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研究——以电动自行车事件为例
三、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
一项行政公共决策的出台,需要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而信息的充分性有赖于公民的广泛参与及信息输入,因此,有必要探讨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笔者根据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不同,将公民参与分为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和基于专家知识的公民参与。
(一)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
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是指参与者基于其主观利益可能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而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其功能意义在于防御行政权的滥用,以防对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广大的消费者、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竞业者等主体的利益即属于主观利益,电动自行车的禁与不禁与他们的财产性利益息息相关。基于主观利益进行的公民参与,因参与主体不同,可进一步分为未经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参与和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参与。二者由于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信息等资源占有方面差异悬殊以及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不同,从而在参与动机与能力以及对行政机关决策的影响方面明显的不同。
大量分散的、未经组织化的利益主体由于高额的组织成本和搭便车效应,缺乏足够的动机参与决策程序。即使参与行政过程,也会因为在人、财、物以及信息等资源方面的限制而显得“人微言轻”,因此,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个体的利益往往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相对而言,组织化的利益由于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益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而且在人力、物力及信息等资源占有方面都有更强的优势,有更强的动机和能力参与行政决策过程,表达其利益诉求,进而影响行政决策,规制捕获理论也由此产生。
(二)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
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是指参与者以公民身份,作为政治生活共同体的成员而对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该种参与与参与者的主观利益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基于公民责任,基于对公共生活的关切而进行的参与。因为行政决策对一些主体而言,其产生的影响是直接而巨大的,这些主体有足够的利益动机去参与行政决策过程;而对其他主体只产生间接而细微的影响,从利益的角度看,没有足够的动机去参与行政决策。但在一个公民社会中,公民责任对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公共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如圆明园防渗工程由于公民参与而被扭转,孙志刚案由于公民参与而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以及在此次电动自行车事件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合法性,等等,这些事件都彰显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责任的重要性。
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除了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之外,非政府组织在行政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也开始不断凸显,并促进了行政民主化进程。在国外,NGO组织在行政民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演进,NGO在我国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也开始显现,并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如在贡嘎山下的木格措水坝建设、与都江堰相邻的杨柳湖水库建设、怒江水坝建设、北京市动物园拆迁等事件中,由于NGO的积极参与而对公共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基于专业知识的参与
基于专业知识的参与主要指的是专家参与。因为现代行政事务日益专业化、技术化,行政机关的决策必须经过对专业问题的科学论证才能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与技术性,因此有赖于专家为其提供决策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如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对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如污染问题、安全技术标准问题、公共资源的使用问题、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问题,等等,都需要专家的广泛参与和论证。(专家参与与其说是一种权利,倒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恰当,因为如果没有专家参与的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技术性无法得到保证。)但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不仅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而且会涉及更广泛的价值选择和判断问题,即使是同一领域的专家,也可能在专业方面不能达成共识,或者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选择,因此专家知识也并不能构成行政决策的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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