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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制

作者:赵双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8



2、社会交友不慎
  
由于女性进入社会比较晚,认识水平不够高,虽然思维有提高,但对事物的判断力不高,自我保护能力也不高,而且对于刚进入社会的青少年女性来说,多结交异性朋友和社会上的朋友已经成为了生理和心理上的迫切需要,加上受“多一个朋友,多一条出路”的思想的影响,很多青少年女性往往因为择友不慎,误入歧途。还有,有的青少年女性比较任性,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不听取家长老师的劝告,继续结交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从而近墨者黑,使自己在这种社会的不良文化中越陷越深,堕落而不能自拔,以至最终犯罪而无药可救。等待她的只有手铐脚镣和铁窗禁锢的流泪后悔,甚至是刑场上枪声响后垂死挣扎的痛苦悲哀!

3、各类媒体不良文化的传播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给人们提供了方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目前,社会媒体很多都带有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色彩的垃圾文化,美其原因曰:“为了提高现代人类的美学艺术鉴赏能力”,然而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尤其是青少年女性,更容易受到暗示,进而更容易去模仿学习,例如犯罪中的用枪“暴头”,杀人分尸毁尸,以及利用网络诈骗等,都是从各类传媒上学来的。女性多具有依附心理,服从权威,因而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类传媒的暗示的影响,去想象,去模仿,去设计犯罪,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自作自受,自食苦果。

三、现代女性犯罪的潜在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带有一定的危害性,我们打击和预防犯罪就是要减少和消灭这种危害性,女性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类型,也具有其潜在的危害性,甚至女性犯罪比男性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的效应:触发剂效应、凝固剂效应和腐蚀剂效应⑿。

(一)触发剂效应
  
由于女性依附心理强,自我保护能力差,因而容易受一系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养成不良的习惯,甘于堕落而走上犯罪,这种现象多出现在青少年女性犯罪当中。一旦某个青少年女性犯了罪,其周围必定会有一群男青少年聚集在一起犯罪,像蜜蜂围者蜂皇一般,从而形成一个小的群体。在这个犯罪群体中,女性犯罪人虽然在犯罪行为中处于配角或从属状态,但这些犯罪行为大多因这些女性犯罪人而起。物欲和虚荣心是女性犯罪的重要特点和原因,一旦女性在其心理和生理上的要求超过了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时,她可以借助身边的男性去帮她实现,因而引发了盗窃、诈骗、抢劫等一系列犯罪的发生。还有,女性犯罪还会引起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发生,例如女性的性犯罪导致男性犯罪分子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从而引发伤害、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所以女性犯罪会引起其他一系列犯罪的发生,表现出一种触发剂的效应,女性犯罪带有明显的滋事性。

(二)凝固剂效应
  
在女性犯罪触发剂效应的影响下,犯罪分子相对增多,犯罪行为也相对增多,从而很容易形成犯罪的聚集。当这个聚集形成团伙后,犯罪团伙的内部结构就会因为女性犯罪人的加入而由松散不协调逐渐转变为紧密、坚固和协调,不容易被拆散。一方面女性利用其犯罪欺骗性,出卖色相,传播不良文化,从而使很多人受害而被拉下水,走向堕落而腐化的生活;另一方面,团伙中的女性犯罪人往往为犯罪团伙提供隐藏、逃避打击的窝点,在犯罪活动中替其他犯罪人采点、望风、掩护和提供犯罪工具,而且多以出卖色相,出卖肉体等手段来为犯罪创造条件,她们还为犯罪分子藏匿和掌管财物。除这两方面以外,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团伙中,能满足男性犯罪人的性需求,从而能够控制男性犯罪人,促使男性犯罪分子实施更多的犯罪行为。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团伙中有其特有的凝固和激化作用,使得犯罪团伙更加稳定和坚固地发展下去。

(三)腐蚀剂效应
  
女性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很容易引起其他犯罪的发生。女性犯罪分子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不劳而获和荒淫腐化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也很容易影响他人,不但摧残了本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他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女性自从结婚生子后就转变成为了一个母亲的角色,承担着哺育和教育后代的职责,而青少年大多对自己的父母尤其是母亲充满着依赖,可以说母爱是对人的一生都至关重要的,然而犯罪女性很明显不能很好的完成做母亲的职责,不能给孩子以良好的榜样,不能以健康的思想灌输,因而上梁不正下梁歪,其后代必然会受其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的影响,耳濡目染,模仿学习,必然也养成不健康的道德思想和不良的行为习惯,缺乏法律意识,最终也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目前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习惯和不良教育已经成为了青少年犯罪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女性犯罪具有腐蚀性和弥漫性,因而不解决女性犯罪将会促使其他一系列违法犯罪的发生,后患无穷!

四、针对女性犯罪的讯问策略
  
针对女性犯罪的日益提高,在剖析了女性犯罪的特征和各个方面的原因后,我们必须针对女性犯罪人制定相应的讯问策略,讯问的成功突破才能使得犯罪得以揭露,才能更好的打击和预防犯罪。
  从人的气质方面来讲,女性犯罪人中粘液质和抑郁质的居多,因而她们在接受讯问的时候通常表现出畏罪、敏感、忧郁、多疑、懊悔和悲观等一系列心理特征,自尊心强,虚荣心强,情绪变化大,还常常带有一定的顾虑,面对这样的形势,为了避免尴尬的僵局出现,我们就必须寻找一定的突破口,制定合理的讯问计划。因而在讯问时我们要做到:
  第一:态度不要太严肃,语言要明确,不可含糊,以避免造成女性犯罪嫌疑人因畏惧或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顾虑;
  第二:注意女性犯罪嫌疑人心理和情绪的变化,不要急于求成而言语过激,导致女性犯罪嫌疑人过于激动或自暴自弃而一言不发,守口如瓶;
  第三:充分考虑到女性犯罪嫌疑人自尊心、虚荣心强的特点,最好采用说服、教育、启发的方法,利用女性犯罪嫌疑人依附性、从属性强和容易受暗示的心理特点,晓之以理,言语委婉,使其悔悟;
  第四:犯罪女性一般感情都很丰富,思念牵挂多,我们要及时抓住其母亲思念子女、亲人或期盼家庭早日团圆的特有心理特点,动之以情,加大力度,唤起其家庭责任感和感情责任观,促使其诚实供述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人在讯问时对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尴尬的僵局出现,我们要合理地制定有效的讯问策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逐个突破。

五、现代女性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犯罪的形成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然而犯罪原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在不同的时期,犯罪案件发生的总量是不一样的,犯罪类型也不一样的,犯罪率必有升降变化,所以犯罪预防不能死守某一种固定模式,必须随着各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更新的措施。因此我们在研究现代女性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时就必须将影响女性犯罪的各个方面因素紧密联系起来。犯罪防治上下、左右、前后之多极、多层、多变元素形成一个系统,才能实现其事物整体的稳定性、关联结构的协调性、功能目标的择优化与运动状态的有序化⒀。单纯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观点,在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这个实践性很强的环节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麻烦,根本不可能实现⒁。

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我们在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时,应当将工作与实际紧密联系,做到以下几项工作:

(一)研究新的教育机制,提高女性的思想、文化和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第一,要提高女性的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品质,提高其社会的承受力。很多女性受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男性天生就是干大事的,女性天生就是受保护的,碍于这种思想,女性大都不敢站出来找寻生命中应有的平等和公正,不但甘于自己的权利被剥夺,而且有的女性还主动放弃了很多权利,因而这就形成了一种地位的悬殊和身份的差距,现实就是这样,男性拥有高级身份要比女性容易,男性比较容易受人尊敬。另外,又由于女性固有的依附心理强的特点,对待事物不能很好的辨别是非真假,办事总不相信自己的能力,依赖性过于强,一旦事情办不好,便会自暴自弃或者盲目冲动。有时出现了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惜牺牲一切包括金钱和肉体,这充分体现出女性犯罪的根源是不自尊、不自爱、不自立和不自强,所以在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时候,解决这个问题是工作进一步得以进展的前提。
  
第二,通过教育使女性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极容易导致人犯罪,而女性认识水平不高,因而在这些方面的免疫力也不高,很容易受其影响而失足堕落。然而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都是从小建立的,因此我们必须将主要的教育工作放在青少年女性的教育上。首先,要建议学校在教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上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师生之间的良好的沟通;其次,多方面观察学校的不良文化和习气,一旦发现应立即给予纠正,防患未然;再其次,关注青少年女学生的在校言行举止,往往犯罪都是由不良的行为习惯引起的,青少年女性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旦养成不良的习惯便会违反校规,进而触犯法律,最终堕落而不能自拔;最后,建议学校多举办法治讲座,尤其是针对初中,加强学生的法律基本知识,除此之外,增加一点心理咨询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解决各方面的矛盾,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来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一,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妥善处理好家庭的内部矛盾。首先,搞好家庭的夫妻关系,相对稳定和睦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和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矛盾不幸终究会带来社会的不幸和不安。其次,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做好子女的模范榜样,教育子女要选择有益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法,不可娇养溺爱,也不可过分严厉,无论在思想道德上还是行为作风上都要处处以身作则,给子女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家庭环境,从而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
  
第二,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社会外部矛盾。首先,建议政府要大力配合做好女性“维权工作”,尊重妇女,制止轻视、歧视女性的现象发生,消除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的同时,也要赋予女性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半边天”的作用;其次,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多搞娱乐活动,鼓励女性多参加,使女性对团体活动产生兴趣,从而丰富业余生活,使其感悟到社会的美好,主动地去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对社会不良文化产生厌恶感;再其次,做好女性就业安置工作,尤其是待业在家未安排的青年女性和下岗的中年女性。例如,在加强社区管理的时候,为女性提供物业、卫生和日常秩序管理的工作,设立女性保安巡逻等全职或兼职的有偿服务,最终达到安居乐业,减少犯罪的目的;最后,建议开展女性问题的讨论会,让女性拥有发言权,提出问题和建议,另外定期搞一次社会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防治。

(三)加强对女性犯罪人的矫治工作,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第一,对女性犯罪人进行思想的教育,使其感到悔悟。很多女性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法治观念淡薄而触犯法律,因而在犯罪后常常还不知身犯何罪,所以根本不用谈什么认罪伏法了。因此,首先,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意识和观念上的改造,普及法律知识,以法律来规范犯罪人的行为;其次,感情丰富一向是女性的特点,在对女性犯罪人的矫治上,我们不妨动之以情,以情感来感化女性犯罪人,使其在心灵上产生共鸣,从而缩短其与社会的距离,感情意志的控制力由弱转变为强,自卑依附心理得以消除,自信自立的健康心理得以发展,最终使其反社会心理、得过且过和甘于落后的心理、享乐拜金主义心理以及其他犯罪心理得以良性转化,从而提高了犯罪再进行的免疫力。
  
第二,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做好帮教工作和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犯罪预防是一个系统,需要从系统中各个方面来着手,那么矫治已犯罪的女性,我们就要从各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犯了一个很大很大的错误,既然犯了错误,我们就要学习,就要纠正,当然在学习纠正的过程中又离不开交流,因而犯罪分子在学习交流时,我们就必须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这样有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其次,做好帮教工作也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及时悔悟,以免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达到长期帮教,长期预防的效果,这样既增强了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犯罪分子的思想觉悟,而且还减轻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负担;最后,对于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要做好再就业的安置工作,不能因为曾经犯罪而失去继续生活的权利,为其安置工作,使其安居乐业,重新做人,从而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第三,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政策。党的十五大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最终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我们在对待犯罪人和犯罪现象时,也要施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首先要加强犯罪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严惩犯罪分子,尤其是再犯罪和多犯罪的人,更要严厉、从重地打击,对于女性犯罪人也绝对不能手软,往往让其尝一次苦头会更有效地防止再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提高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很有必要的;其次,治标的同时我们也要治本,一味的打击也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暂时压制住犯罪的发生,从长远利益考虑,我们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上,预防就是最好的打击。美国“地区自力更生学会”的创建人戴维·莫里斯在他于1983年写的一篇文章《有本地特色的经济》中指出:“预防疾病比医治疾病容易并且花费较少。同样,预防犯罪也比处理犯罪容易和较少花费⒂。”所以,暂时有效的打击不如长久有效的预防,这样省事、省时、省力、省费用,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对待女性犯罪分子,我们对其要进入积极的预防状态,这样才能从长远意义上解决女性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达到社会女性犯罪率降低的宏伟目标。

  1992年4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已顺利颁布,提醒我们在社会逐步迈向现代化的同时,要逐步对女性加强关注。在研究犯罪的时候,我们更不能小看女性犯罪,女性犯罪也在走向现代化,而且速度很快。因而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来变换眼光地看待和研究犯罪,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有目的地剖析女性犯罪,有重点地制定相关方针政策,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女性犯罪,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城市繁荣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下去!

                            
                              2005年4月18日
主要参考文献

⑴《社会心理学理论》汪新建等编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⑵《女性违法犯罪》邱国梁等编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3月版。

⑶《犯罪心理学》魏健馨、张学村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版。

⑷《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肖建国、姚建龙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⑸《卖淫活动的共生模式》皮艺军、马皑著,载于《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2000年第七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⑹《犯罪社会学》吴鹏森编著,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9月版。

⑺《犯罪社会学》吴鹏森编著,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9月版。

⑻《犯罪心理学新编》罗大华、刘邦惠主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版。

⑼《女性违法犯罪》邱国梁等编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3月版。

⑽《论犯罪研究的基本角度》金其高著,载于《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

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载于《犯罪学通论》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

⑿《社会心理学理论》汪新建等编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⒀《论犯罪研究的基本角度》金其高著,载于《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

⒁《犯罪学》康树华、张小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⒂《改革政府》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美],周敦仁等译,载于《迈向二十一世纪的犯罪预防与控制》康树华等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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