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论文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作者:韩佳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二、渎职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高发的渎职犯罪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权力的腐败严重破坏了国家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制权威的极度削弱,引发、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权力的腐败刺激的不正当竞争催发经济利益冲突,直接破坏了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局面的混乱,损害了健康的社会经济机制。另外,权力腐败助长了腐败没落思想,使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失去信心,并产生了对党的领导执政的不信任。所以说,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从根本上要消灭以渎职犯罪为代表的腐败行为,而要根除渎职犯罪,就必须重视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
预防是治理的最好手段。这是从古至今所共识的。在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都对预防的重要性有所阐述:“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国外的思想家对此同样也有着类似的言论。孟德斯鸠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风格,多于试用刑罚。”。柏拉图、边沁、马克思等思想家同样支持并主张此种观点。因为预防可以把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既挽救了犯罪者本人,又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由此可见,预防是解决渎职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应当把预防工作放在解决渎职犯罪工作的首位。能否有效的利用各种手段做好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国家、政府形象。
(一)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而对权力制约的最好方法就是将权力分解。
“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渎职犯罪的根源在于权力的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中外的历史实践证明: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过程。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目标是把社会主义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它要求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但这并不是说经济的现代化可以在价值上压倒一切,如果政治、文化的现代化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经济发展所创造的财富就很可能成为腐败分子挥霍的对象。近些年来,我国的政府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体制改革,但传统的权力结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的配置方式只是从上级的集权转移到下级,没有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了许多缺乏制约和规范的小集体、小单位甚至是个人的集权。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相互制约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实践证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权力腐败而发生,通常呈反比例的关系。尽管民主政治不能做到将腐败绝对根除,但确实可以起到减少腐败发生和控制腐败规模的作用。这种民主政治主要是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但在对各部门进行权力配置的时候,又不能使某种权力完全的、毫无限制的交付某部门,这里面还应当存在别个权力或是检察监督部门的制约。权力主管部门是权力的代行使者,而不是拥有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要通过体制的改革来改善权力集中的弊病,首先就要在体制的建设上有所创新,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并保证其有效的运作。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的经验,好的体制,可以有效的预防和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前文说过民主政治与腐败呈反比例,而将权力进行分解无疑会增加使用权力的民主化,权力集中是渎职犯罪的根源,而当权力有效分解之后,必将会增加渎职犯罪实施的难度,提高承担制裁后果的风险,从而减少其犯罪所得,由此则能够阻遏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动机的产生,或动摇、打消犯罪分子实施渎职犯罪的念头,遏止、防范渎职犯罪的实施。但在对权力分解的同时还应注意到效率的问题。权力的集中能够保证较高的工作效率,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渎职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渎职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预防渎职犯罪是要从根本上去消除渎职犯罪,更主要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代化建设要求高效率。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做到制度和发展的同步,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
(二)强化思想教育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8月21日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惩治腐败,最基本的要靠教育,靠体制,要通过学习和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高抵制剥削阶级思想侵蚀的自觉性,提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他在1995年1月23日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又提出:“强调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同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加强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同时,必须把打击和预防结合起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就是一项很重要的预防措施。”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2月19日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继续下大气力惩处腐败的同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更好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进行渎职犯罪的公职人员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的,逐步滑向腐败的深渊。因此,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渎职犯罪的建设,在思想上筑起预防渎职犯罪的坚固堤坝,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就提出了“要提防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著名论述,放在现在讲就是要广大党员干部能够坚守党性,坚持艰苦奋斗的优秀传统。近几年,全党都在致力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和学习当中。这充分表明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充分的认识到思想政治建设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只有通过对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的,经常的教育,真正的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干部读物的建设才能越搞越好。对公职人员来说,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最根本的就是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的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同时还应组织进行革命传统学习,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继承艰苦奋斗的工作和生活作风。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效力,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还应注意一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仅对公职人员进行,还应面向全社会,鼓励全社会学习好的思想作风,继承优秀的思想传统,帮助人民群众树立健康的思想观念,从而牢固的筑起全社会的思想政治基础。
(三)加强法制建设。
早在1988年,中共中央就发出了《关于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提出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证廉政建设。1993年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抓住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总结实践经验,严格纪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对要修改的,要抓紧时间修改、完善,要根据新的情况,尽快的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可以说是预防渎职犯罪工作的保障性工作,而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从立法上使应对渎职犯罪有法可依,建立起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现阶段产生的渎职犯罪有一部分就是因为长期我国法律的滞后性,钻法律的漏洞,打“擦边球”。其次就是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不依,法律就失去了效用,而要做到有法必依就要求法律的普及,应当鼓励公职人员乃至全社会参与对法律的学习、了解、认识、掌握,使法律制度真正的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在执法是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提高渎职犯罪的必捉率,必受惩罚的几率,还要求有适当的力度,而在渎职犯罪的高发时期,就应当加大对其打击惩处的力度。预防与打击并不矛盾冲突,无论是预防还是打击,最终的目标都是遏止和根除渎职犯罪。打击或者说刑罚是刑法的内容,其本质不在报应,而是维护社会生存的自卫手段,是防范性的。预防是打击的目的,打击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预防的一种手段。打击惩处可以使渎职犯罪分子承受违法犯罪的刑罚,也可以起威慑性作用,使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有所顾忌。要对渎职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就要坚决的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这就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渎职犯罪的工作机制。
(四)重视培养、加强监督的力量。
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往往监督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一种制度的发展成熟于否。虽然我们党多年来,已经积累了不少党内监督的经验,但监督体制还是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而要搞好监督,我认为首先要从公职人员的内部监督着手,这要求通过民主集中制,加强公职人员队伍的组织生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要扩大监督部门的权限,完善行政监察体制,使之能够相对独立的行使监察权;培养高素质的监察队伍;要真正的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便于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方法和内容;使社会舆论力量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增加权力活动的透明度。
(五)关于加强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建设。
预防渎职犯罪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发展经济,落实经济制度建设同样对预防渎职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好的经济条件对社会的文明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正如古人所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有的学者提出“高薪养廉”。笔者认为这不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好办法,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但由于事实上存在分配不公,在短时期内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先富者与后富者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经济能力差距,“高薪”虽然能提高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但公职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种“高薪”很有可能会刺激公职人员对金钱的更进一步崇拜,由权向钱发生转变,未必能达到“养廉”的目的。最切实际的方法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证分配制度的合理操作,尽可能的避免分配不公,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获得,以消除由于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净化有可能滋生渎职犯罪的土壤。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诸多预防渎职犯罪的方法并不是互相独立,相反,几种方法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应该同时进行,而放松其中任何一项工作,都有可能使预防工作出现瓶颈,使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走入“死胡同”,在实际工作中,有机统一的做法尤为重要。
总之,预防渎职犯罪是适应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的需要的,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乃至社会进步的需要的,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热烈欢迎。其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所有的机关、部门、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预防渎职犯罪,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期内遏止渎职犯罪的蔓延,努力避免渎职犯罪的发生,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手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预防厅编
[2]冯树梁,《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
[3]柳希春,《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
[4]唐磊,《犯罪学》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6]陈正云,《面向新世纪才中国预防渎职犯罪的战略选择》
[7]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等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渎职 犯罪 预防
最新法学理论论文
浅谈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培育的三维进路
当代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优化路径研究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谈地铁反爆炸恐怖机制的建构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热门法学理论论文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论法治文明
也谈依法治国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
论司法独立
论法律至上
从“礼治”到“法治”?
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法律与平等的一个视角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