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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作者:袁绪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8

      1、两种版本的差异

      从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公有制的抽象形态看,两者有共同之处,但从具体的形态上看,其差异是明显的。

      (1)计划经济。马克思的计划经济强调自愿联合和自主协调的原则,体现为每个成员参与下的共同体计划;斯大林的计划经济强调国家强制性的行政指令配置原则,体现为国家官僚控制的“指令性计划”。前者建立在非商品经济的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后者建立在限制商品经济的国家强制性的“雇佣”劳动的基础上。

      (2)按劳分配。马克思版本的按劳分配,指的是按劳动量分配,不存在货币和商品交换;斯大林版本的按劳分配既不可能按劳动量分配,也不是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而是按国家雇佣劳动力的指令性价格进行分配。

      (3)公有制。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具有非排他性、共享性、世界性。斯大林的公有制(不论是国家还是集体所有制)是一国内仍然带有“排他性”(排国家和集体范围之外)的所有制。当年恩格斯批判杜林把国家所有制与社会占有混为一谈,恩格斯不无嘲笑地说,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话,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就可列为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了。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国内的国家所有制如果排斥社会成员的参与和监督,很容易蜕变为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官僚占有。

      2、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

      (1)不能盲目照搬马克思社会主义的某些设想。恩格斯一再强调,科学社会主义要求人们必须科学地对待它或研究它,即把社会主义当作科学来对待。用当下语境,科学是可以研究、探讨、批判、证明或证伪的,如果既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只能相信不能怀疑的学说是神学而不是科学。恩格斯非常反感将马克思学说当作神学供奉起来,也反对用唯物史观任意剪裁历史的教条主义式的断章取义。因此,科学地对待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设想首先是要反对教条主义,反对把马克思学说变成神学,既要搞清楚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设想的物质前提条件即足够发达的生产力是否具备,又要不局限于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十九世纪的实验和某些过时的具体结论,实事求是地大胆创新。如果盲目照搬马克思的某些设想,势必曲解马克思学说而带来灾难性的结果。比如,用封建的半自给经济替代马克思设想的直接社会化的非商品经济,甚至用“五·七干校”式的“亦工亦农亦学亦军”来冒充消灭三大差别的共产主义。

      (2)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马克思关于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的某些结论和未来社会主义的某些设想不可能不受到时代的限制和视野的局限。如果马克思还活着,他一定会修正当时的许多看法,因为从古典资本主义转变为当代资本主义,其间的变化太大了,而且还应当看到,资本主义也在吸纳社会主义的许多成份,在某些方面向社会主义演变,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吸收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化以及社会主义探索的最新成果,敢于和善于创新,决不能固守前人留下的某一个结论。如果需要固守的话,那也就是社会主义的普世价值:包含公正、公平、自由、民主、博爱等等人的解放的社会主义。

      (3)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历史已经并还将证明,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是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发展阶段,亦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生产方式,任何试图消除和限制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及其相应的产权制度,必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限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斯大林模式没有及早地转型(转到市场经济轨道)而失败的教训尤其值得我们认真吸取。

      (二)重新认识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

      社会主义既然发端于对古典资本主义及其私有制的愤懑和批判,那么,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的教科书甚至视其为社会主义的核心和基础,并推而广之,将斯大林模式的“两种公有制”当作不可超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唯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而拒不承认斯大林模式之外的其他公有制。事实上,不论何种公有制,其公有的程度如何,它不过是构成社会主义的公共“集合”中的一种,而非“唯一”。此外,公有制崇拜尤其是斯大林模式的两种公有制崇拜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因为就其社会主义最终目的——人的解放来说,公有制也是一种手段。更为重要的是,所谓的公有制不过是所有不同类型的公有制的一种抽象,不能舍弃其差别而“一锅煮”。因此,不论是总结社会主义历史经验教训,还是探讨今天的改革方向,重新思考公有制及其在社会主义中的地位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1、所有制以及公有制的含义

      人们将主体对客体的独占权以及法律上的认同和保护制度称为所有制。因此,通常所有制在本质上是排他的,没有排他性,就不成其为所有权或产权。但是,公有制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非排他的和共享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非竞争性的,它与经济学的公共产品定义是一致的。马克思正是从这个角度定义和描述他的“社会占有”的公有制概念的。在他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每个人不再排他性地独自拥有生产资料,他们之间通过联合共享生产资料,因此,作为个人的占有体现在社会集体的联合占有之中。于是,社会成员非排他性的“占有”使其失去了产权的意义,而不成其为所有(制)。如果沿用所有制概念,其社会所有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具有排他性的所有制。从另一个角度看,马克思的社会占有类似于古代日尔曼公社的“共有”,所不同的是日尔曼公社的财产权只在内部具有非排他性和共享性,对外仍表现出排他性的所有权性质。因此马克思认为,社会占有的公有制不可能在一国之内完成,区域性或局部性的共产主义的试验是不可能成功的。社会占有必须是世界性的,否则就会因与共同体外的交往而导致内部公有的瓦解或变形。

      2、公有制的二重性及内部矛盾

      如果从社会占有这种纯粹的公有制角度看,人类迄今为止的一切所有制不论“公有”还是“私有”,不论是国家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都是私人产权意义上的所有制,是一定范围内的有限的公有制或准公有制。如果从单个体的角度看,两人即为“公”,两人以上共有即可称为“公有”,共有的人越多,公有的范围就越大,内部的非排他性和共享性的程度亦越高,直至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占有的公有制。但是,由于每个共同体共有范围都是有限的,因此表现出其内部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与外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由于人的自利性倾向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产生矛盾,不负责任(没有成本)的滥用公共资源——经济学称之为“公共池塘产品”的枯竭而带来的“公地悲剧”难以避免,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公共监督和参与,不同层次的代理人往往打着“公有”的名义,通过占有、收益、处分(包括转让)的不同环节化公为私,侵犯公共财产。因此,人类管理公共财产比管理私有财产更为艰难,并要求更高的水平和档次。

      3、公有制的地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形态和层次的公有制虽是不可缺少或不可替代的,但我们不应拘泥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这两种公有制,即便是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都应界定产权,防止私权对公权的侵犯。比如,如果采取类似于日耳曼公社式的公有制,就应落实平等的社员主权,让全体社员共同决定集体财产的使用方式。再如,作为放大了主权范围的类似于日耳曼公社共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则也应在界定国家以及区域产权的前提下,落实各级公民对公有财产的“主权”和监督权。当然,公有财产也可以采取按份共有、合作制以及股份制等形式。但也应看到,由于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的产权的双重性和管理的复杂性,应尽量选择外部性较强、管理比较简单(标准化程度高)以及有关国家安全等领域,而不应过分地强调其“主体地位”在所有领域推行。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应主要代表社会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社会化监督,而无需过多地直接拥有企业。事实上,即便像美国那样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也不是完全“放任自由”的,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以“公众”的名义对其经济的直接控制和影响力的程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间接影响力达到60%以上。因此,国家控制应主要表现为对国有资源的有效使用的控制,而不是控制国有企业的百分比或比重。如果过分强调国企的主体地位,那么其结果势必事与愿违而事倍功半。从这个意义上看,强化对国有资源(包括国企产权)有效使用的控制,在竞争性产业领域进行“国退民进”,放开国企的产权调整以及国企的战略重组的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

      (三)社会主义本质和基本功能

      1、社会主义本质

      所谓社会主义本质,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定或核心价值,它是所有社会主义共同特征的一种抽象。过去,我们曾不同程度地误解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并且偏离了社会主义主流。我们只承认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而否认斯大林模式以外的社会主义。我们将斯大林模式中的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来顶礼膜拜,而把偏离者斥之为修正主义者和右派等等,这就在理论上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混乱。正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过去我们没有完全搞清楚”。他又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⑿。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说法显然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精神是一致的。因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本质上是基于人的解放——即摆脱动物式的低级的生存竞争的诉求,也是对人的解放的物质条件——公共产品和人的解放的精神条件——公共伦理价值的诉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提出了未来社会的公共产品——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和生活资料(包括发展资料)的按需(免费)分配以及消除三大差别等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由公共产品的生产及其公共伦理构成。

      2、社会主义基本功能

      本质决定功能,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功能,这就是通过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来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需求。比如,通过提供免费的生活必需品和基础教育,使贫困家庭能有一个“人格健全发展”的物质条件和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提供社会医疗救助、社会统筹养老,以满足人的基本健康和安全的需要等等。再如,禁止反人性或不人道的某些物品的市场交易,以满足社会的公共伦理的需要等等。因此,社会主义基本功能的体现,一方面可以用社会公共产品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来度量,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为公共伦理道德的普及程度,而不应当仅以公有制的“公有程度”和多寡来度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产权制度的形式——不论是采取公有制还是采取私有制都应以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水平来确定,而不能人为地“拔高”公有的成份。

      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不发达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更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公共产品供给的普及和深化受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不能不顾社会财力所限,盲目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模式搞公共产品“大跃进”,我们所要大力提倡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伦理道德。值得庆幸的是,包含公共伦理道德的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正在深入人心,社会生存保障、社会医疗保障、社会教育保障这三大底线的建设正在起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产权制度和法治的建设正在加快;经济正在快速成长,社会主义的基本功能正在日益展现。

      这就是我们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

注释:

①不论我们如何定义社会主义,它都是我党领导革命和改革及其执政的合法性的来源。它已超出理想和信仰的范畴而写入宪法。此外,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需要一种合法而正当的意识形态,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的作用在当下中国是难以替代的,但是我们应坚决摒弃封建社会主义(马克思当年曾嘲笑“臀部带有封建纹章”的封建社会主义)。

②资本主义在某些方面吸纳社会主义成分或向社会主义演化,既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亦与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和工人阶级的抗争、以及一度存在的“社会主义阵营”对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的压力是分不开的。如果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标准衡量,我们仍处于资本主义时代,与其抽象地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对立,不如确切地说是与古典资本主义相对立,而与现代资本主义在某些方面的趋同。从这个层面上看,社会主义总是代表人类对未来理想社会、完美社会的追求,并以未来的目光批判现实以及人类的非合作博弈。

③马克思是典型的完美主义者,他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关于人类“完美社会”的描述。而事实上,我们总是处在一个不太完美的社会,对于这一点,曾经狂热追求过社会主义理想的南斯拉夫前领导人(德热拉斯)感触颇深。

④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劳动者的联合体是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全方位的直接民主形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民主的不完全性和不彻底性,但这只是未来社会的完美设想。在当今的中国,即便不完全的民主化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⑤马克思一再强调,建立在平等交换权力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权利(法权)”是不可能平等的,因为“权力平等”就它本身来说,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而同一尺度对于不同的人是“不平等”的,即使是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人们付出的劳动和需求是不一样的,如果以平等交换的权力来衡量,显然也是“不平等”的。因此,马克思认为,他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消除了“资产阶级法权”(即不再以“平等权利”进行交换)并超出其狭隘眼界,回到了人的自然的社会。但这可能是一个非常遥远的理想。在当今社会里,必须确立平等交换的原则,必须确立和维护表现为这一权利平等交换的“资产阶级法权”的产权制度,任何试图限制和消除这一制度都是灾难性的,当然,权利平等交换的“资产阶级法权”及其观念,不适应纯粹的公共产品及公共伦理领域。

⑥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73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版。

⑦《新约全书》“使徒行传”第2章,原文是:“信的人都在一处,凡物公用;并且卖了田产家业,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566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出版。

⑨无产阶级像历史上其他阶级一样,是不可能自己“消灭”自己的。是否可以设想:将来的社会,替代无产者和资产者的是“自由劳动者”,所谓自由劳动者,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者(在拥有人力资本的同时也集体拥有“社会资本”),通过社会联系的纽带成为自由劳动者的联合体。信息社会的到来,似乎预示了这种可能。

⑩产权一方面是稀缺的产物,另一面也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如果鲁宾逊所处的孤岛上没有其他主体(人),比如连“礼拜五”都不存在,不论体现为个人禀赋的人力资本还是体现为生产资料的物质资本都不会表现为“产权”,或者说失去“产权”的原来意义。

⑾任何产品都是有“成本”或代价的,问题在于:是否需要计算成本(当绝对丰裕或生产力绝对大时,成本计算已没有意义,可忽略不计);谁来支付成本?从付费的角度看,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差别仅在于前者由私人支付,后者由社会(共同体、团体、公共体)支付。一个产品是否成为公共品,除本身性质外,主要是生产力水平和激励制度的考量。社会应当维持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均衡,防止公共产品的泛滥。因而,公共产品只能从代价较低、绝对丰裕的必需品中产生,而不能来源于代价较高,相对稀缺的奢侈品。但是随着技术和生产力的提高,一方面,旧的奢侈品因数量的增加而转变为必需品甚至公共品。另一方面,涌现出来的新产品又将是代价昂贵的奢侈品。

⑿《邓小平选集》第3卷第2-3页、63页、137页、261页、292页、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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