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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作者:王雷,刘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2
摘 要 以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为切入点,分析了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
  关键词 高新技术 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
  21世纪高新技术产业将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的关键。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1 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1.1 税收优惠政策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
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利于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而税收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征收的税收收入,而将其让渡给企业。显然,如果税收能合理降低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或增加其收益,必然会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影响其技术进步的规模和速度。
1.2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
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活动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一方面要依靠企业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来降低和化解,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进行降低和化解,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之一。
1.3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就必须与生产实践、产品的技术和工艺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被企业的生产制造过程所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税收政策允许对企业技术含量高的中试产品、新产品实行减免税优惠,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投资进行税收抵免,则必然会加速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缩短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
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多年来,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相继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重直接轻间接优惠
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如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而在R﹠D费用的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这不断造成了政府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2 重所得税轻流转税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来源,而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但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上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不符,也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不相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多,一项成熟的科研成果应用社会生产一般要经过实验室、中试和产业化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前两个阶段风险大、收益小或几乎没有收益。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渗透到这两个阶段,仅仅停留在产业化阶段。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力度大打折扣。另外,目前所得税优惠主要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的企业和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对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研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只关心科研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另一方面容易出现优惠滥用的现象。
2.3 重区域性轻行业性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国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积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新技术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区域性优惠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第一,对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不论其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实现税收的引导、激励作用,体现不出税收优惠力度;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只规定了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减税政策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此“无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利于企业创新机制的建立,也不利于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入;第三,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造成政策性差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还大大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2.4 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优惠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并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形成了双重课税。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利润率一般较高,个人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润也相对较高,因而其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较高,承担的税负也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若能够增加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则可以刺激民间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弥补政府投资财力的不足,改进产业缺乏资金的状况,促进其快速发展。
3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其“造血”机能的增强,使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基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上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因而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3.1 逐步实现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为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道路。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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