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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对财会人员素质的新要求

作者:喻昊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7
摘 要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特点决定了现代会计不仅应能够解决财务核算和管理问题,更要求具备对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案件提供知识支持的能力。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根据法务会计的业务需求更新知识,提高素质。
   关键词 法务会计 经济纠纷 财会人员素质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1 法务会计的产生本身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新要求
法务会计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和一定高度后,社会对会计信息的提供有了新的需求。随着经济组织的不断扩大和其内部结构复杂化,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而伴随的是经济纠纷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司法机关与此相适应的审查所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审查相关的业务量也成倍地增加,对审查技巧的要求更高。从法务会计最早的出现就可以证明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纷起。就在法庭对当时美国最大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进行调查时,美国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在法庭上予以作证,并由此而开了法务会计的先河。
法务会计的职能是舞弊审计和法律支持。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实务中,法务会计对业务的调查分析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就构成了法务会计的主要内涵。现代经济的渗透性使得对经济案件的处理需要运用大量交叉性、边缘性、混合性的会计和法律知识,单纯依靠一门知识或一种技术来分析和解决经济案件已显得力不从心。单纯会计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不足、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程度的乏力、会计理论或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增多,单凭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单类知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推动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而法律实践如世界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的产生,更进一步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法务会计成为解决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沟通关系的有利工具。
  法务会计不再是单纯的财务会计,它是会计学理论与法律学理论的“混血儿”,这一点导致了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有明显的不同:法务会计主体扩大,不仅包括企、事业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人员,还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一类的专业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专业法律、审计人员;法务会计的服务领域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务会计工作所解决的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具体可分为会计中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和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业务领域。对于这两方面问题,单纯依靠会计人员或律师是不能够很好地解决的,必须由具有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法务会计人员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务会计对今天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会计人员需进一步强化个人业务素质。
  而法务会计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客体也对会计人员提出要求。法务会计审查、检查、鉴定的具体内容,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和通过法务会计查明的经济案件的会计事实构成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事实,是会计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即会计事项的真相。这一对象具有以下特征:与经济案件有关;是一种案件事实;以会计资料为载体,并导致会计记录失实。法务会计的对象包括这些基本要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揭示,查明经济活动的真相。需要具有会计、审计专门的人才解释问题,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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