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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定位的思考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6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推进中国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需要。新农村重在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要抓住其主题主线和主旨。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主题 主线 主旨

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央明确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目标。20字指导方针言简意赅,高度概括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新农村重在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要抓住其主题、主线和主旨。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题是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新农村建设将生产发展列为首位,发展生产力仍是新农村建设中首要的、迫切的、根本的任务。而在生产力体系中,人始终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关键的要素,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发展之所以一直停滞不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和结构抑制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窒息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突出表现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体制改革中,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残食”现象严重。
(1)作为经营者不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具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即经营者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完全占有和自由支配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广大农民作为农业经营者并不对其生产资料——土地,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农民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农民不完全占有生产资料,经营过程中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民无法从事真正意义的自主经营。尤其是在政府浩浩荡荡的“征地运动”中,即使是农民名义上的对土地的自主经营也显得苍白无力。
(2)作为投资者不能获取对等收益。对农民而言,土地是最重要财产。尽管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农民不具有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主体资格,但现行土地制度中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对土地具有绝对的使用权。如果剥夺或是占用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对其进行对等的支付,这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土地“农转非”不可避免,也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土地增值收益必须让农民分享。然而,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只对被征地给予原用途(农村的农业用途)补偿,而将土地的增值收益占为己有,农民没有分享到土地增值的任何收益。
(3)作为劳动者不能获取对等的权益。在我国,农民作为劳动者,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农业劳动者;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三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民作为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相比,不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首先,作为农业劳动者,一直饱受到“剪刀差”的掠夺;其次,从进城务工人员来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其劳动权利的实际享有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尤其是很少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即使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少量农民工,其社会保险待遇也低于城镇职工;最后,从农村剩余劳动力来看,虽然具备成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资格,但无资格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其就业权的内容和实现条件与城镇失业人员不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源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多种歧视。
(4)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公共产品。市场经济中,纳税人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农民作为纳税人也应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然而,由于制度因素,我国农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长期被抑制,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社会公共产品。以社会保障为例,在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中,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人均社保费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20倍以上,全国80%的农民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靠自费医疗。
显然,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农民的市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对等、不公平和不公正性。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残食”窒息了农村生产力,导致了农业发展停滞不前,农民收入增长慢。“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更多的农民获得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因此,围绕发展生产力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题。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线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发端于农村的中国改革至今已28年,结出了丰硕成果,13亿人口的东方大国已基本告别贫困,解决温饱,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然而,连续多年的内需不足,工农差距、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农业效益太低、农村发展太慢、农民收入太少,是“三农”问题的症结,而酿成新时期“三农”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城乡差别发展战略和由此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1)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性。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其形成有其客观必然性。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国始终是以改革、发展、稳定构建目标函数,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筹起来的,只是不同的时期目标的侧重点不一样。改革初期,摆脱贫困,追求发展是第一要务,但如何发展,是当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代化建设道路的探索实践表明:全面的、同步的、同时的发展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对比各国的发展经验,我国选择了城市偏好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城市工业,以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形式大量提取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正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城乡差距被拉大,最后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工业化过程的产物,它满足了我国工业化发展的要求,因为工业的发展既需要农业提供日益增多的廉价劳动力,农副产品和部分工业原料,又需要农民稳定在农村乃至农业上,城乡二元结构的强化满足了发展工业的这种需求。
(2)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性。发展是以稳定为前提的,离开稳定的发展是不健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勿庸置疑,非均衡的发展战略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为我国羸得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瓶颈”日益凸显:连续多年内需不足,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日益扩大;由城乡差别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不稳定性因素。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破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Huntington)曾提出了一个著名命题: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他分析了农村、农民与政治稳定的关系,认为,在现代化政治中,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农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而城市的作用是一个常数,社会政治稳定的源泉在农村。国际经验也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之间时,既是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突发期。在诸多社会矛盾中,城乡矛盾是易于引发社会分化与冲突的主要矛盾之一,处理好了经济社会就会向前发展,处理不好就会掉进“拉美陷阱”。
(3)统筹城乡发展的可行性。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带有普遍性。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要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200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8.2万亿元人民币,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5%以上,财政收入3.16万亿元人民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1703美元,已经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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