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场地整体租赁筹划案例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5
3、按资产年折旧比例划分租金(按直线法计算、不计算残值)。房屋使用年限25年,每年的折旧额为360万元;设备使用年限6年,年折旧额为500万元。
以年折旧的比例划分,房屋年租金为:1000/(360+500)×360=419(万元);设备的使用费为1000-419=581(万元)。这样虽然使设备的使用费远远大于按价值划分的金额,但该方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此次租赁行为产生的主导因素是房产,而不是设备,但以上划分租金的办法却导致了房产价值大收益却低,极容易让人理解为通过转移房产租金而逃避房产税。
由此看来以上几种方案均难以解决实际问题,A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由于房产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如何合理地降低房屋的租金应是方案得以实施的关键。从这个角度出发,并通过与B企业沟通协商,A企业最终提出了一个新的设备出售方案。方案改进后,A企业将楼内计算机及其他设备一次性出售给B企业,出售价格经双方协商为1800万元,在合同签定后先支付900万元。租赁期满后,现有设备基本已到期,如B企业不再租赁,不得拆除设备。由此租赁合同变更为纯粹房产租赁,年租金为640万元。
经过变更合同,A企业承担的税金如下:
房产税=640×12%=76.8(万元);
营业税=640×5%=32(万元);
附加税=32×(7%+3%)=3.2(万元)
共计112万元。
由此出售设备比整体租赁年节省税金63万元,而B企业的5年总支出(不考虑折现问题)共计5000万元。与最早的整体租赁租金相同。
在该方案中,签订房屋租赁和设备出售合同应特别注意各自的独立性,经营期满对设备的处理方式、设备出售的付款方式等对合同的界定有重要影响,所以应从合同上严格规范出售行为,避免出售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租赁。此外,本案例中设备的使用年限和租赁期相同,基本不存在租赁到期后资产的再处置问题。如果设备的使用期限较长,采用设备出售的方式还会涉及租赁期结束后资产的处置问题,应综合考虑。另外本案例属于大面积营业场所的整体出租,出租方的选择余地不大,如属于小面积出租或在市场较成熟、规范的地区,在客观上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也可以将房产、设备分别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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