特征,以致于使  现代的研究者产生误解。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事实  的理解区分开,历史地考察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处境,以便客观评价平  民的身份地位。我们主要以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的文献史料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  讨论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一、平民与定居地的关系
  在王政时代,罗马的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罗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集体  迁移到罗马,这就使丧失了国土的平民与罗马人民聚居一地,发生了地域联系。
  据文献记载,罗马第三位国王图路斯曾摧毁阿尔巴城,把全体居民掠走,使罗马“人  口翻了一番”。阿尔巴人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注:李维:《罗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译文参考穆启乐、傅永东、张强、王丽英译《建城以来史》卷  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第四王安库斯占领特列涅(Tellennae),“把  战俘迁移到罗马”;夺取费卡那(Ficana),派兵摧毁城墙,焚烧房屋,“把全体居民迁  入罗马”。两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乌姆城,把阿芬丁山分  给新来的民众居住。后来又有数千拉丁战俘被安置在阿芬丁与帕拉丁连接之处——阿德  穆尔基埃(Admurciae)(注:李维:《罗马史》Ⅰ,33,5。)。
  这一时期的外来平民大多是被强迫安置在罗马人的土地上的。他们与罗马人民虽同居  一邦境内,但罗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们彼此之间既有血缘纽带,又有地  域联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团;而平民是被剥夺了祖先的土地,人身从属于征服者集  团。他们与罗马人民虽有地域联系,但无血亲关系,不属于公民集团,也就没有公民的  权利。
  由于没有公民权,平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占有权。例如,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56  年,元老院通过了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出的一项法案,“开放阿芬丁山供人们安居。”  (注:李维:《罗马史》Ⅲ,31,1;3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31,1  —32,5.参见(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  马萨诸塞1979版,第233页。)这条法案显然不是为争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权,因为  自安库斯王时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为平民的聚居区。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对平民  开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平民虽被允许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对于他  们定居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直到300年之后,经过同贵族的斗争,才获准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对城邦土地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们不能随便择地而居,挤占公民的住地,只  能在指定区域建房居住。罗马的公民聚居区与非公民聚居区的划分以“城址”(pomerium)为界线。设立“城址”需要经过占卜等宗教仪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盖利  乌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转引自刘易斯、  莱因霍德:《罗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纽  约1966年版,第1卷,第57页。)。它象征着城墙以内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墙  以外的人则是不受邦神保护的(注:关于设立“城址”的宗教仪式记载见李维:《罗马  史》Ⅰ,44;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Ⅰ,88;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1(Plutarch,Romulus)等。另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页。)。城邦的土地  以城址为界分为两部分,城市内圈是公民集体赖以生长的土地,城市外围则是通过征服  战争夺来的土地,是公民集体控制下的地盘。有权居住在城内的人们属于公民统治集团  ,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们则是处于公民集团控制下的被统治者。这种情况与中国周代国  野制度下,国人与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现象有类似之处。(注:参见何兹全:《中  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  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页。)
  最初的罗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纳尔、卡皮托尔山等山丘上(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Ⅱ,50,1;Ⅳ,13,2;李维:《罗马史》Ⅰ,44,3。)。第一批来  自阿尔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即帕拉丁的外围凯列乌斯山,此后更多的平  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维米纳尔等城郊诸山上。直到王政时代末年,阿芬丁  山始终未被划入神圣城址的保护圈之内。平民的聚居区与公民的聚居区彼此分开:公民  住在城内,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区的隔离反映出两等级成员之间身份地位  的差距。
      二、平民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罗马城邦的土地分为公有地和份地两部分。在建城之初,罗马人的土地是以氏族和库  里亚为集体进行平均分配的。狄奥尼修斯说:“他(罗慕洛)把土地平均分为30份,每个  库里亚分得一份。”(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7,4。)全体氏族成员和库  里亚成员都有权从公有地中分配到一块大约两犹格的份地作为世袭产业(注:瓦罗:《  论农业》,王家绶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无论哪一类土地,最初只有  拥有魁里特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罗马法典中有明文记载:“罗马人  民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魁里特法(Iure  Quiritium)是所有者,或者  不被视为所有者”(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Ⅱ,40。参考黄风译文,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  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批判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  。那么,平民是否能占有城邦的土地?
  文献提到,国王曾经从公有地中划出部分土地分给平民。例如,狄奥尼修斯说,“图  路斯把这些土地在那些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平均分配”(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  事纪》Ⅲ,1,5。);又说,塞尔维乌斯“获得统治权之后,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给那  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3,1。)。需要指  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罗马人”实际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罗马公民。因为,这些人没  有“份地”,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  做雇工,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  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与  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  ,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  分配给他们的仆从。”(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这里的“仆从  ”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19  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阐明了从属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他说:“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与被保护人共同分享  。小宗在大宗灭绝后,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他耕  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注:古朗日:《古代城  市》,第227页。)
  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是全体外来平民的“保护人”。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  ,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平民  则很可能没有继承权。《十二铜表法》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承权而进行的  斗争(注:《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364页—371页。)。19世纪的罗马法研究者梅因(Henry  S.Meine)说:“当‘遗嘱权  ’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明它成了  ‘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  大氏族的成员’(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  会’(Comitia  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  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法  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  ’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116页。)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  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  产资料来源。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全体公民都有权  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  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  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  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三、平民的劳动性质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  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犹格小块份地也不  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  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如果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  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  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  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与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  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  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  (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  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  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  :《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  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  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页。)被保护人不是我们主要考察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制度确实可以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平民提供一条谋生渠道。被保护  人与平民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从属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注  :蒙森最早提出这种看法。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78页。)。被保护人虽然获  得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他们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其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保护  人的控制,他们的劳动属于依附劳动(注:普鲁塔克说:“被保护人要对他们的保护人  示以忠心,不仅恭敬自持,如果保护人贫困,还要帮助他们女儿准备嫁奁,并代为偿还  债务。”(《罗慕洛传》,13,6)另见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10,2。这表明  贵族保护人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而且有权支配被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古朗日对被保  护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较详细的论述。参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  4—229页;第255—261页。)。
  下面对罗马早期的借贷制度简要做一点说明,因为平民反抗债务奴役制的斗争是平民  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爆发前夕,平民普遍受  到债务束缚,但这不是共和国初期才产生的新现象,而是自王政时代以来便一贯如此。  事实上,欠债现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产资料之外的必然结果。平民为了谋生不得不  向城邦共同体或公民个人借贷土地、种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货币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  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这就不可  避免地沦为“债务人”(nexi)。债务人以向债权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向  平民借贷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换取债务人的劳动。因此,“借贷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  用就是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劳动者(dependant  laborers),任其剥削。”(注:T.J  .康奈尔:《罗马的起源》(Cornell,The  Beginnings  of  Rome),罗特莱基出版社1997  年版,第330页。)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债的现象,实际体现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  的一种谋生方式。平民依附劳动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隶制不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奴  隶制在生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以致于罗马的奴隶大量局限于家务劳动(  注:康奈尔:《罗马的起源》,第283页。)。
  由此看来,在平民运动发生之前,平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小自耕农集团,他们大多是  从属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产者。公民集团则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间接地占有了平民的  劳动。于是,平民与公民,即罗马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阶级矛盾的对立。这种现  象可以作为列宁所说的“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  式”(注: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  版,第453页,注1。)这条命题的注释。
      四、平民只尽义务而无权利
  平民整体上从属于公民集体所代表的国家,他们中的部分人还从属于某些公民个人或  其家族。平民在城邦中的这种从属者身份突出表现为,他们对控制着他们的城邦只能尽  义务,而不能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罗马早期社会的政治组织以氏族和库里亚为单位。只有库里亚成员才能参加公民大会  ,并通过公民大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另外,氏族家族的首领可选派代表参加元老院,  享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无论是库里亚大会,还是元老院都没有平民的席位。
  尽管库里亚大会中可能会出现非公民身影,例如,我们知道贵族经常带着他的被保护  人一道参加大会。国王也可能带着他的侍从和支持者出席库里亚大会,甚至元老院会议  。据李维记载,当塞尔维乌斯王和篡位的小塔克文进行殊死搏斗时,双方都率领着大批  随从。国王的侍从和支持者大多为受国王保护的平民,据说塔克文王曾把他的支持者提  拔进入元老院,李维说:“他增选一百人为元老,这些人后来被称为‘小家族的’(minorum  gentium)。他们是王可依靠的派系(factio),因为他的恩泽才使他们进入库里  亚。”(注:李维:《罗马史》Ⅰ,35,6。“库里亚”一词有多种含义,一指元老院会  场,亦指元老院。据说,第三王图路斯·豪斯提利乌斯第一次为元老修建了一座以自己  的名字命名的会堂——“豪斯提利乌斯的库里亚”(李维:《罗马史》Ⅰ,30,2);一  指库里亚组织。结合上下文,此处的“库里亚”指的是“元老院”。当然,获得了贵族  身份的平民自然也就进入了库里亚组织。)但是,这些平民是以从属者身份跟随其贵族  保护人或国王一道参加库里亚大会的。古朗日说:“在公民大会中,每个家族只有一票  表决权。父家长有可能咨询他的族人,甚至他的被保护人,但他独自投票。而且法律禁  止被保护人持不同意见。被保护人是通过贵族父家长与城邦发生联系的。”(注:古朗  日:《古代城市》,第229页。)平民与国王和贵族家族的从属关系,决定了他们不能享  有独立的参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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