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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重构分析

作者:朱智鸿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8


2、从审计信息的需求角度,CPA执业活动应转变为公营性的政府行为。据调查显示,近10年来我国对审计信息的需求67.9%来自于国家强制性的法规等要求,而17.9%的审计需求才来自于股东会或董事会。[4]显然,由于政府需要,当然应由其亲自进行审计,得出的审计信息也才可信,这样可以减少审计委托的中间环节,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质量损失。同时按照产权理论“谁所有谁监管原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于所有权属国家,若由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政府进行审计,由于审计评价的结果与其自身利益攸关,因此会本能地谨慎开展审计,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同样地由民间资本构成的上市公司,由于融资金额巨大,吸纳大量社会资本,对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虽然其产权并非国有,但已然成为国家的财富、社会的公共资源。由政府代为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广大股民中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他律不如自律”,被动检查勿如自查。
3、审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CPA执业民间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于生产的审计信息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共属性,对社会信用乃至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要使广大股民相信由一个营利性组织制造并发布的审计信息,除了要考察该CPA事务所的执业资格、独立性、业务能力和事务所规模,还要权衡其品牌、抵御风险和赔付能力等。以上资质由股民来考量显然无能为力也没有必要。然而政府本身就有义务和能力向社会公众公告公共服务产品。若审计信息的制造属政府行为,其良好的信用度和强大的国家机器有能力运用行政、法律、财税和司法等手段,再辅以严密的政府监管体系,来化解风险、补偿损失、承担后果。因此CPA执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既是审计信息固有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职能使然。
四、CPA制度重构的政府审计模式。
1、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目前在中介市场上,企业为上市或融资等需要政府审批时,就从CPA事务所购买审计信息产品,交由政府审核决策。该模式的实质即政府勿需置疑地依托审计商品进行政府作为。为杜绝企业管理当局同CPA发生审计合谋,诱发诚信危机,应由负责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转的官方机构—证监会负责组织审计事务。通过在证监会内部成立一个类似于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中注协的审计机构,将民间CPA组织起来,组成一个专家审计咨询团队,具体行使行政权力和专业管理的职能。当有需要审计时,由证监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在审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执业CPA形成审计组进行审计。具体在开展CPA业务时,应遵循专业决策和专家治审的原则,建立专业审计官制度。即在专业决策上由CPA负责,当形成审计报告后由执业CPA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交由证监会。这样既保证了审计工作的专业含量,也体现和增强了审计报告的政府权威性。
当前CPA主要执行评价、鉴证等职能。该项职能除了由证监会履行外,部分业务还可以由政府其他相关机构来配合完成。具体地,诸如上市公司辅导、上市退市资格的审查等,可以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来共同监管。诸如企业办理相关营业执照、验资等,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验证。再诸如信誉评估贷款等,可以由银行直接评估其信誉。将这些职能交由政府其他部门履行,既可以避免过多的信息传递环节造成信息质量衰减,更是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题中之义。如此的制度安排,可以使CPA事务所的职能有机地整体过渡给政府,降低监督成本,有利于构建缜密有效的政府审计监管体系。
2、经费保障渠道。我们知道,证监会是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其运转经费由国家财政供养。由以上的制度安排,庞大的执业CPA审计咨询团队的生存经费除必要的少量办公费用由财政给养外,其余发生在审计过程中的人、财、物等直接费用,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以法律化的形式向有价证券的交易双方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缴所形成的基金,来弥补必要的审计成本。[5]这样既保证了有充分的经费来源,也在根本上彻底割裂了审计委托代理关系中衍生的利益契约关系,有力地保障证监会领导的CPA团队能够客观独立地开展审计业务。
3、监督管理机制。CPA的民间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其宗旨就是要客观诚信地制造真实的审计信息。要通过建立定期的审计信息公告制度,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来督促政府诚信审计。所以审计信息不应仅限于企业发生重大经济活动时才审计并公开,而要对企业的财经状况定时对外公布。这样既可以避免由于被动需求而产生盲目的审计动机,造成审计的功利化,同时可以使审计信息更公开透明,及时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总之要通过审计信息的公开公告等舆论效应,来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检阅政府审计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要通过严谨的法律体系和严厉的处罚措施,约束政府审计从业人员和CPA,以保证政府行为的严肃和权威性。要运用党内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手段,严格执行渎职、行(受)贿官员问责制,甚至运用国家机器追究违规当事人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等举措,来敦促官员和CPA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提供公允的审计信息服务。
综上,从制度安排上将CPA部分职能交由政府履行,旨在消除信用危机,促进政府更好地承接起CPA无法完成的使命,恪守准则,依法客观独立地履行好审计监督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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