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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作者:王雷,刘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2


(1)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目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研究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这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信贷,相当于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无息贷款。从而可以提高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2)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发基金用于防范企业在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的风险,可以按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征收所得税前一并扣除。针对社会风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不如人意的现状,我国可以用税收优惠的办法鼓励企业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采取这种措施,政府实际上为企业分担了一部分风险,也降低了企业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投资和经营的风险,从而可以激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抵免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我国政府主导型的R&D活动格局,导致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实用性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比率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为了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国家应当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R&D费用,并对R&D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
3.2 逐步实现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与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
(1)改革增值税。我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明显的弊端。高新技术产业一般拥有价值较高的设备和无形资产,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而购入的原材料等产品成本所占比重相对较底。由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负,妨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于目前我国现实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增值税的转型:一是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和支持,对技术含量高,经确认是高新技术的产品,其生产和销售可以考虑按照低税率(13%)纳税,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二是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设备价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资金多的问题,可以考虑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技术开发有关的机器设备实行“税改投”的政策,即将应征未征的增值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这种税收优惠措施针对性强,更能刺激企业在购置科研设备方面投入资金,从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硬件水平。
(2)完善企业所得税。一是为了鼓励起步阶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议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盈利年度开始计算,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减税时间可延长到10~15年;二是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比较彻底的做法是像软件行业一样对工资费用税前据实扣除,过渡期的办法是提高其计税工资标准;三是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后可以给予一定年度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改革营业税。为了体现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或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应比照对科研单位实行的优惠,即免征营业税,以此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如果对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让免征营业税存在一定的执行困难,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3.3 注重产业优惠并逐步实现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
高新技术是没有国界的,更没有区域和企业的界限。因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应该有区域和企业的分界。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然后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税收政策优惠,主要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本国企业来说,这种做法则具有较大的副作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更多地注重产业优惠。
(1)确立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目标。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局限于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和对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应该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通过对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2)在东部地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应逐步取消税收直接优惠方式,采用税收间接优惠方式,体现产业优惠的倾向,区内主要发展各项配套措施和服务,发展成熟的高科技园区。在西部地区,配合西部开发“点面结合”的发展战略,借鉴东部发展经验和教训,可以在开发初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实行一定的税收直接优惠,随着开发进程的推进,逐步减少区域优惠,清理和调整东西部税收优惠差异,走产业优惠的道路。
3.4 增加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人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几乎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得“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科技人员实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特殊成绩或贡献所获得的各类奖金及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了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员工持股,有必要利用税收政策推动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与普及,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Gareth,H.S. Public Economic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2 孙伯灿.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证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2001(6)
3 夏杰长.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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