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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高利贷理论及其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

作者:申丹虹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22
摘要:运用马克思高利贷理论解释当代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借贷关系时,应当注意高利贷产生的前提条件。单纯通过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取消或限制具有高利率的民间金融,不仅不能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反而会增加民间借贷的风险,使利率更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消除产生高利率的社会经济条件。

  关键词:马克思;高利贷;民间金融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出现和活跃,民间金融的高利息率引起学术界的普遍重视,马克思的高利贷理论重新得到关注和争论。马克思对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高利贷资本有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在运用马克思高利贷理论解释当代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借贷关系时,应当注意这些前提条件。否则,要么得出“马克思理论已过时”的错误结论,要么危言耸听,认为高利贷已经相当严重。

  一、高利贷产生的前提条件

  在中世纪经院经济思想中,任何放贷取息的行为都被视为高利贷(Usury)并被禁止。虽然马克思没有对高利贷资本做出量上的规定,而且提出高利贷利率相差很悬殊,但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相对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低微的利息率,洪水期前的古老的生息资本即高利贷资本(德文版Wucherk-apital或英文版的Usury)是高利、暴利的。马克思指出:“除了归国家所有的部分外,高利贷者的利息会占有全部剩余价值,而现代的利息,至少是正常的利息,只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1]资本主义阶段的借贷资本利率要低得多,“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马克思把高利贷资本称作古老的生息资本即洪水期前的资本形式,并不是对高利贷资本做出的定义,而是从高利贷资本所产生的社会形态来看,它很早就产生了,甚至在古罗马,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以及货币经营资本已经发展到最高点。[3]并且,高利贷资本出现在各个社会经济形态中,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高利贷资本是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虽然也存在高利贷资本,但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占主导地位的是从属于产业资本的借贷资本。马克思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对高利贷量以及所处社会形态等外延的界定,也没有象纽曼那样只从借款人的贫富来区别银行家和高利贷者,而是从高利贷产生的前提条件———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来分析的。

  前提条件之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发达。把马克思关于高利贷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仅仅理解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出现以及货币职能特别是支付职能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多次提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越不发达,高利贷越是发展和兴盛,“生产要素越是不作为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和不作为商品离开生产过程,由货币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行为就越是表现为个别的行为。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贷就越是兴盛。”[4]“一个国家生产的大部分越是限于实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于使用价值,该国的高利贷资本就越是发展。”[5]所以,高利贷产生于商品的产生和货币职能尤其是支付职能的出现,但高利贷更是和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没有充分发展天然地联系起来。因为,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依赖于货币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行为不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行为,而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劳动者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成为丧失生产资料和商品的自由人,但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些前提条件都不具备,劳动者不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和农奴,就是拥有少量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货币转化为资本还没有成为普遍现象,谋取利润渠道还很少,高利贷者只有以“货币索取权”的形式占有生产者全部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才是有利可图的,才能谋取高利,正如吉尔巴特在《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中描述的“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贷款人虽不是合法的垄断者,却是事实上的垄断者。”[6]中国解放以前的高利息率也印证了这点,“中国农村(指解放前———引者加注)的地租率和利率,高得使自己经营收益率低于收租和高利贷,高得让地主不愿意进化为资本家;产业利润也低于收租和高利贷。”[7]同时,商品交换是商品具有价值的前提,商品交换只有在产品有剩余时才得以进行,如果一个国家生产的大部分越是限于使用价值,说明该国商品交换越不发达,可用于交换的产品也就越少,劳动者所拥有的仅仅是必要的生活资料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生产资料,消费或生产的选择范围很小,一旦劳动者缺乏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及简单再生产的链条断裂,劳动者只能借高利贷来维持。仅有的剩余没有被用于生产,反而被奴隶主和地主用于挥霍性消费,为了维持寄生性的生活消费的巨额开支,奴隶主和封建主也向高利贷者借贷,无论是小生产者必要的生活消费或生产支出,还是地主的挥霍消费,他们都是把借来的货币作为单纯的货币来使用,即当作单纯的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来使用而不是作为资本来投资。所以,商品经济越不发达,高利贷越盛行。这在现代许多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了验证。如陈志武(2005年)根据1934年民国政府中央对当时全国22个省所作调查显示,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省份,如中西部,借贷利率越高,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省份说明农业占主要地位,商业不发达,高利贷现象越严重。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现阶段新疆农村高利贷现象所作的调查(2004年)显示,偏远农村和贫困农村高利贷较多,城乡结合部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高利贷较少。

  至于商人向高利贷者借入货币进行商业经营,或者用货币购买奴隶、土地等进行生产,这里的货币是作为资本来使用的,但这不是资本主义以前社会的高利贷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属于从属地位的,马克思引用达德利。诺思的《贸易论》,以英国为例说明了这点,“我国为生息而放的债款,其中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是借给商人营业用的。”[8]在资本主义以前占主导地位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对地主和小生产者主要是农民的消费性借贷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借贷,这种借贷必然是高利贷。

  前提条件之二:小生产方式及其影响。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高利贷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借贷资本的区别在于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是高利贷产生的根本前提;与这种小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是劳动者分散在各自的土地上,用各自的生产工具进行分散的生产。生产方式的分散性和孤立性使生产和交换处于分割状态,统一的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难以形成,平均利润率则难以形成,从而使各地区利率相差很悬殊,马克思引用休耳曼《中世纪城市》欧洲各城市存在的从200%到10%的利率差异证明各地区利率相差悬殊。而陈志武(2005年)也证明,美国从1880年直到1890年,不同地区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差别也很大,其主要原因是市场的分割。生产和市场的分割使高利贷资本处于垄断地位,高利贷者能自行决定利息率,并维持利息率居高不下。高利贷资本直接占有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小生产者时刻处于“水深齐颈”的孤立状态,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斯科特,1976),生产的风险很大,劳动者没有任何保障,生产条件的任何变化都可能使劳动者丧失生产条件,再生产链条发生断裂,正如马克思描述的:“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9]劳动者在高利贷的摆布下,要么自己全部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都被高利贷者占有,要么丧失对劳动条件如房屋、土地等的所有权,成为奴隶或农奴。所以,就剥削方式(即占有剩余甚至占有一部分必要生活资料)来看,高利贷资本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借贷资本没有两样,甚至占有的更多,剥削的更重,但高利贷资本是天然地同小生产者联系在一起,即使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小生产者也不例外。尽管马克思认为高利贷本身不改变生产方式,反而使再生产每况愈下,但它对生产关系具有破坏和解体作用,它一方面把货币财富集中起来,使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使生产者和生产条件分离,但只有具备其他各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这些才能成为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10]正如中国解放以前的高利贷摧毁了农业生产,但并没有为工业提供积累,也没有可能使中国进入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反而越来越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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