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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公立中小学校长选拔制度研究

作者:杨彬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2


  第三,遴选阶段。1990年经修正后实施的台湾地区《教育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县市公立中小学校长,优先市政府组织遴选委员会就公开甄选、储训之合格人员、任期届满之现职校长或曾任校长人员中遴选后聘任之”。遴选委员会构成各地不一,主要由五大类人员组成:教育行政人员代表、学者专家代表、教师(会)代表、家长会代表、社会公正人士代表,有些县市还有校长代表,其中家长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在台北市,由教育局组成全市性的遴选委员会,分国中与国小两种,不允许各校自行组织遴选委员。每种遴选委员共 13人,其中家长代表设浮动委员1人,由校长岗位空缺的学校家长会派出代表。目前台湾地区各县市大体采取两种不同的遴选方式:一是由遴选委员会召集所有候选校长面谈,根据候选校长的意愿和遴选委员会的意见作双向选择,统一排定候选校长去向、落实岗位,不再另行安排第二轮次的遴选;二是由地方行政当局分阶段公告岗位空缺详情,再由遴选委员会根据每一学校校长的不同要求主持遴选工作,一校一个案,逐校面谈逐校决定。

  四、台湾公立中小学校长遴选制度特点

  (一)遴选制度适应了教育民主化的潮流
  台湾地区校长遴选制度打破过去官派校长的黑箱作业,无论从甄选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还是从选拔的方式和过程来看都充分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尤其是校长遴选委员会专业化和多元化的人选构成和运作,适应了教育民主化、教育权力下放的趋势。专业化是为了提升遴选的教育品质,多元化则兼顾了社会人士共同参与的期望,则扩大了社会参与的层面,保障了教师和家长与学生的话语权益。这样做既提高了决策品质,又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回响与支持,也使学校社区化的精神有了具体落实的契机。
  (二)选拔过程突出对知识、素养、人品、能力的考查
  台湾校长遴选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拔并储备了大量的校长后备资源,从而有条件提供较多的商品(校长),供消费者(遴选委员会)选择好的产品,使得不良的产品自然淘汰。
  遴选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对许多校长而言是一大考验,除了要具备适当的校长任用资格之外,为了在众多竞争者之中谋得优势,其知识、素养、人品、能力也要经过重重检验。由于遴选制有层层的关卡,校长候选人要在出席学校的家长会和教师会上提出自己的办学理念、学校经营改革计划,要调整心态、自我推销才有机会出线,这对校长候选人而言是种巨大的压力。
  (三)以校长回任制取代终身制
  改革以后台湾中小学校长采用任期制,在原校最多只能连任一次,期满须再参加他校的遴选或回任教师,从而杜绝了过去校长迁调皆由主管机关决定,导致校长成为傀儡的弊端,同时也可以祛除校长—官任终身后所产生的惰性心理,淘汰不适任校长。当然,台湾的校长回任制还是有缺陷的。中小学校长的职务是一专任职,校长一经任用,其原先之教师缺额即被填补。校长回任教师时,其教师岗位空缺不知在何处,因此会发生回任时,须另觅学校的现象。而且校长回任教师,角色转换不易,尤其对担任校长多年,年纪已大者,更是困难。
  (四)政府牵头,各方共同参与
  台湾地区对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给予高度的重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遴选委员会在中学校长的选拔、培养和评价工作中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其中,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建立选拔和考核中学校长的政策和原则;高等院校则利用其教学力量,开设培养学术性、职业性和实际工作技能的课程,负责校长候选人的培养工作以及在职校长的进修;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则负责选拔和考核校长的具体过程。

  五、台湾中小学校长遴选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中小学校长选拔制度的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在大陆中小学校校长选拔任用中予以思考:
  (一)公开遴选是选拔合格校长的重要途径
  2000年8月中共中央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要“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但从实际来看,目前我国校长选拔还是以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任命为主,偏重从校内选拔,缺少竞争性,选择面狭小、校长素质参差不齐。
  台湾经验表明,经过遴选考验的校长一般都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实践能力。因此,公开遴选有利于优化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因此,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探寻适合国情又能兼顾专业化趋势的校长公开遴选制度,深入贯彻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二)教育主管部门依然要在选拔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有更加充分的把握和更敏锐的反应,如果完全排斥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将校长选拔变成纯粹的选举方式,很可能会重蹈台湾遴选制度中由于各方掣肘而导致校长任上无作为的覆辙。因此,教育主管部门依然要发挥主导作用,但其工作的着力点首先要从行政干涉转向吸引各方参与选拔,平衡校长招聘工作中社会各方的利益表达,通过沟通协调,达成共识,从而求得最适宜的校长人选。其次是规范校长选拔标准,校长是学术机构的领导人,其品质在选拔中是第一位的。校长要来源于教师,但标准要高于教师。再次,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做好当选校长的职前培训和评价工作。通过职前培训努力提高校长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理论素质、法律意识和领导水平;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客观合理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办学的绩效及能力。
  (三)校长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和程序
  任何选任校长的方式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没有一种方式是完美的。严格了标准和程序的选拔方式,就能坚持原则,克服主观随意性,这是决定校长选拔是否公正合理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我国选拔干部的标准一直是“德才兼备”,缺乏明确的选拔标准,事实上等于没有选拔的依据。确立校长的选拔标准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规定校长选拔程序,并明确校长的职责和权力,以法规的形式来保证校长在理学校中的权力和地位;二是通过建立学校管理人员证书制度,这是形成校长专业地位、威望和权力的基础。
  (四)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台湾的遴选制度有其优点,淘汰不适任者、扩大参与面都是其优点,但优点要能够显现,其配套措施必须完备,包括回任制度、校长评价制度、校长权利义务、校长培育制度、教师评价制度、教师职称与聘任制度等,任何环节都应全盘考虑,不可分割,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遴选制度的优点,减少负面影响,确保教育品质。同时,遴选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发挥教师、家长、社区等各方代表的作用,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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