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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作者:柏国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1

  ①法律认定上的障碍。到现在为止家庭暴力还只是婚姻法上的一项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家庭暴力的构成条件和救济方式,而且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或者是国内一些社会学上的概念。由于没有从法律上给它界定一个概念,无法区别法律上妇女实施暴力侵犯和家庭暴力的界限。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很难从法律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认定。

  ②刑事立法上的空缺。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刚性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也是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有效手段。我国刑法无家庭暴力罪,虽有杀人、强奸、伤害、非法拘禁、虐待、遗弃等罪多少已涵盖一部分,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特殊身份的豁免。其实这些在客观上放纵了施暴者。

  ③民事诉讼的障碍。要对家庭暴力提出赔偿只有在离婚时才有可能实行,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受共同财产限制,存在许许多多的困难。国内判了几案,但执行难,被人戏称为“左口袋进右口袋”。但是由于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性与隐蔽性特点的限制,受害者往往无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即使有关部门在事后赶到,也因为取证困难而无法对家庭暴力做出正确处理。

  ④刑事诉讼上的缺陷。我国法律将家庭暴力规定为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是要告诉才处理的,其实这种情况不利于制裁施暴者,而对于那些希望得到司法救济但客观上却得不到救济的受害人来说,这种保护无疑是苍白无力的。

  ⑤民事调解的无能。调解要求冲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项协议,而由于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调解更多的是保护施暴者的利益,施暴者大多数不愿意分手,他们愿意维持目前的权力结构。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继续处于施暴者的拳头之下。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

  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和现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状况表明,为了有效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在新<<婚姻法>>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有了可喜的进步:第一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内容。但这些都还不够完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此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 “紧急情况保护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

  2、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而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以是否离婚和请求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

  3、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

  应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家庭暴力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包括所有发生在家庭中侵犯家庭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可借鉴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设定“违反保护令罪”。此外,还应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同时对家庭暴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加强执法力度。

  除了完善立法体系之外,执法者的得力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干预模式,公、检、法机关联合执法,真正做到依法治暴。

  首先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公安机关处理具有简单便利,方式灵活等特点。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对施暴者要采取措施加以制裁。再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最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为严重的是,施暴者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

  5、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单单靠法律的力量是不足以解决的。因此,强化社会服务网络的建立是必行的也是最根本的措施。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实质性的努力:

  6、建立社会求救系统。

  由于家庭暴力可能时时处处发生,建立一套通畅快捷的求救系统,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公安、民政等部门应通力协作,向社会公开求救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

  7、推广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

  从妇女教育着力,加强妇女教育,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了制止家庭暴力除了社会救助外,妇女人身的努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广大女性应自觉接受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的教育。构建“四自”精神,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面对丈夫的淫威,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战胜自我,战胜软弱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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