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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思考

作者:梁萍 李新 江羽翔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1


3 化解政府债务,促进财政发展的对策
3.1 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地方政府债务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体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称。要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必须从财政体制方面入手,在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上级和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科学划分上级和下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加大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减少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
3.2 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规模,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解决当前区县财政困难的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在于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风险问题。因此,上级政府部门要制定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采取扶持有效措施,解决区县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地方财源单一的不合理状况,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财源体系,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3 完善政府绩效评价和监督体系,以减轻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债务压力
要着力解决地方财政供养负担重、财政支出压力大和刚性大的矛盾,就必须加快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淡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将地方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发展与经济建设方面转换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通过政府职能调控,加大地方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二是进一步精简地方政府行政机构数量,压缩地方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和比例,缩小地方财政的供养系数。通过精兵简政,节约行政开支,减轻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减少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压力;三是坚决杜绝“政绩工程”,要改革和完善地方干部考核选拔机制,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干部的政绩,防止出现新的“政绩工程”,避免产生新的“政绩工程”负债。
3.4 全面清理各类债务,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全面清理地方政府债务,彻底弄清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按照直接显性、直接隐性、或有显性和或有隐性的债务分类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登记,编制地方资产负债表。针对经常性债务和融资性债务、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研究不同的处置办法,进一步强化偿债措施。要遵循“杜绝当年新增欠款、逐步化解历史积欠”的原则,对财政周转金,除部分依政策可以核销外,其余部分要严格按目标考核办法,按“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清收。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对直接显性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数量和期限,制定中长期偿还计划,并建立相应的偿债基金;对直接隐性债务,应预测未来各年度的支出缺口,制定弥补支出缺口计划;对或有显性债务,应坚持“谁借谁还”的原则,清偿债务,必要时可用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对或有隐性债务,应加强管理,尽可能在经济、社会领域“就地”化解;对无法追讨的或有显性债务和无法“就地”化解的或有隐性债务,应纳入直接显性债务进行清偿。
3.5 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是建立高效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明确政府债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细化举债审批程序,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审批权限,除经县区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乡、镇、街、场区不得擅自举债。对确实需要举债的,在审批时,实行“三个一律”:举债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符合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一律不审批;举债单位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一律不审批;举债项目没有纳入举债计划的,一律不审批。
二是建立灵活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逐步实行偿债专户管理。在财政部门设立债务偿还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债务,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政府偿债专户。经财政转贷的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由使用单位将偿债资金划入偿债专户,由财政部门一个口径归还。逐步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要求,财政部门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待条件成熟后,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
三是建立严格的政府债务监督检查机制。对政府债务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跟踪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对政府重大举债项目,要委派财务总监或财政专管员,对举债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年度审计。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状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公开审计结果。对随意欠发工资、拖欠工程款,随意向干部职工借款集资的,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偿债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对非法挪用、侵占债务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 建立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管理,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
要通过建立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使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规范化,并设法使地方政府存在隐形债务显形化,杜绝以往没有地方债务没有“正门”,只好走“旁门”的不合理现象,堵住各种隐形、违规的借债融资渠道。要修改和完善《预算法》有关地方政府融资的相关规定,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以规范的形式发债借贷,以解决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财力不足的状况,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地方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约束,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谭桔华.论合理政府规模与政府行政成本
[J].湖湘论坛,2005(2)
2 唐云锋.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地方债务的成因分析[J].财经论丛,2005(1)
3 魏加宁.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金融危机
[J].商务周刊,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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