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证券金融论文 >> 公司研究论文 >> 关于新加坡公司治理的一些思考论文

关于新加坡公司治理的一些思考

作者:缪膨冲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12
[摘要] 本文分别从公司治理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介绍了新加坡的公司治理的特色,并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 新加坡 外部公司治理 内部公司治理
一、引言
新加坡是一个外向型国家,其总贸易额是GDP的2.5倍多。此外,新加坡对外汇的流通没有任何交易上的控制。新加坡对外国直接投资有非常开放的政策,对外资所有权的比例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即便是在一些关键的领域内,新加坡的政策也比其他更发达的国家更为宽松。
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我们可以预期到其公司治理的发展将会延续美国和英国的路线。然而,新加坡公司治理与英美相比都是相对落后的。此外,所有权的高度集中、接管市场的无效都可能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更进一步说,没有日本和德国那样的强势的以银行为中心的控制机制,似乎没有任何市场或机构治理机制来约束经理人。
二、新加坡外部公司治理的主要特色
东亚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与以下各方面相联系: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和由小部分的家族控制、低水平的所有权保护和软弱的维护、公司高的财务杠杆、信用机构松懈的监控和筛选、无效的银行规则。这些基本上表达了东亚国家中公司治理的真正的状况。
新加坡在公司治理方面有着显著较高的标准,同时也发展了更先进和更充分的法律系统以保护所有权。
(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布
如前所述,所有权集中和企业由家族控制是东亚国家和地区共有的一个现象,新加坡也不例外,在新加坡,成组的股东组成了平均大于60%的所有权,其最终所有者是市政府、企业或个人。根据法律,银行和基金不允许持有公司的股票。经济中,与政府有联系的企业占据主导。即使私有化,政府通过控股公司仍然保持多数的所有权。在企业之间,互相持股是常见的现象。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在所有的东亚国家和地区,这种情况还非常有限。零散的证据表明,与更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机构投资者所拥有的所有权通常规模很小。更重要的是,即使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观的股份比例,他们也并不积极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香港特区和新加坡的报告都显示出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方面有限的参与情况。
所有国家里公司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和家族对公司的控制导致了一种治理结构——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家族可以依据自己的意识进行决策。董事会成员的决议也几乎掌握在控制公司的家族手中。因此,就存在了大股东、管理当局与小股东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然而,新加坡与地区内其他国家相比,现实中的小股东利益和权力侵占冲突的真实情况没有那么严重。在新加坡,小股东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主导股东或管理当局的行为违背企业或股东的利益时,小股东可以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债务人和信用关系
信用银行对公司财务监控的忽视及失察是被扭曲的激励结构的自然结果,激励结构主要受政策环境的影响。政府对信用管理的不完善以及金融监控和规则框架的松弛,是这个环境的特征。在许多东亚国家,政府和银行之间不健康的联系源自于政府领导经济发展时期。 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政府的控制随着金融自由化而变弱,虽然如此,它还是存在的,银行提供补助性贷款给政府偏颇的公司,却没有适当地考虑借款人的信用能力。
在大多数东亚国家,政府定向的贷款或政策性借款,被广泛地用作一个重要的工业政策工具。大多数银行在80年代进行私有化,但是政府对银行业直到最近还一直保持着很大的影响。而新加坡却没有大范围地使用信用工具作为支持私有工业的手段。
(三)接管市场
由于所有权的集中、政府普遍深入的参与以及SES严厉的控制(比如,为了减少制造谣言的投机买家,制定了并严格执行了机密的规则),新加坡的接管市场并不活跃。这也和社会文化背景及制度环境有关,和东亚儒家文化中所包含的进攻性不如西方文化,金融家的行为更为温和和谨慎有关。所以,恶意接管几乎很少听到,即使发生了,由于前述的机密规定的存在,拍卖也很少会发生。因此,接管市场对董事行为的约束作用在新加坡是很微乎其微的。
在日本,对公司管理层的外部控制通常是由其债权人所进行的。在公司债权人中,与公司有密切的商业关系的银行仔细地监督着公司的运作,并且代替接管市场通过干预公司经营实现外部公司控制,特别是在公司出于财务危机状态时。而在新加坡,这两种治理机制都很薄弱,并购行为是以平稳地、安全地实现权利转移为目标地,以一种有序的、实现规划好的方式进行的。
(四)披露
评级机构标准普尔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就公司披露水平的研究显示,如果以140分为满分,香港公司平均得分为43分,远远比不上获得83分的新加坡及65分的马来西亚。
有关研究是以2004年6月底33家香港恒指成分股公司的年报,其分析披露资料方面的水平,例如独立董事的数目、召开董事局会议的次数、董事表现评核、董事酬金及审计会议的资料等作评估。研究还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及印尼4个国家。研究表明有49%香港公司没有披露董事会开会次数,新加坡只有30%,马来西亚则为0%。
标普治理服务董事总经理黄国富表示,新加坡在披露资料方面的规管,较香港严格,也有法例配合,因此得分较高。
麦润田也称,自金融风暴后,新加坡及马来西亚已于企业管治方面有很大改善,而新加坡也有守则要求公司加强资料披露。①
三、新加坡有关内部公司治理的举措
公司治理委员会在2001年3月21日发布了一份报告和公司治理暂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这份报告的建议和准则在2001年4月被SGX和相关权威人士认可。
自2003年1月起,所有SGX上市公司年报都必须披露公司治理实施情况并要解释与准则相背离的地方。
以下将对准则和一些实施建议进行简要介绍。
该准则划分为四个主要部分。
*董事会事项
*薪酬事项
*会计审计
*与股东的沟通
准则中的有些法则与Cadbury、Greenbury和Hampel报道相似
(一)董事会事项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1/3的比例。
董事会要有一些有核心资格比如会计或财务、商业或管理、战略计划或行业知识的董事构成。
高层管理层职责划分:董事长和CEO或董事经理的职责必须分开。
建立提名委员会(NC)对董事任命做出建议。NC大部分成员应当是独立的。NC的主要任务是评价董事的业绩和独立程度。
准则没有限制一个董事的职位数目。但要求董事要对每家公司的事务给予充分时间和关注。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获得完全、充分和及时的信息。在这种关系下,管理层有责任向董事会提供这样的信息。类似地,董事们必须能够与高级经理接触,并且被允许提供有关公司费用方面的独立的专业的建议。
(二)薪酬事项
关于薪酬问题的建议用来促进透明化、合理性和问责性。因此薪酬委员会(RC)应由大部分的非执行董事(也就意味着,必须具有与报酬事项有关的独立性),RC应当为董事会提供一个有关薪酬的框架、主要执行者并要制定一套详细而明确的薪酬计划。RC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比如行业情况、竞争者和业绩。RC至少要有一名成员能够胜任薪酬合同的执行。
董事以及至少最高五名主要的高级经理的薪酬在250000新加坡元(相当于145000美元)等级以内的必须在每年年报内披露。
(三)会计责任和审计
审计委员会(AC)是公司治理框架中最相关的委员会。AC的大部分成员必须独立,应当具有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AC的权力很广泛,包括调查审计、会计和财务事项的权力。AC还必须每年评估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管理层仍要保持一个健全的内控系统。也许对AC更重要的要求是一个独立的内部审计功能。

 [1] [2] 下一页

论文搜索
关键字:新加坡 公司治理
最新公司研究论文
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改革路线研究
公司金融理论在公司管理中的应用探讨
浅析抖音短视频的IP经济模式
华为手机供应链整合能力研究
小米社群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以海尔智家为例
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
安徽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与公司绩效关系
论强化集团内各级投资公司内部审计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财务分析
热门公司研究论文
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的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与代理成本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重组研究
上市公司配股行为的研究
《上市公司审计风险面面观》
出资欺诈的诉讼途径
《银企信用扭曲的根源与治理》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浅析
公司治理与资本结构优化问题分析
中国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创新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