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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完善

作者:许昱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06

论文摘要: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依据其行使权力的性质不同,将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分为三种:即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
一、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具有以下保护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因此,每一个消费者都要尊重自己的权利,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和为贵”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其步伐已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主要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的法律,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统帅和总纲作用,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其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逐步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这都是相当重要的。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以上种种原因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降低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者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需要逐步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中国加入WTO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存在着三大缺陷:一是《消法》自身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建议制定消费者政策法,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属于具体裁判规则的内容分离出去,对消费者政策的内容加以充实完善;尽快制定反龚断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完善消费者合同法、产品责任法,增加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三是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其中包含着不少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为此,建议立法机关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具有利害关系的、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法律。
   要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需从《消法》的修改中去执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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