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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

作者:叶育长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1
[摘要]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情况下,根据中国实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来的,切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它明确指出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不是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提出,为司法行政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本文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一探讨。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司法行政   和谐社会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强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2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的总结,是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也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1]自此,科学发展观作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方针,第一次走入公众视野,开始影响社会生活。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和规律有了更加深入的把握,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即各项改革不仅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要有利于全面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实现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而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机关和队伍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在此试作论述,以供商榷。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必须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观念

  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发展,它的集中体现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也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司法行政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积极适应这个大局,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加大为大局服务的力度。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努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把服务经济建设作为第一要务,立足司法行政职能,紧紧围绕广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拓展。当前,要引导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投入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中,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法律服务;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融资、知识产权保护、仲裁等民商事领域;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来穗经商务工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容易诱发矛盾纠纷人群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推进以“爱国、守法、诚信、知礼”为主题的现代公民教育,全面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同时,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学校”等活动,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使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大力提高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克服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完善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办案水平。

  (三)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认真履行职责,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继续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信息预警、联动处置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制度,探索“专兼结合,以专促兼”的队伍建设新路子,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进一步加强劳教工作,把劳教场所开辟为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第二条战线,持续增强收容、矫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能力。特别要针对当前广州吸毒人员占劳教总数近70%的情况,探索劳教戒毒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彻底扭转吸毒人员“二进宫”、“多进宫”的被动局面,推动广州“无毒城市”的建设。牢固树立“大劳教、大安全”的执法理念,把劳教工作和安置帮教有机衔接起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提升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质量,从根本上实现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司法为主”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

  二、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必须不断增强以人为本的观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它要求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政法机关,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在司法行政各项执法、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怀着深厚的感情,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让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2]笔者认为,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

  (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没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什么事情都干不好、干不成。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广州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利用好人民调解就地就近就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标本兼治的特点和优势,以司法所为依托,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努力做好在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调解工作。认真研究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大力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进一步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利益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广大群众在内的市场主体对法律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律服务只有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找准位置,发挥自身优势,才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结合广州实际,笔者认为要在三个方面多做文章:一是开拓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广州地处沿海,毗邻港澳,是我省综合经济实力最强和对外经济贸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涉外民商事往来十分频繁,要积极引导和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仲裁及涉外婚姻、留学、移民等民商事活动提供服务。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按照广州“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转型的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加强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律师人才的培养,推进广州创新型、科技型城市的建设,增强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积极服务“三农”,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热点、难点问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

  (三)努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律援助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落实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尽快制定适合广州经济发展水平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及政策,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全面加快法律援助的社会化进程,在合理利用广州丰富的律师资源,让所有律师都普遍公平地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高等法学院校以自身资源投入法律援助工作,同时,加强与兄弟省市的交流合作,构建泛珠三角地区法律援助协作网,提高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三是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办案激励机制、办案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点援制等新的工作模式,推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必须不断增强改革创新的观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本身就是发展观念的巨大转变和创新[3]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就必须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对制约和妨碍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旧的、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建立起有利于司法行政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任务很重,需要通过改革创新加以突破和解决的问题很多。无论是历史形成的老问题,还是现阶段工作拓展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无论是司法行政工作自身的问题,还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都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实现重点突破和工作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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