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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

作者:李拥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10
〔摘 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但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全社会应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管,政府、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内部三个层面都应在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

  在经历了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和银广夏等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等财务风暴的强烈震撼后,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产生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资本市场公平基石、投资者信心和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均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会计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正确认识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体系,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当务之急。

  一、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我们常说,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生命,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则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是“保命”的手段。但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别是中小事务所普遍存在内部质量控制不严格,复核制度不落实的问题。从业务承接方面来看,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这第一道关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承接业务时,只注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偿性,不考虑自身能力,甚至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介绍费、回扣、佣金手段招揽客户。而低廉的审计收费使得这些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难以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审计质量控制漏洞较多,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从事务所内部管理来看,存在工作委派不合理的现象。一些事务所以调动市场营销的积极性为名,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谁揽的业务归谁干,常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也有  在经历了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和银广夏等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等财务风暴的强烈震撼后,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产生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资本市场公平基石、投资者信心和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均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会计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正确认识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体系,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当务之急。一、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的必要性我们常说,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生命,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则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是“保命”的手段。但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别是中小事务所普遍存在内部质量控制不严格,复核制度不落实的问题。从业务承接方面来看,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这第一道关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承接业务时,只注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偿性,不考虑自身能力,甚至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介绍费、回扣、佣金手段招揽客户。而低廉的审计收费使得这些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难以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审计质量控制漏洞较多,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从事务所内部管理来看,存在工作委派不合理的现象。一些事务所以调动市场营销的积极性为名,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谁揽的业务归谁干,常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也有录,难以形成对审计结论的有力支持。

  正由于上述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无法保证,质量事故层出不穷,给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对于规避审计风险、促进行业发展、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应当引起政府、行业协会、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高度重视。

  1. 质量监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规避审计风险。由于审计质量达不到要求,一些审计业务可能为事务所带来审计风险。有些事务所可能由于审计质量问题而实施违法操作,不仅损坏了事务所的形象,还给事务所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强化质量监管可以防治这些现象的发生,促进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2. 质量监管有利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是阻碍该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而审计质量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以至事务所的诚信。强化质量监管,在整个行业形成注重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态势,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3. 质量监管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诚信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各利益主体关系错综复杂,不可避免出现虚假财务报告。而质量低劣的审计服务实际上就是助纣为虐,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强化质量监管,提高审计质量,才能有效揭露虚假财务报告,维护社会公信和正常秩序。

  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的建议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存在大量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巨大危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业务质量监管体系,外部监管“九龙治水”,内部监管名存实亡;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与其承担的监管责任不相称;监管措施不具体、不科学,仅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控制措施,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调整监管思路,健全监管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建立新的监管模式。

  (一)改革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管

  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管模式是政府干预型,具体实施者包括财政、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实践证明,这种“九龙治水”的多头监管,行政干预过多,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政府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独立监管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基础的新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政府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和质量监管的操作规范,依据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约束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行为。二是由政府牵头成立一个非会计行业的独立的民间监管机构,排除权力部门的重复监管,确保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代表性和独立性,由独立监管机构客观评价和惩戒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三是政府要加强对独立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明确其职能和监管责任。这样就形成一种政府立法主导、行业协会检查监督、独立监管机构评价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外部监管体系。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现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领导下的一个半行政半自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在十多年的实践中,中注协既是立法者(各项执业准则、监管制度的制订者),又是执法者(监督检查和评价惩戒),同时代行财政部门某些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职能。这种模式既不符合国际通行作法,也容易基于行业的利益而引起立法不当和执法不力。因此,我们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由政府制订或颁布各项执业准则和监管制度,由独立监管机构监督查处和评价惩戒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各级注协除代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职能外,其主要职责是服务、协调和日常的执业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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