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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类型与性质

作者:廖忠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19
据相关资料统计,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为犯罪予以处罚。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肇事后的行为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应该来说是行为人的新行为,为此,笔者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2]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很多,有的书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3]有的教材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4]“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5]“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6]“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7]

  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述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实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因此,学者均认为逃逸者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而为之”[8].对此,有学者进一步阐述“既然负有该种义务,不承担该义务的逃跑的行为只能是故意的行为。所以,认识的共同点都在于认为逃逸行为是故意而为之。”“无论因何种原因而逃逸,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推卸和逃脱责任。毫无疑问,逃逸行为不可能是由过失而实施,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9]对此,笔者非常认同。既然在肇事后逃逸就应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为人对所发生事故的无认识。认定行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推理,只能得出“经查明当事人确未发现发生事故而无意中离开现场”,或“已知肇事却故意驶离”两种非此即彼的结论。[10]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观心理不但是故意,且逃逸行为人还应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抢救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之动机,若缺乏这样特定的动机,行为人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就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例如:肇事者仅是为躲避被害人亲属的追打而离开。《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1]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分类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

  (一)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先前事故后果的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就有所不同,构罪的起点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达到就要负刑事责任,相反则属于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只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二)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12]

  单纯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仅仅实施了从现场消极逃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单纯逃逸行为有各种表现,情况复杂多样。主要有四种表现:第一、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并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己经造成了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逸;第二、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己经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后果还将扩大,如受害者将会因得不到救护而死亡,或者将直接被拖死或者残疾,等等,但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跑;第三、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挽回损失,而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第四、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只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的扩大,但行为人误认为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有效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

  转化逃逸行为是指肇事后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从现场逃离的行为,而且在从现场逃离前或逃离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因此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并非再是单纯逃逸行为,加入的其他相关的行为就不再属于逃逸行为的自然延续,其性质是肇事后逃逸行为中的他行为,往往会因主、客观的兼备而当然地成就他罪。在实践中,有的肇事者在将被害人撞伤后,为了毁灭证据或避免被害人日后指认或其他目的,采用倒车或其他暴力方法,将被害人致死后逃逸的,其中最典型的表现是移置后逃逸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致伤他人后,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而肇事者不但不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将被害人移至不易察觉的地方,或者肇事者迫于压力己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往抢救,但在途中又将其抛弃的行为。因为逃逸人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而此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就往往构成另罪。《解释》第6条就有相关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按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13]

  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比先前的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一步扩大,如因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残疾或死亡,例如:刑法133条的后段“因逃逸致人死亡”所包含的情形;也包括因逃逸而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因逃逸而再次肇事乃至多次肇事的。

  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当然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没有再造成任何新的危害后果。例如:刑法133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四)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应当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等候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行为人在肇事后不逃逸既是法律的义务,更是法律的期待。然而,基于人的躲避不利的自然本性,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成为逃逸者两个根本动机[14].逃避抢救义务,一般是指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消极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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