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依宪治税的完善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5
(四) 税收基本制度授权立法问题突出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税收立法权的转属问题,但是从公民“依照法律纳税”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税收立法权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联系《立法法》第九条有关授权立法的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是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那么,税收基本制度是否可以授权立法呢?金子宏认为,“基本和一般的事项均由法律规定,详细事项大多由受委任的政令规定”。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排除了公民依照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纳税义务的可能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中有关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都不能与宪法这一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应当属于违宪。可见,税收的基本制度是不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在实践中,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条例,出现了诸如授权的范围过于宽泛、时间太长、转授权的现象十分严重等很多问题。一般认为,授权立法中授权的法律本身应明确授权的目的、内容和授权范围,授权不得相当不特定以至无法预见。
三、完善我国依宪治税的思考
宪法之所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而运行于天下,起着法律之上的法律的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实效性。因此,宪法既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及时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由于宪法是税收立法的渊源,我认为宪法的涉税条款应作以下修改:
(一) 确立税收法定的宪法原则
众所周知,税收在现代国家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得失。如此重大的问题,许多国家借助宪法来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其意旨是使公民财产权利得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时也对政府的侵权行为营造了一个有效的抗逆机制。因此,应修订完善现行宪法的涉税条款,将税收法定、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写入宪法,使税法在权源、立法技术及内在价值层面获得善法的品质,为依法治税提供坚实的宪法基础。
(二) 制定税收基本法律
目前我国宪法与一些单行税法之间形成空档,难以衔接,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作为宪法精神的延伸,它在税法领域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目前世界上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制定颁布税收基本法来统领、指导和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我国应借鉴他们的有益做法,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全面规范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即对税法的立法宗旨、原则、治税思想,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税务中介等做出明确规定,发挥“税收宪法”的作用,使其对上能够与宪法相衔接,对下能够统领和指导其他单行税收法律法规,使税收分配活动的整个过程做到有章可循。
(三)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
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为各级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进行划分。按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人大可以拥有一定的立法权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呈现出横向税收立法权限耗散,纵向税收立法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现象。从横向税权看,无论是税收法案的起草,还是立法中普遍存在的授权立法,都使得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实际操作者,形成了行政主导型的税收立法体制。从纵向税权看,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地方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者是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地方只能反映意见,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我认为在税权的横向关系上,应牢固树立权力相互制衡的理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实立法力量,切实履行立法职责。在纵向关系上,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的立法权限。按照“适度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以中央集权为主,同时适当下放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赋予地方适度税收立法权的同时,设立违宪审查机制,以防止违宪、违法或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完善宪法中的税收规定,将依法治税上升到依宪治税的高度,从而为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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