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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滥用及体制原因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3


国际上对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分歧,导致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确立了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在入世15年后取消的承诺。这一承诺不仅使中国面临的反倾销风险增多,影响中国企业的长期出口,而且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出口的重要因素。
由于WTO是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组织,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因此,一种产品的“正常价值”当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形成的产品价格来衡量。欧美国家理论界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因此不应当也不可能将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法规定同等条件的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于是在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7款规定,该条的其他规定均不影响关贸总协定第6条1款的注解。该注解是:“对来自贸易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且国家确定所有国内价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为确定倾销与否而进行的价格比较存在特别的困难,为此,进口国可认为,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比较并非合适。”
长期以来,欧美国家一直以总协定中的这个注解,作为它们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特殊反倾销法律的多边依据。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由此应运而生。美国率先于肯尼迪回合后,发明创造了寻找替代国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格的方法,从而开始扭曲倾销本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歧视的反倾销法律。欧盟于1979年采纳此方法。不难看出,欧美事实上是自己解释发挥了总协定第6条的注解,为自己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反倾销政策找根据。但是迄今为止,总协定和WTO从未适用过该注解,也从未曾有机会讨论过欧美国家所发明创造的这种替代国的方法。但是这种替代国制度却是实实在在地影响了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结果。

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

因为依照这种条款,欧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
换言之,一旦一国认定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货物存在倾销可能,并且立案调查时,反倾销案发起国就可以以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但是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中国采取反倾销调查就是由于受到国内企业的压力,为了实现贸易保护,而WTO又没有对所采用的替代国标准进行严格的规定,仅是指出“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这就给替代国的选择带来极大的随意性,这些国家就通过选择替代国把中国产品定性为倾销产品,而且以此确定较高的倾销的幅度。于是,出现了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欧盟将新加坡确定为替代国,美国将印度作为替代国。
另外有一种情况是选择替代国时还往往受制于被选国企业合作与否。如在2001年欧盟对中国节能灯案的反倾销调查中,几经周折,欧盟同意选定印尼或韩国为替代国。但是印尼和韩国的企业却不合作。因此,欧盟最终将毫无可比性的墨西哥当作本案替代国,导致对中方不利的结果。
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都会使该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频繁打着“非市场经济国家”大旗,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和工具的原因所在。
WTO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组织。按理说,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O,理应是个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无论从GATT关于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还是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中国应该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了。
可以说,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已成为我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让中国企业屡次蒙冤受屈以致于被动挨打;而且严重的是,它阻碍了中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这无论对中国还是对世界来说,都是不利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并不是以此来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能够公平地对待中国;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事实上,在中国政府的努力下,关于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有了突破:2004年4月14日,中国和新西兰同时宣布,新西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中国在获得梦寐以求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新西兰也成为第一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截止2005年8月已有包括新西兰、俄罗斯、澳大利亚在内的约50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部分国家也承诺不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中国还与美、欧盟就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设立了对话机制。并进行了几次较为深入的沟通。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在有关各方的努力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最终能够得到较为彻底地解决。

参考文献:
1.白光.WTO 壁垒漏洞与争端案例.中国物质出版社,2002
2.唐宇.中国面临贸易摩擦之根源探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
3.冯军.论国际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及其法律对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4.赵瑾.中国对外经贸前沿III.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5.王磊.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几个深层次问题.WTO经济导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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