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的思考
二、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应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逐步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完善银行业税制,为银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以提升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营业税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降低税率。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达到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
第二,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由于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利差净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时,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改革银行利息收入的核算方法。对银行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起来。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利息收入就不能同其他行业一样来确定。在会计核算时,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项目的收益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以应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对属于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来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应采取的对策
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为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和促进竞争,取消外资银行享受的各项优惠,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两套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修订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衔接,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按银行业务项目划分。这既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公平环境中展开竞争。
(三)对抵债资产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为了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考虑抵债资产是在信贷资产无望收回的情况下,为保全信贷资产而采取的措施,政府应给予税收政策上的照顾。可以参照国家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银行业在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免税。如:商业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免征契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商业银行拍卖、变现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等,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抵债房地产,为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在闲置或出租期间,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等。
[参考文献]
[1]吴明理。高额税费:商业银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中的困惑[J].济南金融,2005,(1)。
[2]王德俊。我国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J].税务研究,2004,(7)。
[3]刘 佐,朱广俊。中国金融税制研究(上、下)[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0)。
[4]安体富,王在清。中国商业银行税制:问题、借鉴与改革[J].财政研究,2004,(2)。
[5]李珍萍,鲁锐力。关于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完善[J].税务研究,2005,(1)。
-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研究
- 下一篇: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