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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与城市化浪潮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走向探讨与思考

作者:张金良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8

      3.普及、完善初、中等级教育,重视发展高等教育,树立一批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优势技术项目,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教育是国之大计,也是民族发展的希望,要加大对教育的资金投入以教育为主。同时,又不能只着重数量和速度,要注意教育的质量,提高教育水平。

      (四)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在城市化浪潮影响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经济方面合理走向

      1.从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自己的经济发展战略

      (1)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要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布局和发展等规划相一致,要做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分工协作,协调发展。

      (2)西部地区面积广阔,如全面发展,共同开发,不分主次,将严重分散开发能力。因此,在制定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战略时,应该“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层逐级开发。对于发展基础比较好,条件已成熟,具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能力的地区应重点予以扶持,使这些地区先发展起来,然后逐层推进,实现全面发展。同时,在内部发展上也应当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取得内部优势。

      (3)制定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具体讲,主要包括:1)突出教育科技,走科教兴西战略;2)不能走资源发展型道路,只能走科技发展道路;3)走可持续发展战略,使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4)突出产业优势,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2.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在发展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时,要突出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形成自己的支柱产业和国内生产中心,增强自身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对外辐射能力。

      (1)利用矿产资源,自然资源,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矿产资源丰富,蕴含量和品种数量占全国60%以上,水资源70%以上及生物资源90%,例如云南的磷储量223亿吨,居全国第一,世界第二。贵州煤炭储量居全国第三,西藏矿藏资源少,却拥有全国最丰富的水资源。可是,到目前为止,很多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只有15%左右,甚至更低。资源尚待开发利用程度很高,抓住这一优势,形成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增长点,是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2)利用环境、人文、生物等资源,开发旅游业。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多姿的自然风光和异彩纷呈的自然人文景观是旅游业发展的宝贵资源。以云南为例,就有举世闻名的岩溶胜地——石林,金沙江虎跳峡,世界最深的梅里雪山峡谷,奇美的造形地貌三江并流景观。其次,传统悠久的历史文化,独特的民族风情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艺、建筑等,都为我国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旅游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而且,旅游业的自然兴起,正成为经济发展之一个新的增长点。成本低、收益大,同时也要注意环境保护,争取走生态发展之路。

      (3)利用我国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大多地处边关的优势,发展对外贸易。我国陆地边境线很长,与15个国家接壤。在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有30多个民族的路境血缘关系,加上民族自治地区资源优势与境外有较强互补性,发展潜力很大。利用这些便利条件,可以将传统的边民互市规范化,发展为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对外开放,使之向高领域、纵深发展。

      3.借鉴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坚持改革开放、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资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同时,又要有新举措、新思路。

      (1)通过国家立法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实现。加速制定能够推动西部大开发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保障投资者利益,以法律保持西部开发有序进行,避免大起大落。将东部“过剩资金”有效吸引到西部。

      (2)发挥市场作用,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

      1)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及丰富自然资源,在西部民族自治地区建立若干全国性生产资料、人才、技术交易市场,推动生产资料市场化。

      2)打破地域束缚及计划体制影响,全面开放,建立市场协作机制。一是对外开放,与国际及国内东部发达地区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利益一体化发展。二是面向内部开放,推动区际间协作分工。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信仰、风俗习惯、语言等方面差异,民族意识强,相互交流较少,协作自然少。因此,需要摆脱民族观念束缚,尤其是民族主义、地方主义的狭隘观念,建立区际间协作,细化分工,利用相对差及互补来推动整个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3)要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特别是金融杠杆的促进作用。

      1)在西部大开发中,给予西部民族自治地区在价格、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特殊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倾斜,享受相对更优惠的待遇。

      2)可以在西部民族自治地方适行西部地区发展债券,在国家财政中设立西部开发专项基金,专用于西部地区的投资开发建设。还可以建立一个证券交易中心,为西部民族地方的投资、融资活动提供一个便捷渠道。

      3)西部开发中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最大困难就是缺乏启动和发展资金。积极的措施很多:a.可以吸引外来投资;b.最根本办法是改革民族自治地税收制度;c.也可以适度推行股份合作制。这样既不增加国家的投入,又盘活了现有的资金,也可能解决引进体制上实际存在问题。具体办法是在农村,以村民自愿前提下共同集资入股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政府可以下派科技人员负责运作、管理。在城市,也可参照此模式发展;d.增加银行信贷力度,降低贷款利息,鼓励西部少数和民族人民贷款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五)在城市化浪潮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地方建制上的合理走向

      随着改革深入与经济发展,民族自治地区出现了城市化浪潮。在有些经济发展较快地方,很多城市的经济指标已达到市的标准,甚至有所超越。而实际上的城市建制与实际极不相称,仍保留着原有旧建制,有的虽然为市建制,却呈现出非自治化趋势。

      1.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5]

      (1)县(旗)或自治县改市。如西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防城各旗、自治县,设立防城港市和港口区、防城区,将原属钦州地区管辖的上思见划归防城港市;内蒙古的额尔古纳左旗改为根河市,额尔古纳右旗改为额尔古纳市;海南省的东方黎族自治县改为东方市等。

      (2)镇改市。根据民政部1993年制定的标准,建制镇改市应是有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或人员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达2亿元的可以设市。同时规定,对民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经济比较发达县,设市条件可适当放宽。如云南德宏泰族自治州的四宛町原属陇川县的一个镇,于1985年直接升格为县级市。广西的东兴原属防城港市的一个镇,90年代初,随着中越关系的解冻和升漫,边境贸易日益红火,1996年东兴镇改为市。再如,内蒙古的阿尔止原属扎兰屯市的一个镇,因毗邻蒙古人民共和国,近年来边境贸易逐渐兴起,同时阿尔山又是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胜地,有著名的阿尔山温泉,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阿尔山镇改为市。

      (3)撤地设市或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根据民政部1993年设市标准,市区从事非农业产业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人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产业人口20万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工业总产值在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在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县范围内中心城市,可升格为地级市。近几年中,只有广西钦州地区撤地设市,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

      (4)市管市。即地方市代管县组市和县格局。如云南,昆明化管安宁市,广西防城港市代管东兴市等。

      以上四种情况,反映了我国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浪潮中,城市建制体制发展趋势,但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撤销原来自治建制,也就撤销了自治地方自治权力,产生了非自治化倾向,使得自治地越来越少或者虽在事实上保留了自治权力,却没有法律保障可言。这两种可能,都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制度实施。合理的走向就是要顺应城市化浪潮,以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及自治制度的完善为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响应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市的要求。增加《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民族自治市的建制,然后依法对那些指标达到设市标准的民族乡、镇、县改为民族自治市。对此,我们要加深理解:

      首先,我们应认识到这里的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改设民族自治市不同于前面的改市。前面的自治县(州)改市,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力丧失,即使保留地失去了法律保障。而这里的设立民族自治市,不仅保留了自治地方自治权力,同时还使得自治地方相应获得了国家对于市的优惠政策、措施,尤其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这种优惠政策、措施就更显得至关重要了。

      其次,自治州(县)改设自治市是一个重大探索与突破。因为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没有“自治市”的提法。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制体系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没有“自治市”的建制。这主要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没有条件建立自治市。而伴随城市化浪潮出现,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条件日益成熟,呼声也越来越高。需要建立民族自治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城市建制体系。

      最后,自治州(县)改设民族自治市,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它体现了三个有利于原则,能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注活力,促进新型民族制度建立;它不仅使原来自治地方保留了民族区域自治所要求的自治权力,而且获得了市级的优惠政策、待遇,与国家、民族、地方利益统一。还有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市,有利于改变人们对民族地区不发达、落后的印象,而且“市’本身就是一种品牌,设立民族自治市从一侧面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成就。

      2.具体作法是:

      (1)修订《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有关行政区划单位体系的条款上,增加民族自治市建制,从法律上保障民族自治市合理地位。

      (2)对于已改为普通县级市或市的原自治县,可依法变为民族自治市。对于没有改变,但条件已达到标准的民族自治地方,可直接升级变为民族自治市。

      3.关于自治市名称的确立。主要应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构成。”据此,可以确立以下两条自治市命名原则:[6]

      (一)地方+民族名称+族+自治市。中国汉藏语系民族的名称多为单音节,如藏、羌、苗、壮、侗、瑶、白、傣、黎等;阿尔泰语系的满族,其族名全称为满州,在汉语中多简称为满,也可算作单音节族名。以上述少数民族为主体而建立的自治市,其命名原则应为:地名+民族名称+族+自治市。这种命名法符合现代汉语的双音节构词法,读起来琅琅上口。

      (二)地名+民族名称+自治市。中国阿尔泰语系民族名称多为双音节和多音节,如蒙古、锡伯、朝鲜、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等;汉藏语系的少数民族的名称,也有一部分为双音节,如布依、纳亚、土家等。这些民族的自治市名称,多数可省支民族名称后面的“族”字,以图简洁。不过,对于跨境民族,不管其名称多长,其自治市名称都应在其民族名称后加“族”字,以免人们将自治民族名称与邻国国名相混淆。如应称“××朝鲜族自治市”、“××蒙古族自治市”、“××哈萨克族自治市等,因为我国边邻有“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蒙古国”、“哈萨克斯坦”,三国直接以民族名其国,我国的自治市前的民族名称如不缀以“族”字,极易产生岐义、误解。


      参考文献:

      1.施卫一,《民族辞典》,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8月,第49页。

      2.夏书章,《市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10月,第226页。

      3.张海翔,《论我国民族地区城市化》,《民族研究》,1998年9期,第31-32页。

      4.刘晾海,《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年22卷,2期,第30-33页。

      5.宋涛,《完善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思考》,《民族研究》,1982年2卷,9期,58-61页。

      6.阿合买提江·艾海提,《教育现代化与维吾尔民族现代化问题》,《民族研究》,1998年9月,第98-108页。

      7.杨继瑞,《振兴西部地区经济的突破:市场开放与市场开发》,《城市经济、区域经济》,1998年6月,第126-129页。

      8.李克,《我国区域倾伤痛政策的主要表现及基本内容》,《城市经济、区域经济》,1999年2月,第92-96页。

      10.鲍明,《城市化浪潮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合理走向》,《教育学院院校》,2000年。

[1] 《民族辞典》,主编,施正一,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P49。

[2] 夏书章:《市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226页。

[3] 张海翔:《论我国民族地区城市化》,《民族研究》,1998年第9期,31-32页。

[4] 宋涛:《完善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思考》,《民族研究》,1998,P58-61

[5] 张海翔:《记我国民族地区城市化》,《民族研究》,1998.9P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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