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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

作者:李思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9

    国家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就是把协商因素吸纳到国家制度中来。在西方主要是立法机关和法院。在美国,法院被强调为协商的一个主要场所。由于立法机关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而这些代表在协商中对其选民的利益负责。因此,立法机关显而易见就是民主机构;协商行为同样也会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出现。行政管理绝不是简单地执行立法机关的决定。相反,它是一个涉及真实协商的交流过程。协商的内容包括特定法律如何适用于特定案件,如何解决立法意图中的模糊性,以及当不同的原则在意图上有分歧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行为。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强调行政网络的作用。这些网络在处理问题时,参与对象不仅牵涉到不同行政层级中的政府官员,而且包含来自各个社团、协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部门的政府官员。同样,这些网络或多或少有一些协商、开放、包容的成分。     总之,国家中存在着许许多多能够产生协商行为的场所。不同类型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传统与结构,因此,深化这种多场所的协商性质也有所不同,不存在单一的普适模式来规定国家制度中的协商行为。可见,我们应当承认在不同的政治体系中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协商民主。     特设论坛是指西方社会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为寻求创建专门的表达协商意图的新协商制度。这些新制度要超越公共集会和磋商实践,以便于培养论坛的协商与包容精神。这种新制度包括两种类型,即外行公民协商与派性协商。     外行公民协商是指那些在某个问题上既没有专门知识又没有派别偏见的人,在接受到相关问题的信息,聆听了专家以及持不同立场的支持者的陈述,并经过咨询专家后,就某个问题进行互相的讨论协商制度。外行公民作为公众的组成部分,在关于公共政策的问题中具有发言权,他们的完全中立性是一个绝对的公正因素,因为这使他们在看待问题时采取一种坦率的意见。尽管能够包容外行公民的制度无法把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相关人群的所有公民都包含进来,然而,它们却可以把一部分能够作为代表的公民纳入其中,就某个特定问题进行协商。外行公民协商论坛的形式表现为:达成共识协商会议、公民陪审团、计划小组以及协商民意测验。     派性协商是指把不同立场支持者从其通常对立的、战略的对抗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进入一种能够互相协商,而不是为了获胜而互战的状态。派性协商论坛通常是在一个中立的主持人或调解者主持下开展,他们的任务就是保证论坛在讨论中能遵循一些辩论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禁止威胁、禁止隐瞒信息、禁止质问反对者的动机、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表明谈判地位等。通过这些规则尽可能使各派接受协商后的建议,从而达成共识。     公共领域是由政治协会以及以公共事务为导向的对话组成。公共领域对话的参与者包括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运动鼓吹团体以及普通公民。由于社会的复杂,公共领域对话并不总是甚至也不主要表现为协商性质。它可以以宣传、欺骗或操纵为特征。然而,我们能够按照其符合协商理念的程度,以及违背这些标准所受到的谴责程度来评价公共领域的对话。这种违背产生的原因或许是因为“政治顾问们”试图操纵新闻使其更加符合政府的口味,或者报纸以耸人听闻的方式来报道事件以提高其发行量,或是公司公关专家试图蒙蔽大众使其相信公司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然而,公共领域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它以对公共问题直白的批判性讨论为特点。实际上,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公共协商行为比国家制度在这方面更加开放。例如,对问题与批评的创新性认同、对社会发展轨迹的社会批判,甚至一些政治替代性选项的提出,都更多地源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不是国家制度。公共领域对国家和政府而言起着一种“预警系统”的作用。     协商民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合法性。协商民主过程的政治合法性是由于参与者的意愿,经过讨论、审议形成政治决策,其合法性不是来源于个人意志,而是决策形成的程序,即理想的协商程序使各种分歧最终通过讨论而达成共识。协商民主是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察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总之,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只是因为它碰巧符合大多数公民未经审视的偏好,而且还是因为它是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的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政治上平等参与和尊重所有公民道德与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     集体理性。上述的政治合法性是建立在集体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协商过程的结果源自于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政体的集体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在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非理性的诉求。参与者应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的审视。政体的集体的批判反思过程预设着协商参与者应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他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的合法性。     公开性。协商民主的公开性特征首先表现为协商过程是公开的,整个程序是公众知悉的;其次是协商参与者在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公开自己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再次是立法或政策建议是公开的,公众知道政策的形成过程。公开性具有强化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和评判具有集体约束力政策的平等权利;公开性具有深化公共协商的普遍教育功能,即通过观察协商参与者的分歧、协商与合作的过程,公民成员就能够在公共利益超越狭隘自我利益的程序中受到教育;公开性具有能够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制定的功能,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需要公开其理由和动机以寻求公众的支持。     责任性。协商民主中的公开性使其责任性成为可能。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及对自己提供的认识负责则是责任性的表现。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在协商对话过程中,不仅要知道自身的偏好,还要了解他人的看法,更重要的是要知道促进公共利益的政策建议的正当性及其可能的后果。因此,公民有责任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机构、政党和组织。协商民主过程中的责任不仅意味着确定政治责任的来源,而且还要提供认识上的责任,即要弄清楚何种意识形态导致特定的方法路径和社会后果的责任;对其他作为理由和观点的信息作出回应的责任;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实现共同接受的共识的责任。     三、协商民主的价值     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超越已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协商民主在促进决策的合法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以及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等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价值。     协商民主促进了决策的合法化。政治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并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过程中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即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政治讨论包容所有的人,没有人具有超越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性;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形成的,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共同诉求,集体理性具有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的优势;形成决策的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从而促进决策的合法化。     协商民主培养了公共精神。良好的公共精神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协商民主是构建这一基础的重要途径。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共道德精神,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的平等与尊重的道德精神;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第三,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形成包容与合作精神。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就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     协商民主矫正代议民主的不足。随着国家角色、政体规模,以及异质性因素的变化,作为自由民主制度形式的代议民主与技术官僚管理开始越来越不适应现实所面临着各种新问题,代议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实现民主政治的核心理想:即促进公民的积极政治参与;通过对话形成政治共识,设计并实施基于发展经济和健康社会的公共政策;确保所有公民都得益于国家福利。协商民主则开始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通过共识形成决策的过程,改变了重视自由而忽视平等的传统。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协商过程不是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的交易模式,而是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     协商民主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对于多元文化社会的公民健康和公共生活而言,种族文化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如世界上大多数民主社会那样,尤其是一个社会具有不同文化间歧视和压制的历史,并且这种歧视和压制或者其影响在现实中仍然存在时,具有冲突历史的团体理解另外其他团体的观点、需求和利益就很有必要。否则,当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出现分歧时,不同文化间的紧张和冲突就可能被激化。协商民主通过公开检视歧视和压制对现存问题的影响,能够有效地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因为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所以,通过揭示被压制的文化间的紧张及其根源,文化团体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没有使文化间合作成为可能的社会信任,就不会有多元文化社会成功地解决文化间的冲突,或者更普遍的、共同关心的问题的可能。     综上所述,作为20世纪后期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是现实多元文化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并向往达成共识与统一的现实需要。协商民主的核心则基于理性的公共协商,即通过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达成决策的共识。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平等、参与、对话、公共利益、理性和共识作为协商民主的方式,诉诸直接民主、协商论坛、公共理性、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并对代议民主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协商民主促进了决策的合法化、培养了公共精神、促进了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平等参与、达成共识、关注公共利益已成为协商民主制度现实的政治目标。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与制度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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