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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效率的会计视角

作者:陈人康 朱廷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1


  外部性问题是反洗钱失效的另一重要原因,包括洗钱的外部性以及反洗钱的的外部性。第一,洗钱的外部收益合法化给洗钱提供了生存空间。洗钱的利益关系链条涉及的直接主体包括洗钱原生罪犯罪人、洗钱犯罪人、金融机构等组织、国家等。在洗钱过程中,货币兑换所、股票交易所、黄金交易商、赌场、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都可以被当作洗钱渠道,私营银行设施、境外银行业务、自由贸易区、电汇系统以及贸易融资也能够掩护非法资金的流动,同时这些机构和组织均能够在洗钱中获得收益。在跨国洗钱中,资金流入国增加了外汇收入和税收收入,经济有可能得到某种程度的增长。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性和主权的限制性,这些收益主体(有些学者称之为被动的洗钱者)规避了法律的追究,实质上是接受洗钱收益的让渡而以提供洗钱活动空间为对价的非法契约关系,客观上构成了洗钱的外部收益合法化。第二,洗钱成本的外部化促使洗钱缺乏自我约束。洗钱的成本主要体现为法律对洗钱者的制裁(法律风险成本)和洗钱的社会危害成本。部分洗钱收益主体由于存在规避法律的空间,使洗钱的法律风险成本完全由其他洗钱收益主体承担,实质上是洗钱成本的外部化,造成自我约束失效;洗钱的社会危害成本对于单个洗钱收益主体来说毫无疑问是一种外部成本,也造成自我约束失效。如个别国家不顾洗钱对他国的影响,纵容洗钱的存在而受益。第三,反洗钱收益的外部化和反洗钱成本的外部化造成反洗钱动力不够。反洗钱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外部收益)的活动,受益者和反洗钱主体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也就决定着反洗钱收益和反洗钱成本的不对称性。反洗钱的实质是对公共秩序的安定维护,因此属于公共物品,政府是反洗钱的当然供给方,金融机构等组织和外国政府作为反洗钱的必要参与者也是反洗钱的供给方。在反洗钱活动中,如果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付出的成本没有得到补偿,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钱的供给不足;如果反洗钱的收益结构不合理,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钱积极性受挫。在目前,我国反洗钱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反洗钱活动又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反洗钱的供给不足以及效率低下在所难免。
对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结果实质是不同主体间的动态博弈结果,取决于力量的均衡,反洗钱成败的关键在于形成有利于社会整体反洗钱的力量对比结构。而单个主体内部的利益冲突结果实质上是“经济人”的体现,政府在反洗钱机制中应该合理界定各个反洗钱利益主体的收益以及建立合理的反洗钱成本分担机制,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部门机构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避免不必要的阻力,整合反洗钱系统。
3 形成洗钱亏损而反洗钱盈利的制度环境是保证
反洗钱的主体主要是本国政府、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对于本国政府反洗钱的决心和目的勿庸置疑,但反洗钱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紧密配合是很难取得决定性胜利的。那怎样才能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实现反洗钱的国际有效配合协调呢?这需要形成洗钱亏损而反洗钱盈利的制度环境。
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是反洗钱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发生了变化,洗钱犯罪的手段更是日新月异,通过互联网远程操纵的洗钱活动或是其他方式的跨国跨地区的洗钱活动屡见不鲜。黑钱一旦跨越国界,由于受主权问题和银行保密制度等限制,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是不可缺少的。在反洗钱的价值目标上各国具有较高的共识,但反洗钱客观上有可能使部分国家丧失由于洗钱犯罪而被动获得的利益,同时反洗钱本身也存在巨大的收益和成本,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使国与国的合作异常困难。国与国之间有效合作的途径是科学合理的国际制度安排。FATF制定的《反洗钱40条建议》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该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洗钱既得利益者构成的障碍,但对于反洗钱的收益成本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因此,反洗钱国际合作进展不顺利。
反洗钱会计的构建为国与国合作提供了技术可能。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反洗钱的方式、方法、程序也会不尽一致,在反洗钱收益和成本的确定上分歧较大。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协议也就缺乏订立的基础,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难以进行。形成公认的反洗钱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限制流入国通过变更会计方法影响反洗钱收益和成本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信息的对称,又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反洗钱收益分配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
另外,洗钱犯罪必然要经过银行这一环节,反洗钱信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的反洗钱工作。而银行在洗钱和反洗钱的博弈中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银行是否积极主动的参与反洗钱是反洗钱成败的核心问题。目标的不一致性决定政府与银行的合作层次低甚至是不合作。政府与银行各自追求目标的不同,在反洗钱的问题上必然表现出不同的态度。政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者,意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从而遏止原生罪的产生;而银行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反洗钱活动的态度决定于其成本收益分析。因此政府与银行之间即使合作也不是同心同德的合作,更有可能是不合作博弈。尽管银行有“了解你的客户”(KYC,know your customer)的义务,但法律对其义务的履行程度无法衡量,只能够在洗钱被发现后对未尽义务者和过失责任者予以惩戒。一方面银行在履行“了解”义务时必然存在成本收益考虑,由于收益的可见性而成本的无限性,其履行义务的程度是很低的;另一方面银行过失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可能被发现时,银行为避免惩戒有可能采取对抗策略致使反洗钱失败。
洗钱亏损而反洗钱盈利的制度环境是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银行之间合作的条件。通过合理的反洗钱收益分配和反洗钱成本负担制度,使洗钱与各反洗钱主体利益负相关而反洗钱与各反洗钱主体利益正相关,也即形成洗钱亏损机制和反洗钱盈利机制,促成反洗钱与各反洗钱主体目标追求的一致,才可能实现合作,从而保证反洗钱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向宏桥,王涛.构建反洗钱会计的经济学基础[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5(4)
2 向宏桥,王涛.构建反洗钱会计的理论基础[J]. 财会月刊,2005(11)
3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课题组.论构建反洗钱会计[J].武汉金融,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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