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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策平等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17

 

第三,机会平等。前面我们谈到,公共政策在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如何实现平等的原则。但是,对于公民而言,还需要有机会争取并运用这些权利,特别是非基本权利,以实现他们人生的计划。是否具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对社会的贡献,对于每一个成员的福利都有着决定性的意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及机会平等的问题。“地位的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并对此进一步解释为“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平等”和“公平机会的平等。”[当然他对机会平等的定义还不是充分的,在他那里只涉及平等地进入竞争,因而只是“浅层的形式上的平等”,而“平等的发展自我潜力的机会”则是“深层的实质性的机会平等”道格拉斯•雷将机会平等区分为关于前途的机会平等与关于手段的机会平等。前者表述为,“两个人J和K,有竞争X的平等机会,如果他们有得到X的同样的可能,”后者表述为“两个人J和K,有竞争X的平等机会,如果他们有得到X的同样工具”。(Rae, Douglas., Equalites,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P65-66)萨托利则将机会平等分为“平等进入”和“平等起点”:“平等进入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的进入机会……平等起点的概念则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新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50页)我们认为机会平等应当包含平等地进入竞争和平等地发展潜力的机会。就机会的获得而言,可以区分为社会提供的机会与自然提供的机会。有些研究者认为,社会提供的机会应当平等,因为这是由社会(政府)提供的公共权利,而对于自然提供的机会,则无所谓应当不应当的问题,没有必要考虑平等的要求。对此,我们并不赞成。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如果对于那些因其不幸而承受着悲惨命运者没有任何的同情心,并不通过积极有为的政府干预措施,给他们摆脱不幸命运的机会,这样的社会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

公共政策的机会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每一个公民提供平等的进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并获得公职的机会,一是给每一个公民平等地发展其自我潜力,实现其合理的人生计划的机会。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获取公共职务的权利,这是民主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政策在安排公共事务管理与公职人员的竞选要体现真正平等的原则,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财富、阶层、地域等不同的因素而被排斥在体制之外,没有实现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或获取公职的机会。对于第二个方面,是最难实现,也最难操作的方面。就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起点和平等参与的机会,但是如果没有平等的发展自我潜力的机会,那些平等也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政策必须保证所有的人都有最基本的就业机会,与最基本的教育机会。为了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向那些天赋较低者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者进行弥补,将较大一部分资源分配给这些在社会中和自然博彩中处于不利地位者。权利是社会的产物,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决定了权利的内容。因此,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并没有侵犯那些天赋较高者与自然秉赋高者的权利,因为他们的权利离不开社会合作。最后还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善的支配性与垄断性所导致的机会不平等。沃尔泽在《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中指出,“如果拥有一种善的个人因为拥有这种善就能够支配大量别的物品的话,那么这种善就是支配性的。当一个男人或女人,或者世上某一个重要的君主——或一群男人和女人、寡头——随时都能成功地用一种善来对抗所有的敌手,那这种善就是垄断性的。”([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页)如果这些善或事物的拥有可以给拥有者带来其他方面的善或事物的拥有,这些善就是具有支配性与垄断性。因此,一种善或某种善的占有可能决定了社会成员发展的前途,这是极其不公正的通过制度的设计,消除这些善的支配性与垄断性,防止它们对机会平等的破坏,就是必要的了。

第四、平等的伦理关怀。制度无疑是构成生活的主要部分,公共政策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主要方面,不仅它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影响着公民的利益的实现,而且它如何对待作为政策主体的公民制约着公民的自尊。所谓公共政策平等的伦理关怀就是公共政策应当将每一个公民当作理性的自主的有尊严的存在者,赋予他们平等的地位,尊重他们作为人而言的人格的平等。“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并且有平等的人性。在人性上,没有一个人比另一个多或少,一个人所赋有的尊严不同于事物的属性,它在程度上是没有差异的。全人类平等是指他们平等地具有做人的尊严。”([美]艾德勒:《六大观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70页)自尊与人格的尊严是人的福利的一个主要部分,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当然包括了对人的尊严的平等的伦理关怀。如果将人生看作是自我人生目标的展开与发展过程,那么一种自我价值感,即自尊是必需的。自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我人生计划的价值的确信,一是对实现自我人生计划的能力的确信。所以,公共政策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主要方式,必须要为保护每一个公民人格尊严,为他们自尊的实现创造条件。为此,公共政策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赋予每一个公民平等的地位。平等的参与公共决策并对公共决策有着平等的决定权,这不仅是一种政治权利,而且关系到公民的自尊。民主社会公共决策本质是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公民之间相互的博弈过程。在民主论坛上,公民通过理性的对话,表达了他们的政策期望,最后达成理性的共识。民主论坛不仅起着互相沟通达成理性共识的作用,而且有助于公民形成并修正合理的善的计划。无论最后共识的结果与公民在进入民主论坛之前是否相符合,只要他参与到政治决策的民主论坛之中,在理性的商谈之中,他可以理性的意识到政策结果表达了互惠的要求,而政府与其他公民并没有对他施以任何形式的强制,因此,尊严得到了尊重。第二,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公民。人格平等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最根本的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拥有不受侵犯的平等的人格尊严。《世界人权宣言》中说:“尊重生而自由和尊严平等的义务不再是特殊的自由政策或政体的特权,它已成为当今世界无可置疑的普遍的政治准则。”政策平等对待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每一位公民,无论他们社会地位或自然状况如何都应当平等对待,而不能因此而受到歧视;另一方面,作为公职人员的政策制定者、执行者与作为政策相对人之间的人格平等,而不应当将政策相对人当作“仆从”。第三,给每一位公民最低的合理的生活前景。民主社会应当允许有不同的人生尝试,这些尝试必定有些要失败的。一个合理的社会一定要宽容这些因不同尝试的失败。同时,自然的运气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不均等的,小部分人遭遇不幸的厄运总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这些因尝试而失败者和遭遇厄运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而言,公共政策应当通过社会资源的分配,给予他们合理的救济,使他们有最低的合理的生活前景,可以通过再次努力而摆脱困境,因而拥有对生活的希望而不至于陷入无穷的绝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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