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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财政法———探究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

作者:韩玉婷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05

  三、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

   宪法与财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现代税收的出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税收成为了近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由于不断的战争造成了国家财力紧张,原有收入已经远远不够维持巨大的开支,政府成了“穷人”,必须依靠纳税人才能获得足够的收入。而当时西方社会又恰好形成了这样一个“有钱无权”的中间阶层,他们自然希望通过控制政府征税权来与政府相抗衡,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从国家自身来说,它也希望通过一个固定的机制来稳定的获取财政收入,使得国家既可以筹措资金又不会破坏社会的秩序。对财政体制的供给与需求相结合,是西方宪政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关键。相比之下,传统中国没有出现宪政制度,与没有出现现代税收是一致的。⑹ 中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小农经济天然具有分散性,不能产生一个类似的中间阶层,无法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面对沉重的课税,农民唯一的办法就是揭竿而起,推翻一个封建王朝,然后再由另一个王朝取而代之,如此陷入循环往复的怪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与财政法,或者说是宪政与财政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财政权既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又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⑺ 国家的产生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比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具有优越性,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保护财产权,一方面国家要为人民服务,它对公民财产的汲取就具有合理性,正如洛克所言:“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一份来维持政府。”而另一方面,国家拿走原本属于公民的部分财产,实质上就是凭借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剥夺,所以国家的财政行为也理应受到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表现为只有人民同意才征税,其次是人民对财政预算支出的控制与监督。否则政府若滥用财政权,就成为对公民财产权赤裸裸的侵犯。政府不是万能的,它的无限膨胀也是可怕的,而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和巩固就是阻挡政府这个“利维坦”最有效的障碍之一。因此在宪法中授予和限制征税权,把财政问题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即财政立宪主义,对有限政府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⑻ 布坎南等人认为,应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税收的规则,以防止政府滥用财政资源,要在最高的法律层次上确保纳税人对政府征税权的控制。⑼

  财政权也是宪政体制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宪法要处理的两对最基本的矛盾,除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外,还有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包括横向,也包括纵向的权力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现代国家大多是由多层次政府构成,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担负着不同职能,而其职能的实现有赖于财政功能的发挥。财政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划分,关系到地方政府在整个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甚至关涉到地方自治与国家结构、国家体制等根本性的宪法问题。⑽ 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的划分,其实就是一个中央与地方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是会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一个政府的“正当”统治是建立在国家财政的基础之上的,统治秩序合法化的过程就是良善的财税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极度恶化的财政状况足以导致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并招致政权灭亡的命运。⑾ 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财政危机促成了专制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宪政的产生。

  四、 宪政与财政——中国的启示

  分析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让我们明确: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将得以与财政法自身的完善,得益于宪法自身加强对国家财政权的控制,以及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中国要完成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伟大转变,两者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宪法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精神残余,它只是充分肯定了一些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事实,大部分内容以国家政策为导向,设置了太多“国家”的积极义务和理想目标,没有体现人权与政权之间的张力和平衡,政权淹没了产权和人权。⑿ 这与西方国家宪法的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有学者认为,贯穿西方宪法的是一种普遍的对抗式的思维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态度,而中国宪法体现却是一种建构式思维,在这背后是一种合作式的思维模式——宪法不需要防范谁。⒀ 这种思维下的宪法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缺少了这一基石,法治国家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几乎拥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控制和权力,这根源于当时的财政基础——除农村外,几乎全是国家所有制经济,政府的财政收入形式主要由工商税和企业上缴的利润构成。换句话说,是国家自己养活着自己,其行为当然无法受到约束与限制。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现在正处在转轨的关键时期。当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时,其自主性必然不断增强,企业对于自己的财产和利润必然会有由自己掌握的愿望,国家要获得财政收入,就不能单靠行政权力征收,而必须依靠财政法来规范国家与公民、企业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通过财政法一方面规范国家的财政行为,保障公民和企业对于其财产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国家的财政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便利国家征税权的行使,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不因个人和企业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财政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节的实现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和权力保障。宪法不仅要授予国家必要的权力,还必须有效制约这种权力,限定权力的边界,规范其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只有充分保护公民财产权,才能解放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才能契合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要求。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只有对财政的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⒂ 财政权是代议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主权的基本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当明示人大享有财政权,对基本的财政事项作出规定,增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才能更好的应对社会现实,维护其权威性。我国的财政法必须以民主宪政为基础,并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为其宗旨,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注释】
  (1)《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 同上 
 (3)《财税法学》刘剑文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4)《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5)《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熊伟, 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6)《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7)《财政立宪主义论纲》李龙 朱孔武, 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8)同上 
 (9)《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0)《财税法学》刘剑文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11)《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赵世义 刘连泰 刘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第3期 
 (12)(13)同上 
 (14)《财政立宪主义论纲》李龙 朱孔武, 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15)《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赵世义 刘连泰 刘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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