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4. 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1. 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应实行混业监管。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来看,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监管的条件。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立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监管目标上也各有差异,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的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另外,统一的监管机构规模庞大,内部分工不当,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等现象。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分业监管基本适合中国国情。但也不能忽视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分设多个监管主体行政成本大,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弊端。另外,德国的混业监管也是从分业监管经过较长的时期发展而来的。因此,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
2. 中央银行即使不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应该广泛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一致性。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行使对金融业三个领域的管理,这确实在客观上强化了金融监管,主观上避免了某种道德风险。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二者目标密不可分。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拥有监管信息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优势,还有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优势等。另外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这些对于及时交流执行金融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对于金融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笔者认为中央银行即使不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应该广泛参与金融监管过程。可以通过参加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具体的监督任务; 以及与监管机构共享资源参与金融监管过程。制定货币政策,真正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统一金融监管目标。
3. 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要减少诸如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等金融行政监管的成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调整监管方式和程序,扩大间接监管制约功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和利用媒体的曝光功能,进行监督和揭露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发挥投资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约束作用;二是要在金融机构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建立内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系统;三是要建立“阳光工程”,提高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四是要建立良好的金融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披露制度及奖惩制度,处理好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关系。
4. 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发挥良性作用,实现其体系构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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