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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

作者:魏嫚 刘锦 胡宏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7

 
3 "土地换保障"是唯一可靠和可持续性的安置模式
安置失地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因为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都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失掉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应该随之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在市场经济下就表现为,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回他们生存、就业、发展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只有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回了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土地换保障"可以看作短期保障和长期保障的结合,以上提到的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留地安置属于短期保障,社会保障安置属于长期保障,将短期保障和长期保障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实现可持续性保障,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可持续性呢?
3.1 从短期来看--使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足以弥补失去土地带来的损失
在市场经济时代,土地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农民失去土地后暂时最希望得到就是与土地进行转让后所带来的收益相一致,也就是失地农民要在最大程度上分享土地出让带来的利润分配。因此"土地换保障"首先应该体现在土地换取的利益补偿上,而且这种补偿应该根据国家征用土地后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因为土地价格是由土地收益直接决定的,土地收益又往往取决于土地的用途。由于工业具有相对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工业所能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农业。因此,当土地从农业用途更改为非农业用途,从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时,同劳动相结合的土地所能吸收的价值带来的利益会迅速增加,从而发生明显的土地增值。而当土地还是用于农业发展时,土地增值相对工业就会逊色很多。目前,国家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金仅仅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并没有参照土地用途进行区分,随着农民意识的增强,这种补偿标准不能合理的安置失地农民,因此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迫在眉睫。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征用农民土地一般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款构成失地农民的全部补偿费用。其中土地征用费大体等于土地价值,土地赔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的弥补。目前部分学者提出的"综合因素法"就是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补偿机制,"综合因素法"考虑了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区位条件、供求条件等,更好的体现了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财产关系,使征地补偿费不仅包括土地当前用途的价格,而且注重土地的未来价值,能够更好的安置失地农民。
3.2 从长期来看--为失地农民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暂时的需求是获得合理的补偿,那么从长远来看呢?失地农民和其它的农民一样渴望得到诸如养老、医疗、就业等各方面的保障。因此"土地换保障"的第二步就是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3.2.1 加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年轻的劳动力流向了城市,这就使得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安徽省的抽样调查表明,目前被征地农民50岁以上的比例大约占30%。这部分人群的再就业能力低,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养老问题,对这部分人群家庭中的年轻成员来说也是一种很大的压力。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重中之重。但由于农村和农民的现金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尚不具备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也不现实,即使是部分费用,也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要使失地农民享有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参照城镇养老保险体制,采取统账结合的方法。社会统筹账户可以从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增值受益部分划拨,个人账户可由参保人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应随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的调整。由于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结构复杂,必须根据各自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将其纳入养老保险计划。
3.2.2 加快完善失地农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
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普遍低下,经济水平普遍较差,失地农民更是如此,他们小病拖着,大病看不起,长此以往致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不断攀升,因此给予失地农民尤其是中老年人群实施医疗保险及其必要。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居住在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城镇化,而且收入稳定,这部分人群应统一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其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由于支付能力有限,如陕西、云南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2 000元,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无疑是增加他们的负担,对他们应该实施新型合作医疗体系。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三部委《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到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可见国家对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度重视。由于失地农民缴纳合作医疗的资金数额较少,可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 3.2.3 积极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的就业和创业问题,始终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首要的根本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按照目前的城镇化进程,每年有约26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需要安排就业。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要以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以提供就业和创业机会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和创业途径,就业经费可以从安置补偿费中列支。
参考文献
1 卢海元.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基本设想[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2 万朝林.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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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继瑞.中国城市地价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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