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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观念变革

作者:赵俊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三)多头审批,重复许可严重。
老百姓要办成一件事,多个部门都规定需要办理许可证,如办一个旅馆,申请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办理治安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许可、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因此,一进入店堂,人们时常会看见挂在墙壁上的一排执照。同一部门的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行政许可权限冲突,上下级之间只有行政许可权大小的划分,没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区别,导致对有利的事项大家都去管、都去批,使行政许可失去控制。政府职能转变中必须要加强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但是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并没有遵循这个要求,该加强的地方没有加强,而不该加强的地方反而进行了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例如,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方面,对计划生育虽然有审批指标,但是由于事后监管不严,超生的现象很多,而且新生婴儿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这极不利于我国人口的优生优育。
(四)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不符合服务行政的基本要求。
政府行政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中有一些审批的动机不纯。现在有不少的行政审批的设定并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收取费用,满足部门利益,通过行政审批来为本部门的人员搞所谓的福利,这不仅违背了设置行政审批制度的初衷,也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从审批的运行来看,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设置的审批也由于审批中注重的是事前的审批而不重视事后的监管,难以达到服务社会的目的。例如,当前的很多小煤窑,有不少的地方只顾收费,而不顾管理,使得小煤窑泛滥成灾,不仅大量的浪费了国家的资源,而且事故不断,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
(五)现行行政审批制度难以保证行政公平和行政效率。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有的审批条件不明确或不公开,审批程序缺乏公平机制,难以保证行政公平。例如在出入境管理审批中,对公民前往港澳定居的条件有一条规定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批准”,但是什么是特殊情况则没有相应的说明,对于此类情况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解释,这又为公安机关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很少有保证公平的行政监督机制,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吊销许可证应该告知听证的权利,但是在作出许可证时,却没有这一要求。缺乏事前听证是我国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通病,这很容易导致行政缺乏公正性。同时,我国行政审批的审批程序过于烦琐,审批时限不明确,效率不高。有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重复交叉审批;有的事项从申报起,花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找了十多个部门,盖了几十个公章才得以批准;有的还不了了之。这种烦琐的程序严重地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效率。现在行政审批的时效规定的都不是很清楚,行政机关拖延处理、不与处理的现象时常出现,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管理的行政效率。
(六)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政府行政能力的增强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政府行政能力的增强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审批滥收费、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影响了政府的威信。行政许可几乎没有不收费的,而国家对收费又缺乏必要的规范。这种滥收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有的地方甚至遭致一些人员的大规模的反抗,对社会的稳定造成的极大的危害。二是行政审批的经济宏观调控能力不足。行政审批的宏观调控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手段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如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审批控制市场主体的生产行为,通过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审批来制止市场主体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审批的宏观调控能力还非常的有限,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行政审批的服务能力不足。我国的行政审批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虽然起了不小的作用,但是也还嫌能力不足,如在文化监管市场中现在的“黄赌毒”的大量存在与文化审批管理不力有很大的关系,这实际上表明政府在方面还存在能力不足的现象。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针对我国现行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共行政改革的大前提下,行政审批制度到底应该如何来改革呢?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应该遵循以下思路来进行:
(一)以服务行政为理念,大力推进行政审批的服务化建设
服务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理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以服务行政的理论为指导,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服务化建设。首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以服务社会、企业和广大公众为基本目的,凡是不利于社会、企业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提高的行政审批制度都必须进行大胆的革除;其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合理分配政府、社会、企业和公众的权力(权利),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进行有步骤、有计划的放权,使社会、企业和公众有自己独立行为的空间和机会,从而有力地促进公共行政改革中的多元化、分权化和服务化的发展趋势。最后,根据“服务行政”要求,建立和完善提供公共产品行政审批机制,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模式从微观的、直接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指挥式”管理向宏观的、间接的、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服务式”管理转变,确保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适应政府经济职能逐步减少的要求,将部分行政审批权力分给社会和企业。
如前所述,我国公共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从微观经济管理领域的逐步退出,直接涉及到企业的自主经营的事务,涉及到分钱、分物的事务都应该主动的退出。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涉及到经济领域的主要是集中在微观经济领域,因而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行政审批应该尽量的减少。政府应该将可以由社会通过自组织力得到解决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给社会,由社会自己来进行管理。比如在生产、销售、定价、行业管理、规模管理等等,统统交由市场主体或行业组织来进行管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市场机制的优化资源配置效应。
(三)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逐步加强的需要,加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建设
随着政府职能从以经济管理职能为主向以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为主的转变,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也应该注重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应该说,行政审批在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行政审批是一种对法律禁止的解禁权力,控制着社会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获得某种社会公共资源或权利的资格或要求。如果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中没有行政审批,必将导致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无序,相反,如果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中有严格的行政审批,则有利于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必须大力加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方面的行政审批制度,加大对社会支持、社会帮助、社会救援等方面的审批管理力度,实现直接为社会公众服务。
(四)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要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的事项分工,理顺职能配置,改进审批方式,大力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实现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化。对政府各部门原有的审批事项逐一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合并的合并。同一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多次重复审批的,调整为—次审批;同—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调整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审批,其它部门不再审批;确需审批的可告知内容由申请单位作出承诺。每一事项的审批必须规定合理时限,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予以答复。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工作“五办制”,即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核准项目明确答复制。此外,结合信息化网络建设,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步伐,在行政审批管理中充分 运用现代化手段,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审批等,以此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五)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避免行政腐败和行政不公,促进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
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公开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应该充分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积极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严格坚持依法追究在行政审批中的各种违法和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不断完善行政审批的事前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审批听证程序,加强对审批的事后监督和管理,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监督制度。通过政务公开和监督制约建设,保证行政审批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参考书目:
1、《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践》  张兴祥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11月版
2、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3、《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谈〈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载《中国公务员》2002年1月号
4、徐晓林:《试论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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